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问题综合治理的“药引子”
2016-08-26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1期
张志红
目前,执法直播大多应用在交通执法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其之所以被网民热捧,关键在于直播能够让网民更加了解相关部门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水平。政府部门主动直播,主动塑造政府的公众形象,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管,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通过直播,网民将以中立角色较为公正地评判执法行为,因此敢于进行网络直播的部门,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
执法直播作为一种借助社会媒体的社会综治手段,应当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必须明确,直播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在于表面的作秀。
“有理”,即依法行政,直播之前应当做好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有利”,关键在于通过直播能够引发公众思考,以此促进社会治理的整体提升。例如占路摆摊,仅靠执法部门单方面作为远远不够,需要商户的自我约束和同业商会的内部管制,还需要公众监督的加强。
“有节”,指直播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直播首先应提示被执行对象整个执法过程是通过网络直播的;其次应对被执行对象的相关个人信息作适当保护,以防被网络暴力所侵犯。
从实效上看,某些地方交管部门多次网络直播严查酒驾,酒驾并没有因此大量减少,因为这是个长期治理的过程,过度偏重政府单向度的推进,效果并不太好。执法直播终究是一种信息化的执法手段,只能作为实现社会问题综合治理的“药引子”,其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引发长效治理机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