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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党营企业所有权问题

2016-08-22孔祥增

关键词:党部国民党中央

孔祥增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史学研究】

国民党党营企业所有权问题

孔祥增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党营企业;国民党;所有权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以组织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兴办各类企业,力求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宪政体制下党务经费的主要来源。这些统由国民党投资创设、经营管理的企业,是为国民党党营企业。国民党拥有党营企业无可置疑的所有权。党营企业分为国民党中央所有和地方党部所有两种基本的所有权形式。在中央财务委员会的统筹擘划下,中央与地方所有的各级党营企业,基本形成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同时,各级党营企业总体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筹组成立,力求以一般民营公司的同等姿态出现。国民党通过党股代表人的制度设计,实际享有党营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基本实现了在公司制条件下对党营企业的所有权。

国民党党营企业是指由国民党投资创设,为国民党所有,并由其经营管理的企业类属。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党务财政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训政时期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补的时代告终,其党务经费势须自筹。在党费自筹的探索中,国民党以组织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兴办各类党营企业,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宪政条件下党务经费的主要来源。由此,在中央财务委员会的统筹擘画下,国民党于战后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商贸金融到工厂实业的党营企业体系。

民国企业史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官(公)营企业、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类企业的探析,而对党营企业的研究相对薄弱。对于将企业经营与政党行为归为一体的党营企业进行专门考察,自有其意义与价值。本文力图以具体党营公司的史料为支撑,从国民党“中央所有”与“地方所有”的具体所有权形式,在公司制条件下对企业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设计等层面,对国民党所创办的党营企业所有权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地考察。

一、国民党党营企业中央与地方党部所有权的分际

党营企业的资本来源于国民党的投资。国民党拥有党营企业无可置疑的所有权。需要指出的是,党营企业投资的主体不是国民党某个党员,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民党各级党组织。根据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可将国民党划分为中央党部和地方党部两个层面。中央党部和地方党部皆可投资创设企业。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将党营企业划分为中央党营企业与地方党营企业两大类。党营企业的所有权也因此分为国民党中央所有和地方党部所有两种基本的所有权形式。

中央党营企业的所有权为国民党中央直接所有。具体而言,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是中央党营企业投资、创设与管控的主管机关。抗战胜利后,通过对日伪资产的转账价购、直接投资创办、合作创办、增资改组民营公司等方式,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先后建立有上海树华公司、永业公司、亚东建新公司、亚东银行、大中银行,安徽农产公司,青岛齐鲁公司,天津恒大公司,济南兴济公司,沈阳益华公司,台湾兴台公司等11家中央党营企业。其中,齐鲁公司、恒大公司、兴济公司、益华公司与兴台公司,是国民党中央通过对日伪资产转账价购方式建立的规模巨大、设备先进的工厂实业,是为中央党营企业的主体所在。树华公司与永业公司是国民党直接投资设立的全国性的商贸运销企业。亚东银行与大中银行是中央财务委员会移花接木,对原有民营银行以增资改组实现股权转移的方式建立的两个金融机构。此外,国民党还同韩国独立党合作,在上海成立亚东建新公司,辖有上海德昌烟厂、上海建新铁工厂、上海京华化工厂、嘉兴碾米厂、南京机米厂、北平三和铁工厂与中兴铁工厂。亚东建新公司虽为中、韩合营,但国民党董、监事人员为28名,相较韩国独立党9名董、监事人员而言,占据了67.9%的绝大多数,而且公司董事长为中方的叶秀峰担任。*《亚东建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名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经济部档案,档号:18-23-01-72-18-329。国民党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主掌公司的管理权,可谓是国民党主导控股的党营企业。

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是各中央党营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亚东银行、大中银行、树华公司、永业公司等皆是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拨给资金直接投资设立的。齐鲁公司、恒大公司等由价购敌伪产业而建立的党营公司,也都由中央财务委员会在国民党战时损失补偿款项或追加预算项下迳与政府转账拨付。各党营公司创立之初的流动资金,也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拨给,如中央财委会先后拨给树华公司10亿元、恒大公司20亿元、兴台公司1亿7000余万元台币的初期流动资金。作为出资人,中央财务委员会拥有对各中央党营企业无可质疑的所有权,实际享有各中央党营企业的盈余索取权。在国民党创办党营企业经年、稍具规模基础之后,中央财务委员会遂训令各党营公司自1948年7月份始,按月向财委会提拨纯益之25%,作为国民党中央党费支出补助。恒大公司即按财委会训令要求,指示所属各单位按月摊缴。如公司致函所属唐山办事处:“按所属各单位七月份纯益数,平均分摊。该处应摊提法币734 630 757.50元,合金圆券244.88圆,希即如数照缴,以凭汇解。至该款应以‘党费补助支出’科目处理,列入8月份账册。嗣后各月应提之数,即由该处自行依照纯益1/4,于次月列账,并将款汇交本公司汇转。”*《本处应摊公司管理费及补助中央党费》,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67-1-561。

