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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

2016-08-31邵桂根李艳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5朱庆锋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5

国际税收 2016年1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风险投资优惠

邵桂根 李艳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875)朱庆锋(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25)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

邵桂根 李艳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875)
朱庆锋(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25)

内容提要:国家明确提出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风险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与主要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为我国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风险投资 税收政策 国际比较

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权益性资本投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企业或新业态公司。风险投资的主要经营方式为在投资对象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等起步阶段进行投资,待投资对象进入成熟期后(如上市后)通过出售股权、企业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天使投资”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投资对象一般为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更为前端,因此冠以“天使”之名。风险投资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巨大推动作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新业态公司的发展由于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加以支持。税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税政策,能够通过影响投资收益或净收入预期,进而影响风险投资在组织形式、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方面的选择以及管理者的劳动供给,对风险投资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行为影响较大。因此,发达国家税收政策中普遍都有鼓励投资新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创业和创新的所得税政策。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所得税政策进行特点总结,为我国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一、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

(一)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

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收益、股息收入和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其中,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与咨询服务的经营性收入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息收入适用股息所得税政策。

(二)不同风险投资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

风险投资市场主体除了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外,还包括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者。对于不同主体及同一主体中的不同类型,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

一是风险投资企业取得收入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法人制和有限合伙制。法人制风险投资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则适用“流经”原则,在企业层面不纳税,合伙人按分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二是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者的所得税政策。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者在法人制风险投资企业是“职业经理人”,收入主要体现为工资薪金及投资利润分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中为“普通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收入主要体现为投资利润分成收入及少量工资薪金,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激励作用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于旅游公路的理论研究,主要从概念界定[5-6]、属性特征[7]、类型划分[8-9]和建设效应[10]等维度开展。针对乡村旅游公路的选线适宜性的研究涉略较少。本文在明确乡村旅游公路概念的基础上,以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溧阳南山片区的乡村旅游公路为研究对象,通过充分的现场调查,对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构建县域乡村旅游公路选线适宜性评价模型,以使用者视角对乡村旅游公路进行评价,以期为此类公路的选线、改建提供依据。

(一)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一个,即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投资额的70%可抵扣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所针对的投资对象为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具体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投资对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二是投资对象经科技部门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投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现实中大部分的风险投资活动难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就无法得到该项税收优惠激励,使得上述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二)税收政策对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重视不够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个人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持股期限给予一定税收减免。相比之下,投资者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应的股票购买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股息和红利收入方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投向创业初期未上市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力度不够。

(三)有限合伙风投的所得税政策存在缺陷

现行税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都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

一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由于现行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分回的收入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中缺乏“穿透”的制度设计,合伙企业中的法人无法享受投资额抵免的优惠政策,造成了有限合伙风投公司的法人合伙人税收负担高于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企业。同样,由于缺乏“穿透”的制度设计,有限合伙中的法人无法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流转环节就要重复征税,其对应的税收负担也高于法人制创投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制作为参与风险投资的典型组织形式,相对偏高的税收负担明显制约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是有限合伙制风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税收负担较重。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执行,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上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存在,其收入的主要形式为股息或股权转让,本质上应该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将这类收入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进行管理缺乏合理性,而且其使用的税率也明显高于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四)个人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资本损失无法进行抵扣

依据我国现行税法,参与风险投资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不能抵扣个人其他股权转让所得。即个人投资者如果亏损,政府不会以税收形式提供补偿,投资人个人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结果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者总体如果亏损,依然要为盈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挫伤了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多采取投资税收抵免

发达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从时点角度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或抵扣,属于不论投资成功与否的前端优惠;二是对资本利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仅对投资成功者提供的后端优惠。美国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为资本利得税减免,是一种后端优惠。而英国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发生当年可按其投资额的30%进行税收抵免,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额的15%可以抵减投资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法国的巨富税投资抵免,这些则是一种前端优惠。相对而言,投资抵免由于不考虑投资是否成功,对投资者来说更为优惠。

从优惠路径的角度来看,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投资者向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优惠,属于直接路径税收优惠;二是对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优惠,从而间接鼓励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属于间接税收优惠。法国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缴纳个人巨富税的纳税人向中小企业投资,属于直接路径税收优惠;韩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风险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间接税收优惠。相对来说,直接路径税收优惠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更为显著。

