标准分类法新解
2016-09-02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范澍田种芳郭锐胥鑫侯娜
●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范澍田 种芳 郭锐 胥鑫 侯娜
标准分类法新解
●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范澍田 种芳 郭锐 胥鑫 侯娜
文章从标准分类法谈起,介绍了标准分类理论研究新进展,给出了公共标准和自有标准的定义和特点,对两类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此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
标准 分类
引言
分类是认识一个事物的重要方法,从不同的视角看对象会产生不同的分类方法,也会带来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标准也一样,人们基于一定的目的,依据不同的准则,对标准进行了各种划分,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标准种类。如,我们所熟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等,这些都是基于不同的管理思路对标准进行的划分,对我们从不同角度认识标准、使用标准、提升标准水平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我国著名标准化专家李春田在第5版《标准化概论》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标准的公私之分,按照制定标准的宗旨不同将标准划分为公共标准(公标准)和自有标准(私标准),给出了公标准和私标准的定义和特点,明确了公标准的制标宗旨是获取最佳公共利益,私标准的制标宗旨是获取本组织的最大利益。相对于其他几种分类方法,标准的公私之分无疑抓住了标准的本质特征,不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两类标准的不同特点,采取有区别的政策加以对待,确保公标准的公正性和私标准的竞争性;还可以避免将两类标准混为一谈、公私不分的现象发生。同时也为我们深入剖析我国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中的现实问题提供了独特视角和有效抓手,而从这一点出发看我国目前标准化工作改革也颇有现实意义。
公标准
公标准就是动用公共资源制定的标准,其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从定义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信息:
1. 动用公共资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谓公共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这两个条件决定公共资源具备了“竞争性”的特点,但同时却不具备“排他性”的特征。针对标准而言,凡使用纳税人钱制定的标准,均可以看成公标准,这些标准理应代表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大众服务。我国目前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属于公标准,因为这些标准都是通过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主导推动,并通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撑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据统计,我国目前现行的国家标准4万余项,机械、农业、化工等95个组织的行业标准8万余项,还有各地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均属于公标准的范畴,而这些数量庞大公标准构成了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在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但标准的立项、审核、编制、批准发布与监督实施还是政府主导,所以这些标准都是公标准。
2. 谋取最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既然公标准是动用公共资源制定的,他的制标目的理应是谋取最佳公共利益,这是公标准永远不可偏离的宗旨,任何形式的偏离都会影响公标准的公信力,损害政府形象。公共利益不能单一的解读为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他一定是根据标准所涉及领域和标准所要实现目标的不同,综合评估标准化全流程中利益共同体的相关利益后,严谨慎重作出的决定。如生乳标准的制定,就必须综合协调农业部与卫生部、质检总局与工商总局、社会预期与现实国情、奶农与消费需求等各方利益。此外,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佳化,也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比如说标准立项的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标准化实施效果的反馈,这些都应该成为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必备程序,每一阶段形成的结论也应成为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尽管从管理学角度上来说,我们所能选择的只可能是次优方案,而不可能实现或证明最佳,但标准化管理者也应通过程序上的设置和控制,尽量实现较好的次优方案,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法定性质与程序公开
在我国,所有的公标准都是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特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批准发布,并在标准封面的下方标注发布单位。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农业部等等。既然公标准由政府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制修订程序理应对外公开透明,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质询,并通过社会大众所熟知的标准制修订服务平台对外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全部信息,了解不同利益主体针对不同阶段标准文本的意见,还有诸如立项信息、评估意见、国内外现状、验证报告等等,都应该通过平台对外公布。尽管繁琐,但正因为标准头上有个“公”字,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涉及公共利益,标准化管理者就不能简单处理。
4. 广泛参与与充分协调
不管哪一类标准,涉及什么领域,标准都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在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不同阶段,必须做到广泛参与和充分协调,这样才能保证标准化过程的顺畅运行,避免由于沟通不畅导致的意见不合。200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 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把重量40 kg以上,时速20 km/h以上的称为轻便摩托车,由于该定义与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有冲突,与我国相关产业的现实国情也不一致,导致标准一经发布就引起了诸如自行车协会、电动车协会,还有广大消费者的激烈反对。该标准自发布到现在已经过去6年了,但该标准中关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规定却一直暂缓执行。这既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权威性产生影响。而这一切从根本上说,还是没有充分评估各利益相关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调也做得不够。
私标准
相对于公标准,私标准是动用非公共资源制定出来的标准,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其宗旨是为本组织的利益服务,如提高本组织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益。而从这一点来说,我们经常所说的“一流的企业卖标准”“得标准者得天下”“标准专利化”等口号,针对私标准而言更有意义。
1. 动用非公用资源
我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各种企业联盟标准,以及各类事实上的标准均属于私标准的范畴。它涉及范围广、种类多、形式功能各异,是标准化领域最具创造力的组成部分。既然是花自己的钱搞标准化,那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目的肯定得符合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和愿景。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私标准如何制定?规定什么内容?采用什么形式等等,都是企业自己的内部事务,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产品标准、内控标准等都属于私标准,理应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而多年来我们一直推崇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动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就无疑是对企业内部事务的严重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才会有动力,才能创造性的通过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
2. 为市场竞争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离不开利益,标准化活动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本组织的竞争力,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掌握行业发展的话语权等等。而为了实现目标,企业会将发明、专利或其他技术诀窍纳入标准,并通过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运用保护自己的技术,推广自己的标准,提高市场对产品、甚至企业文化的认可。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无疑是企业通过相关政策的运用为市场竞争服务的最好写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在参与标准化工作中考虑“最佳公共利益”,或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搞平衡,这些都是对微观经济不应有的干预。而企业是否有积极性参与标准化工作,是否可以真正成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体,主要还是看我们的标准化政策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3. 独占性和不公开性
