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健全城乡社区分层次协商制度
2016-09-01尹秀英
尹秀英
日照市健全城乡社区分层次协商制度
尹秀英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分层次协商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分层次协商制度,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
为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2014年,日照市以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分层次协商制度,社区协商的意识不断增强,协商的能力不断提高,遇事先协商逐渐成为习惯。山东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出台后,该市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该《实施意见》,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分层次协商制度,即建立社区协商制度、村(居)民小组协商制度。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经济组织、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区协商制度,构建起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和机制。凡是涉及社区各类主体以及两个(含两个)以上村(居)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社区组织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凡是涉及单个村(居)民小组内公共利益以及部分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村(居)民小组组织协商。社区内重要事项单靠社区牵头无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村(居)民小组难以组织的,社区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二是明确协商内容。涉及社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特别是村庄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收支预算、集体资产及资源资金的处置以及养老、教育、水利、道路、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村(居)民集体利益的事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流转、集体资产改制、福利待遇、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使用等涉及村(居)民个人利益的事情必须协商。
三是扩大协商主体。乡镇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可作为协商主体。将社区内威望较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吸收到协商活动中,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评估论证。把“三官四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法律服务员、信访工作员、反邪教工作员、消防安全员)作为重要成员引入协商工作,发挥其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维护基层持续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吸收社会工作者参与,发挥其在动员居民参与、提升居民素质以及运用社会工作理论处理复杂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四是规范协商程序。协商一般按照提出议题-确定议题-组织协商-决策实施-公开公示5个程序组织实施。意见对每个程序做什么、怎么做都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开展示范点建设。各乡镇(街道)选择确定1~2个不同类型的城乡社区,指导开展协商示范点建设。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