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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问题的思考

2016-08-22刘海涛孟瑞娜徐海洋

地球 2016年4期
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刘海涛 孟瑞娜 徐海洋

(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河北保定07105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问题的思考

■刘海涛 孟瑞娜 徐海洋

(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河北保定071051)

本文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和地方的一些文件要求,结合生产工作实践,尝试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思考,从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精度、编制深度、工作量计算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

矿山地质环境 现状调查 评估精度 编制深度

随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日益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措施,集中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笔者近几年也参与了一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现就露天开采矿山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几点个人的认识和看法,以期引起从业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的重视。

1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重视不够: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工作的基础步骤,是开展环境调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并开展影响评价与治理措施方案选取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现状调查清楚,环境影响破坏程度才能评价客观,使得方案编制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往往对此不够重视,经常采取的方式就是利用旧有资料数据,现场派人溜达一趟,照几张照片了事,现场具体环境现状及矿山生产情况,开采破坏面积,弃渣堆放规模,一概不清楚,造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不清。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应该有详细的野外调查记录,在方案编制规范里有一张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格,要求编制单位详细填写现状特征,并请业主单位盖章认可,这项原始记录的采集是要经过认真测绘计算,投入适量实物工作量才能完成的一项工作,没有野外基础调查数据和足够的调查手段是根本完不成调查填表任务的。但实际情况,这些表格往往成为摆设,技术承担单位一般只是请甲方盖个章了事,内容要么是空白,要么是在室内从图上圈画几个面积数据填空了事。报告审查和备案时也不提供,蒙混过关,对野外调查工作根本不重视。

在报告编写时,多数数据直接依赖于地质普查资料,而大多数普查资料侧重于矿产地质工作,图件上对矿山开采现状的表述往往被忽略,即便是新建矿山,有实测地形图件,对现状开采情况有所表达,其实效性也不强。你从图件上圈划的也只能是一个水平投影面积,无法反应出矿山实际的坡面破坏面积,而坡面破坏面积正是我们恢复治理所需要的真实面积。按照坡面面积与地图地理面积换算关系,简单按照坡角计算,换算系数的算数平均值约为1.4,由此可见,坡度对面积的影响是非常之大,按照坡角计算对应换算系数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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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仅是按照坡度的一个简单换算,而对于露天采矿形成的高陡边坡,如果是按照设计方案规范开采,那么整体的坡率基本不超60°,对于未按照设计规范开采的,则可能是70°以上,甚至是90°的陡立面,其在平面地图上是无论如何都圈定不出实际面积的,这些动辄上百米的高陡掌子面,沿坡面堆积的大规模废矿石渣堆,其开采破坏的面积相当可观,这些都是需要现场调查圈定的。从上述简易计算分析可知,如果你的技术报告中给出的只是从图上圈定的水平投影面积,那么此面积与恢复治理的实际破坏面积差距巨大,以此计算和部署的工作量将远远不能满足恢复绿化的需要,由此可见,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清楚非常重要。

2 对开发利用方案的理解认识不够: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开采设计是经专家组审查论证,相关管理部门批复认可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和高度责任约束力的技术性成果文件,是满足各种要求前提下使矿山资源得到最大化合理利用的最佳方案,是指导矿山开采活动的唯一应用性技术文件,相关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的,治理方案编制单位无权改变和修改矿山开发利用的设计内容。矿山企业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展采矿活动,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整改达标。

诚然,受地质条件复杂,设计水平和认识程度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矿山设计文本与实际生产活动常有脱节,加之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往往不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这给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受不规范开采和政策施政影响,很多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不能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展恢复治理编制工作,编制时随意改变采场结构参数,任意规划排土石场,用符号形式代替工业场地,未对表土堆存和综合利用做出规划等等,这些行为既是对设计类技术文件法律效力的践踏,也是对矿山企业和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极度不负责任。当我们对开发利用方案重视和理解不够时,就会发生矿山开采企业胡采乱挖,监督管理机构不作为等等社会问题,同时,当编制单位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来编制恢复治理方案,也就失去了该方案存在的事理基础。因此在规范总则中有“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这样的明确规定。

3 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不够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主要是对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四个方面开展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评估时应明确评估级别和评估精度,确定评估指标、标准和方法。现状评估应在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作出评估;预测评估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地质环境条件特征,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规范上对开展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所做的最基本的要求。

但在现实生产过程中,针对矿山地质灾害评估而言,编制单位常常把生产过程中现状存在的地质灾害问题,大而化小,小而化了,按照地质现象一笔带过,而不是客观的按照开采形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价,因为这样可以减少治理措施,降低恢复治理保证金费用,全然忽略了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预测评估更是形式过场,很少结合场地实际地质情况和开采实际做出评价,方案适用期的开采量,首采区的划定和影响破坏范围划定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计算依据随意圈划。规范规定一级预测评估要求以定量评价为主,矿山生产是动态变化的,环境条件是随时空转化的,因此很难定量圈定出灾体边界条件,预测出灾害体的规模大小,稳定性分析计算就更难做到了。