私标准是企业自己的技术机密,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通过动用自有资源主导制定的。正因为此,“独占性”和“不公开性”就成了私标准区别于公标准的主要区别。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侵犯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企业也没有公开私标准的义务,也用不着主管机构对私标准进行评估,这都是企业自己的内部事物,至于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那是市场的事情,应按照市场规则去解决。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客户需求不断提高,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理应保护好自己的技术、专利和标准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这样才能提高自己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4. 视角
以标准的公私之分作为观察视角,我国现行标准化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
私标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体制中占比较低,与市场经济的主体要求不一致,私标准在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行业协会、团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程度不高;
公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较低,公众难以了解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相关信息,很多热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很难听到公众的声音,而部分标准发布之后却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公标准与私标准混淆不分,很多领域的事情本该运用市场法则由私标准来解决。而公标准对于公共、安全、健康、环保、公益、互换等领域的关注却与预期相差较大。
建议
1. 公标准
改革标准化管理体制
改变现有的多部门交叉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现状,成立由国务院主导的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构,统筹全国标准化改革事项,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事物和利益。既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用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反馈,特别是要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的信息搜集与分析,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对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的监督管理。分析现有TC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实效,以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梳理不同TC与TC之间、TC与SC之间的关系,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TC工作服务体系,避免不同TC之间工作内容交叉重复等现象的发生。如TC264 服务和TC533家政服务就存在明显的业务重叠。同时加强对各秘书处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管理,打破垄断,鼓励不同市场主体参与秘书处的竞争工作,促进标准化工作在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有序开展。在此基础上,充分保证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斩断利益链条,避免各秘书处把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公共资源明码标价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整合标准体系
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划归国家标准统一对外发布,并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和编号。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原则要遵守贸易最小影响原则、非歧视原则、协调一致原则、等效原则、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规则。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要严格限定在WTO/TBT中的5个正当目标的范围之内。建立统一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外通报和发布,免费向社会各界提供标准文本。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明确标准与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法规,标准与专利的关系,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
优化现有推荐性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应重点关注公益、社会保障、民生服务、应急管理、图形符号、尺寸公差等基础通用类标准。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取消行业标准,并逐步向学协会标准和联盟标准等自有标准过渡,让这些标准真正反映市场需求,并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标准制修订服务平台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国家层面和各专业TC标准信息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加强对标准立项过程的评审、分析与验证,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开发自动查重功能,自动核实TC/SC设置,标准立项评审,有效避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
申报耳熟能详的网络域名,增加公益服务内容,并通过“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活动,不断加大推广宣传力度,提高服务平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平台监督标准制修订全流程各个阶段的工作,形成最大范围内的协商一致,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2. 私标准
培育发展学协会标准
取消现有行业标准,并逐步向各专业协会标准过渡。改革我国现有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管理办法,确保行业协会组成成员可以代表本行业的根本利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杜绝政府官员在协会中兼职,避免公私不分现象发生。对学协会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行业协会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学协会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鼓励将发明或专利技术纳入协会标准,并通过市场运作获得相应收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学协会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学协会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对企业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并通过官方机构网站对外进行解读和发布,提高消费者对标准比对报告的认知程度,形成企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的互动服务模式。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大对我国相关企业、学协会、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他们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提升中国企业和中国标准在世界的影响力。
结语
标准的公私之分为我们提供了独特视角去看待标准化工作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不同的制标主体有着不同的使命和愿景,他们的制标目的、制标形式、制标内容及运作方式也截然不同。公标准是显规则,私标准是隐规则,显规则造就共性和一致性,隐规则产生个性和灵活性。而标准化工作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存在着公私混淆不分,政策模糊难辨的现象。公标准和私标准代表着不同的行为主体的利益,必须采取有区别的政策加以对待,只有这样,标准化工作改革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1]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0.
[2]麦绿波.标准分类及其关系[J].标准科学,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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