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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假廉真腐”多省廉政账户撤销:反腐高压拒绝“赦免”

2016-08-22

看天下 2016年22期
关键词:廉政账户

随着廉政账户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和发展,

防止更多官员走上腐败之路的同时,

它们也尴尬地与一些贪腐案件产生联系

干完活,在浙江省税务系统工作的赵明,检查完辖区内几家企业后正打算回家,但这时,从企业上交的一沓材料中,滑落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这是企业给他的一点“意思”,赵明心里明白。

“要想退回去的话已经分不清是哪家给的,去单位上交又怕引起非议。”赵明告诉《检察日报》,他趁着第二天中午休息时间,将这笔钱存入了当地纪委设立的“581”廉政账户。

581的谐音恰是“我不要”,这些根据谐音设置的廉政账户,是多地地方纪委为帮助被动收礼的党员干部处置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礼金而设立的。因为只要按照一定时限主动上缴就不算违规,所以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濒临违纪的党员干部。

然而,8月2日,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公告,决定自当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去年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处理。

新华社8月8日的一则报道中称,全国至少曾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截至当前,15个省份已经陆续撤销。

“绿色通道”

1999年,江西省一些地市和所属县区,在银行建立了“拒礼拒贿资金账户”。该账户设立仅仅4个月后,仅南昌一市,就有23笔共5.5万余元入账。

到了第二年春节,浙江宁波市也继而设立了“581”廉政账户。相比于江西,宁波的廉政账户扩大了受理范围,可直接接受外币、储蓄卡、信用证和有价证券。结果,仅在2001年的前5个月,该账户的收入就达到422万元。

之后,作为上世纪90年代末一种反腐倡廉新举措,廉政账户被推广至全国各地,江苏、辽宁、深圳等多个省市的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在银行开设了诸如“981”(谐音“就不要”)、“510”(谐音“我要廉”)、“5981”(谐音“我就不要”)等廉政账户。

据媒体报道,山东济南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一直保持平均日进1万的速度;从辽宁沈阳“慕马案”被查处后的2001年8月至10月间,沈阳廉政账户猛然进账400多万。

最近的例子是在山西。2015年2月,山西在省财政厅名下设立廉政账户“礼金红包上交专户”和“贵重物品上交专库”,代号“35581”(谐音“送我我不要”)。今年6月,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做客中央纪委网站时透露,截至今年4月,已有超过2万人次主动向“红包礼金专户”退交钱款,超过了1.7亿元。折算起来,平均每人次8500元。

“廉政账户之所以得到推崇是因为它给了领导干部一个‘出口,让那些被动收礼或者间接收礼的领导干部通过廉政账户进行政治表态,给他们提供一个忏悔和改正的机会。这一制度既可以把腐败的贿金提早纳入国库,又减少了反腐败工作中的资源浪费。”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预防腐败局特约专家庄德水说。

通过查阅各地下发的关于廉政账户的通知可以发现,廉政账户一般由当地纪委监察局和银行共同管理,并对存款人姓名、存款数额等予以保密。账户只存入,不支取,所存款项统一由纪委监察局定期上交国库。

据曾设廉政账户省市的纪委监察网站称,党员干部可到指定银行将贿金存入廉政账户,缴款后由银行提供专用账户的“缴款回执”。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再追究收受人的相关责任。

不过,虽然廉政账户在各地开花,但中纪委至今都未制定针对廉政账户制度的相关文件,媒体称它是一项各地“自创”的反腐措施。

“廉政账户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产生的一项特殊制度。它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个‘绿色通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去年接受采访时说。

然而,随着廉政账户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和发展,防止更多官员走上腐败之路的同时,它们也尴尬地与一些贪腐案件产生联系。

边贪腐、边“清廉”

上一次关于廉政账户的讨论,缘于一年多前的一场庭审。

据新华网2015年4月16日报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一审公开审理贵州省黔东南州政府原副州长、凯里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新华社报道,从2006年开始,洪金洲很多次在收钱后会将纪委、财政、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叫来,当面把钱以“廉政金”名义上交给财政,还开了相关收据。直至2013年案发,洪金洲家中藏有赃款2000多万元,而已经上缴的“廉政金”则多达5500余万。

