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儿童参与的现状
2016-08-23姚楠
姚楠
【摘要】《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是儿童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儿童参与的现状因为根深蒂固的传统儿童观导致形式化的情况严重。提高儿童参与度具有积极意义,能帮助儿童了解自己、表达自己、保护自己,且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儿童参与 儿童权利 保护教育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7-0012-01
1989年11月20日,随着《儿童权利公约》的提出,儿童权利在世界范围内终于有了国际性的法律约束。1990年,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儿童权利公约》在1992年正式对中国生效,这是继《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又一部针对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的法律,也意味着中国在儿童权利的议题上正式与国际接轨。在我国,儿童也被称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与成年人同等权利的权利主体。
儿童参与权 (child participation) 是《儿童权利公约》里提出的“儿童四大权利”之一,这四大权利分别是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儿童参与权指儿童参与到家庭、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鼓励和赋权儿童,让他们的建议和声音被成人所听取和接受,不再是被成人操控的附属品。Roger Hart在1992年的文章“儿童参与——从象征主义到公民身份”(childrens participation: from tokenism to citizenship)中首次提出了儿童参与的“八大阶梯”,以这八个维度去衡量儿童在参与公共事务和活动之时的参与程度。从第一阶梯的“儿童被操控”到第八阶梯“儿童提出事项并以主体身份邀请成人一起讨论并作出决定”前三个阶梯被定义为“非参与”,也就是说儿童参与这样的活动是象征性的,是没有意义的;而后五个阶梯被定义为“参与”。随着梯度的增高,儿童参与的程度也逐渐提高,是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活动进程和决策。
一、中国儿童参与现状
在中国,传统的“父父子子”的儿童观根深蒂固地植入人们的心里,认为儿童生来就是家庭的附属品,应该听从长辈和家庭的安排。即使当代儿童话语权和权利地位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范围其实也仅限于城市地区的儿童而已,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儿童仍要承担起与自己年龄不相符的家务活和农活。缺少福利保障和必要的社会权利教育,自然对“话语权”不甚了解。
有研究表明,在中国,儿童参与社会教育的程度很低,而且城乡之间的差距过大,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难以从制度上对儿童参与权提供有力保障。社会上虽然不乏为儿童举行的活动,如国际六一儿童节,但主题都以宣传童真与快乐为主,少有宣传儿童权利的活动举行。
二、提高儿童参与度的意义
1.表达自己,了解自己的价值和权利
“自我价值”是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在通识教育里提及的概念,而让儿童从小了解自我价值是让他们懂得表达自己和尊重他人的第一步。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这样的人,应该是有能力捍卫个人尊严和幸福的。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传统的儿童观仍然占主导地位,仍然认为,儿童是成人的附属品,应该“听话”;甚至有很多家长不认为自己的孩子有什么“自我价值”,只要以后能赚钱就可以了,但这样的忽视无疑为以后的儿童人身安全留下隐患。
有研究指出,这样陈腐的教育观念如果不及早改变的话,对儿童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例如这样的观念会直接侵犯了儿童的权利,并让他们身心受到摧残,束缚成长。
2.保护自己
现在的新闻不乏儿童长期被性侵或虐待但是过了很久才被偶然发现的事情发生,如果及早发现,也许孩子会避免遭到更严重的伤害,但是为什么孩子们没有主动告诉父母或者警察?而且学生集体沉默、惧怕的事件并不孤立存在。如果孩子们从小了解自己的价值和权利,便能勇敢地拒绝这些伤害到自己的事情,而不是惧怕权威,做一个“乖孩子”。
3.青少年犯罪预防
儿童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保护他们免受伤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成年人主导下的儿童常常是被动的,因为他们没有过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关颖在一篇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说到,预防犯罪不仅是要帮助未成年人维权,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增权”,也就是通过提高儿童参与度,重视儿童提出的有关于他们自己的事项,鼓励儿童“自我运作、自主发展、自我治理”,达到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儿童参与这个概念在我国只被社会学家、人文学者还有一些教育工作者所关注,但推动儿童积极参与到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去,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有效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的是整个社会和每一个人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联合国
[2]包运成,论我国社会教育中的儿童参与权法律保障,《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4年9月
[3]施莉萍,谈儿童权利保护与教育,《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