其实矿山生产受粗放开采方式的影响,在强风化带,构造裂隙带,适宜的贯通裂隙面等特殊地质条件地段,是很容易引发和遭受崩滑类地质灾害影响的,多数矿山企业存在轻视麻痹思想,认为露采矿山不外乎就是崩滑类灾害,危害程度不大,崩了滑了正好,矿山企业有时候是乐得其见,省去了放炮开山的成本,殊不知生产风险是时刻存在的。

针对含水层的影响评估,首先应该明确这里研究的是地下水,有的同志经常把地表水污染与地下水混淆在一起,野外调查应该采集包括含水层结构、水位、水质和水量等主要参数,以及地下水降落漏斗分布范围和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这个工作相对较难的就是水质的变化,需要收集监测数据或采集水样测试才能取得。

针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评估,露采矿山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挖损、压占以及景观破坏三个层面的问题,规范上按照对原生的和“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来界定影响程度大小,但针对原生环境影响破坏程度并没有给出量化评价的标准和参数,挖损形成的掌子面边坡和采坑以及弃渣废料压占堆高按照什么标准分级,没有相关的标准依据,只能是相互比较或以个人认识程度来定性划分,基本上不具备按照“定性~半定量~定量”开展精确分级评价的基础。

针对土地资源的评价相对比较简单,也具备量化的标准,可操作性较强,但在实际编制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对地类的划分不够规范,很多单位调查时不去收集矿区所在位置的二调地类图件,仅凭野外自我感觉划分,人为划分为荒山地或者未利用地等低级地类标准,二是编制方案时,往往按照矿山工程功能区分别进行土地资源破坏面积的统计,这些矿山工程功能区分属于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区,这样就人为的按照所属影响程度分区进行破坏土地资源的面积统计,分别开展影响评价,人为造成评价量化标准降低的事实。严格来说,对土地资源的影响程度划分应该是将矿业活动影响破坏的土地资源总面积累计计算,按照总体破坏面积划分影响程度分级。

4 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深度不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虽然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但也要有一个控制深度问题。

一是恢复治理措施的目标控制,首先是加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破坏问题,其次是百分百消除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再次是破坏区域的复绿工程,至少要达到与周边环境和原生地貌条件相协调一致,最后是要按原地类标准恢复破坏区域土地资源。这四项基本任务中,地质灾害消除和环境复绿一般较为重视,但对于预防保护和恢复地类常常容易被忽视。

二是恢复治理工程的有效性控制,虽然方案是未进行勘查部署,达不到施工图设计的控制深度,但恢复治理措施必须要保证其有效性,每个矿山的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采取的治理措施也要因地制宜,不是有采坑就必须要回填;有边坡就需要清危削坡;有渣堆就要修建挡土墙、排水沟,全然不管治理方法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有的采场恢复方案覆土厚度仅10cm,完全不顾是否具备植被生长条件,随意撒些草籽了事。还有一些是矿山的配套工业场所,少量占用了高标准地类土地的场地,在实际操作时,往往被忽略不计,全然不顾治理工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是工作量计算方法问题,工程量的计算有明确的计算规则,常规采用的主要有清单规则和定额规则两种方式,但不管是应用哪种方式,都要建立在对施工图纸、工程特点及对施工组织过程了解的基础上。而在实际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常常不遵守规则,只进行简易数学计算。比如设计了挡土墙,就只计算截面积×长度,以此就作为全部工作量了,实际上缺少太多的结构措施和组织措施,诸如基槽开挖及回填,墙后填土及反滤层,勾缝、抹面,泄水管及沉降缝等均没有纳入工作量统计。再比如在片麻岩地区开采超贫磁铁矿,地质报告上一般提供片麻岩岩石密度为2.4~2.9t/m3,方案适用期内的矿山开采动用储量要用这个参数计算,但针对开采后形成的废矿渣和干选矿砂,在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计算挖运废渣方量时,就不能再用该参数计算,这时候就应该获取废矿渣的堆积密度参数来进行计算。而矿渣或是松散砂的堆积密度一般也只有1.3~1.5t/m3左右。因此参数选用错误,会造成计算工作量的巨大差距;再比如基础开挖,不能仅是简单的长宽高求体积的几何算术,应该结合土质、开挖深度和工作面施工条件计算放坡系数,基础底宽要外扩出基础垫层宽度,计算时还应该结合土类,运距,开挖手段等选择配套适宜的定额。

从上述分析来看,现实实际工作应用中,很多专业从业人员和技术承担单位对编制恢复治理方案存在认识上的很大差距,对基础调查工作重视不够,应付和迎合矿山企业的现象非常严重,不能把自己摆正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者的正确位置上。矿山企业对矿山开采设计执行得很差,存在开采现状与设计规划严重脱节的问题,开采的随意性很大;监管单位的监督执法睁一眼闭一眼,监管执行不力;技术承担单位在编制方案时基本上没有级别划分的概念,每个报告编写的都千篇一律,内容一致,很难做到规范规定的分级评估精度要求,现实方案编写存在工程设计模式化,工作量计算简单化,施工组织省略化,方案编制随意化的怪圈。方案的编制达不到恢复治理规范要求的深度,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检查督导,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准入机制和不合格承担单位退出机制,以免将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制度这样一个福泽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毁于个别企业的私欲与短视。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条文释义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X[文献码]B

1000~405X(2016)~4~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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