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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发展现状

2016-08-23张凯杰

考试周刊 2016年57期
关键词:认定著作权计算机软件

张凯杰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已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成为讨论热点。著作权保护构思的表现,而不保护构思本身。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著作物的一种,因此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尤为关键,本文就此展开探讨研究。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认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基本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1.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这就是说:

(1)计算机程序可以在计算机等装置内执行;

(2)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由一系列指令组合,而指令指计算机完成一个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两种表达方式。第一种是目标程序,由计算机能接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式;第二种是源程序,用某种符号或语句编写的代码方式。

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的对比和鉴别。软件作品区别于一般文字或美术等作品,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即两个运行结果酷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软件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常见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界面问题。

界面的认定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二)源代码。

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若两套软件的源代码都是基于同一种高级语言而编写的,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大增。常见鉴别内容包括:

1.数据结构

数据结构是计算机存储、组织数据的方式。通常情况下,精心选择的数据结构可以带来更高的运行或者存储效率。数据结构往往同高效的检索算法和索引技术有关。数据结构中的元素数量、元素间的相互关系、逻辑结构等若相似或相同,那么其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增。

2.算法

算法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算法代表着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程序会有不同的算法处理。对于是否采用相同的算法解决问题,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3.用户接口

用户接口是系统和用户之间进行交互和信息交换的媒介,实现信息内部形式与人类可以接受形式之间的转换。软件接口一般有命令接口、程序接口、图形接口三种。若接口中变量的命名、数量、变量类型都相同的话,极有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4.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SSO法则是认定软件侵权的重要方法之一。所谓SSO,即计算机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其中,结构就是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造及数据结构;顺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组织则是程序中各结构及顺序之间的宏观安排。SSO法则认为,虽然被告的程序与原告的程序代码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权。

(三)保护软件本身,但不保护其思想。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1]。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即文字性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难点在于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难以规制的[2]。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少的困难。但是,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1991年6月我国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做了全面、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

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任何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以上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郑惠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2]寿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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