当时,洪金洲称,他上交“廉政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2006年被提拔到凯里市任职后,给他送钱的人越来越多,收的钱也越来越多,他心里感到“惧怕”;二是想通过上交款项“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

廉政账户成了洪金洲边贪腐、边“清廉”的关键工具。

而在调查阶段他也曾供述,他在上交“廉政金”时故意不说清楚款项来源,以备在事情败露后,可以推脱说自己已将受贿钱物上交为“廉政金”,从而达到将全部受贿款“张冠李戴”为“廉政金”的目的。

这笔巨额“廉政金”成为当时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交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辩护人则发表意见称,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做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

而向廉政账户上缴“廉政金”的行为,能否成为贪腐官员减轻罪行的依据?这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廉政账户的讨论。

虽然根据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将所受资金及时存入纪律廉政账户,视为拒贿,但2007年“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可针对官员主动存入廉政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应计入受贿金额,在一些案件庭审的实际操作中,控辩双方存在分歧。

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同时,他先后分几次,将75万元赃款上交当地廉政账户。

这75万元,只占魏力生受贿总额的五分之一,但确实让他受了益——据人民网2014年报道称:“魏力生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这些钱没有算进其受贿范围。”

而正因一些利用廉政账户作掩护受贿的典型案例,让廉政账户自出台之日起,合理性便饱受质疑。

“事实上,这个制度设立的初衷与执行的效果确实存在差距。从具体情况看,它需要领导干部有深刻的政治觉悟,并对自己的腐败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庄德水说,反腐败不但要关注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更应该关注有没有使用公权力为别人办事。

庄德水认为,如果既把钱存入廉政账户,同时又用权力为别人谋取利益,办了一些不该办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廉政账户就不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让腐败没有退路可言

在利与弊的争论中,廉政账户也在一步步地退出历史舞台。

近年来,陆续有省份撤销廉政账户。截至目前,除贵州以外,甘肃、内蒙古、四川、福建等共计15个省份也宣布撤销了廉政账户。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下发公告,要求从7月15日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余额移交同级财政,上交国库。公告称,廉政账户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廉政账户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201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2013年12月2日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再单独设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据时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温树忠介绍,撤销不记名廉政账户,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撤消廉政账户的苗头,早有出现。

《华商报》早年曾报道称,2001年,中纪委、监察部曾在内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不要设立廉政账户;而2004年,据其披露,也曾有中纪委领导专门就退赃账号、廉政账户作出“不要再搞”的批示。

一些地方就此摁下了“撤销键”:2002年福建撤销廉政账户,3年后,黑龙江也让廉政账户走入了历史。

相比之下,甘肃则显得曲折而反复,廉政账户经历了“两设两撤”。2005年11月,甘肃省撤销了2004年7月第二次设立的“廉政账户”,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对拒收不了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纪检监察机关。在此之前,甘肃省在2001年6月至2003年8月之间曾设立过廉政账户,据了解,在此期间,廉政账户仅收到40多万元的“贿款”。

“‘廉政账户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赦免意味。”庄德水称,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高压下,要求所有官员要杜绝腐败现象,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坚决进行惩处。”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竹立家称,“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成熟和严格,不能再给贪官留下侥幸心理,不能再发出‘可以贪一点,交一点的信号。无论是‘主动受贿还是‘被动受贿,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廉政账户是在黑箱操作,信息是不公开的,只有官员自己掌握是否向‘廉政账户打款的信息,其他人无法掌握向账户打款的具体人员,这实际上与我国一贯提倡的公开透明制度是不相符的。”庄德水进一步分析说。

对此,新华社在8月9日的文章中称,撤销廉政账户不是表明党的反腐工作放松了,而是标准更严了。《检察日报》发表评论称,“撤销廉政账户将让腐败没有退路可言。”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廉政账户:利弊纠结与现实困境》作者:沈寅飞、《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法治周末》、《华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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