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2016-08-29常怡蓉
常怡蓉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常怡蓉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院提出申请减免费用或者支付部分费用的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多重困境如立法分散,经费不足,社会参与度较低。本文提出一下完善的参考建议:整合散立的法条,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升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援助的全程性和强制性。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问题
(一)立法相对分散。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均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但是没有一部明确的、集中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文件。
(二)法律实施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重复委托的情况,新刑诉法虽未规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期限,与司法局沟通后认为应在受案后三日内,为其指定辩护。从实践来看,很多犯罪嫌疑人均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通常无法或不愿联系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父母即使为其未成年子女聘请了辩护人,可能辩护人并未及时到看守所提审,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亦无法与其家人获得联系,可能造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案件承办人不能第一时间内获知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监督评价机制不完善。《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了律师应当履行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但是承办人员没有履行其工作义务、法律义务那又由谁来监督和评价呢?根究《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投诉的定义以及处理投诉案件的范围但是试问又有多少当事人知道这部办法,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了解其有权利对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问题进行投诉的。
(四)社会参与度低。多数律师表示法律援助案子是司法局摊派给律所的指标,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一个律所在当地评优秀律所或者优秀律师的重要指标。律师所能做到的仅仅是在刑事程序上帮助其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做到程序公正,至于实体公正多数律师表示爱莫能助,因为考虑到地区影响性的问题,与司法机关“作对”就是扼杀自己今后的律师道路。这直接影响指定辩护的质量,影响新刑事诉讼法实现设置指定辩护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设
(一) 整合散立的法条,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目前,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问题的规定形式比较分散,而且条文之间也存在差异。笔者建议整合散立的法条,制定出一部具有高层级效力的专门法律,在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确定一部专门的 《法律援助法》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独立成一编,用专章的形式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具体框架可以分为法律援助的处理原则、受理范围、启动程序、执行机构、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监督机制、法律责任。[1]
(二)提升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执业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心骨,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是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武器。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效果的好坏,为此,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要着重选拔一大批优秀的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提升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成为了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过程的重中之重。
严格筛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定期开展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内容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青少年犯罪心理,青少年犯罪特征、影响青少年犯罪因素、我国现阶段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所有法律文件尤其是那些较难掌握和较难操作的内容。实行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以上海为例,在各大法院的立案庭有一个对外开放的窗口叫做法律援助,该窗口就是由执业律师轮流值班,免费为前来咨询的公民答疑解难,同时也有助于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以此为鉴,在羁押青少年的看守所可以考虑在看守所内设立值班律师制度。这样一来能够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相关法律事项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方式,二来也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弘扬法治的理念,传播法律知识。
另外,考虑到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和人力资源有限,可以考虑在借鉴加拿大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在看守所内设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咨询。[3]这不仅有助于简化申请程序和缩短律师的指派时间,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增强法律援助的全程性与强制性。提倡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该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强制性介入,只要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国家就应该主动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即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时和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在公诉案件一、 二审阶段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2]
全程性不仅仅指针对各个阶段分别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而且还应该在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原则上只委托同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尽量避免在不同阶段出现不同辩护人的情况,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基本权利。
三、结语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它不仅能够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于青少年保护的态度,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发展趋势。希望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相互合作,在听取法律界的意见后,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早日出台一部详细的、综合的、完整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法规。
[1]周洁.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14年10月刊.
[2]柯志欣.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J].贾午光. 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55.
[3]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09.
D922.183
A
1671-864X(2016)08-0085-01
常怡蓉,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青少年犯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