(二)税收优惠对象一般限于未上市中小企业

加拿大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劳工保证创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非上市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投资小企业并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可享受资本利得税收减免、再投资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这些小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第一,属于公众型股份公司;第二,总资产在发行股票之前以及包括发行的股票在内,不能超过5 000万美元;第三,资产的80%必须用于除农业以及金融类服务、建筑、旅馆、法律等行业以外的贸易或商业活动。英国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需满足的主要条件有:第一,不得从事房地产、投资业、金融保险业、旅馆业等相关产业;第二,为非上市公司;第三,股权融资前总资产不超过700万英镑,之后不超过800万英镑;第四,全职员工不超过50人。法国巨富税税收优惠也规定巨富税纳税人必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企业才能获得税收抵免。

(三)为激励长期股权投资,税收优惠一般有持股期限要求

各国政府为进一步激励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风险投资必须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达到一定年限才能获得资本利得减免或投资抵免。英国政府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要求持股期限为3年,加拿大的投资税收抵免年限为8年,韩国获得税收优惠的持股期限为5年,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也要求持股达5年以上。

(四)风险共担,资本损失允许抵扣

对资本利得课税,本质上属于政府与纳税人共享收益,而如果对于出现的资本损失不予退税,纳税人就要独自承担资本投资的损失。大多数发达国家为降低资本投资风险,一般规定资本损失可以抵扣(其他)资本利得或普通所得,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对公司与个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有些国家对于可以冲抵的普通所得规定了金额或比例限制。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规定,个人的资本损失首先可以冲抵当期其他资本利得,不足冲抵部分可继续冲抵普通所得,但最高不能超过3 000美元。韩国则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法人税税基中最多扣除资本损失的50%。英国规定个人投资者持有符合条件的小公司股份达一定年限后进行转让的,发生的资本损失可抵扣转让当年的其他资本利得,不足抵扣部分还可以用投资者当年和以前纳税年度的普通所得冲抵。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税收政策要更加突出对长期性风险投资的激励

未来政策优化的方向应是根据风险投资期限的不同,有条件地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持股达到一定期限的长期性风险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在税率、税收抵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自然人长期投资的可以按照持股期限设置不同税率的税收优惠,持股时间长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更低税率的优惠待遇,缓解因长期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从税种角度,不仅要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要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需要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改革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二)特定领域支持与普惠政策相结合

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体现对于特定领域的支持,同时也应体现出一定的普惠性特点。针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未来的政策优化工作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考虑到绝大部分初创企业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建议把股权投资抵扣政策可以适用的投资对象范围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展为“设立不满2年或者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部门牵头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二是把享受优惠的投资主体扩大到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所有风险投资者。

(三)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

合理利用延期纳税和结转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针对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加大对此类投资活动的税收支持力度。和其他类型的投资相比,风险投资的风险较高。为此,要鼓励社会资本更多地进入该领域,需要政府在公共政策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从欧美发达国家的政策实践来看,延期纳税和结转扣除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风险补偿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未来可以考虑对有限合伙制风投企业与自然人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如其将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进行再投资的部分可进行延期纳税处理,到投资终止时再对此部分股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纳税课征。此外,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投资者持股满足一定年限时,投资损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期限延长至10年。

[1]普华.World Tax Summaries Corporate Taxes 2014/2015 [EB/OL]. (2014-12-28)[2015-8-18]http://www.pwc.com/gx/en/tax/corporatetax/worldwide-tax-summaries/assets/pwc-worldwide-tax-summariescorporate-2014-15.pdf.

[2]英国皇家与税收关税局.Venture Capital Schemes Manual[EB/OL]. (2015-7-15)[2015-9-14]http://www.hmrc.gov.uk/manuals/ vcmmanual/index.htm.

[3]加拿大税务局.《Budget 2013 - Labour Sponsored Venture Capital Corporations (LSVCC) Tax Credit》[EB/OL]. (2015-7-15)[2015-9-14]http://www.cra-arc.gc.ca/gncy/bdgt/2013/qa03-eng.html.

责任编辑:王 平

图 / 李鸿翔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 of Tax Policy on Venture Capital

Guigen Shao,Yanyan Li & Qingfeng Zhu

China explicitly proposed to carry out relevant tax policy to support the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incl. angel investment) on innovative activities in the seed and start-up stages. By analyzing the tax policy of venture capital in China,this paper compares it with the income tax policy on venture capital of the world’s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and finally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tax policy of venture capital in China.

Venture capital Tax polic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F810.42

A

2095-6126(2016)01-00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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