地方党营企业是由国民党各地方党部投资、所有并管控的企业类属。根据国民党组织结构的划分和创办企业的实际情形,地方党营企业主要包括国民党各省、市、县党部所经营之企业。除上述普通党部外,国民党还有海外党部、特别党部及直属党部的设置,同样亦多有党办企业的经济活动。国民党自成立伊始,即与海外华侨有着特殊的渊源,海外党务在最初亦自成一个独立的组织系统。国民党特别党部具体共分三种,即军队特别党部、海员特别党部和铁路特别党部。所谓直属党部即为超越层级隶属之党部,其设立是为普通系统的一种例外制度。具体可分为直属中央党部者、直属省市党部者与直属县市党部者三类。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即为直属中央党部者。以上所述国民党海外党部、特别党部与直属党部三类非普通党部所经营之企业,皆为国民党地方党营企业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国民党地方党营企业数量繁多、分布广泛,具体包括国民党各省、市、县级党部所经营企业与海外党部、特别党部、直属党部所办之企业。

在中央财务委员会的大力兴办中央党营企业的同时,各地方党部亦纷纷建立起各地的党营企业。省级党营企业,如新疆省党部颇具声势地组织党营四大有限公司:“新疆省党部为达到以党养党之理想而筹组之四大股份有限公司……青白印刷文具公司,青白电影厂公司,青白合作贸易公司,青白畜牧公司……预计四大公司之积极开展,将可担负全疆党务经费之开支,以达到以党养党之目的。”*《党营四大有限公司昨开创立大会》,《新疆日报》1948年3月3日第8版。安徽省党部办有安徽农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皖西生产消费合作社;江苏省党部创办聚源盐业公司;台湾省组有台湾电影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组有岭南实业公司;福建省投资渔业冰工厂及金融事业等。市级党营企业,如汉口市党部经营电影事业,广州市党部组织珠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特产运销及其他有利事业,业务范围为经营纺织、罐头、糖类、运输及其他特产。县级党营企业,如江苏省启东县党部主办有复兴印刷厂等。此外,国民党铁路特别党部等亦奠定党营企业的基础,如浙赣区铁路特别党部筹组有力行公司,以浙赣铁路为营业区域,专营煤斤和煤油等运销业务。*《本路党营事业概况》,《浙赣路讯》1948年9月18日第5版。

根据《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省级党部“就各地物产运输之所宜最少创办一种事业”[1]390之规定,仅省级党营事业数量就相当可观。截至1946年12月止,国民党省市党部达45单位之多,铁路公路特别党部共达23单位(其中铁路特别党部16单位,公路特别党部7单位),即使不包括海员特别党部和海外党部,各省级党营企业从理论上至少应有68单位之多。再加上省属县市党部及特别党部之1996单位与等同于县党部之旗党部76单位所办县级党营企业,[2]668-669其数量可谓庞大。

各地方党营企业的创办资金由各地方党部自行筹措。正如作为中央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果夫指出:“关于经营事业的基金,有待今后大家(各省、市等地方党部)努力筹措,并非中央目前已有大量资金可供分配,大家尤应当先自努力。”[3] 74如江苏省党部发动所属各县筹募党务基金,投资成立省党营企业聚源盐业公司。“筹组聚源盐业公司,以为党营事业之基础。资金定为20亿元,经该部第5次执行委员会及第3次财务委员会决议,由省党部与全省县市党部各投资30%(即全股60%),其余40%则招募商股,以期合资经营而达企业化之组织。”*《苏省党部发动筹集党务基金并计划发展党营事业》,《中央日报》1947年6月27日第7版。地方党部作为地方党营企业出资人和所有者,相应地享有对地方党营企业的利润索取权,以为地方党营企业的党务经费来源。江苏省党部经营之党营企业聚源盐业公司,至1948年8月结算之时,提拨省党部款项为3 180 569 452.8元。*《江苏省党部有关各县党务基金之往来函电》,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1043-3-945。

抗战胜利后建立的中央党营企业由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具体筹组兴办。中央财务委员会是中央党营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者,享有企业经营利润的索取权以为中央党务经费的来源。各级地方党部是地方党营企业创办的源发机构,其作为地方党营企业的所有者依托企业的利润分成,力图实现党费自给的目标。国民党党营企业在战后的兴办,中央党部与地方党部同时并进,形成党营企业中央所有与地方党部所有两种基本的所有权形式。

二、党营企业“中央所有”与“地方所有”的协调统一

中央与地方党营企业构成一个较为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国民党在大力兴办党营企业之时,即确立起中央与地方党营企业分工经营的原则,以实现整个党营企业体系的协调统一。国民党将党营企业具体划分为县级、省级、中央三个层级,县级党营企业以合作农林畜牧为主;省级党营企业以地方特产的运销为主;金融事业、全国性运输事业、工厂实业,则以中央举办为原则。具体言之,县级党部主要举办农林畜牧合作事业,发动建筑中山堂,以改善党员生活、服务社会为主要目的;省(市)级党部就各地物产运输之所宜,最少创办一种事业,以立省级党费自给之基础;中央举办之商贸运销、金融、工厂实业,以服务社会、有益民生,并合法取得盈余补助(中央)党费为主要任务。[1]390

中央与地方各级党营企业也基本以上述分工经营的原则为指针,具体规划企业经营的方向。各县级党部企业经营的实践多是以合作农林畜牧为主,一定意义上是国民党自抗战以来县级党部从事经济活动的继续推展。正如国民党在党务报告中所称:“浙省之合作社,宁夏之小本借贷,湖南之林场,甘省之植树等事业,均著成效。此外边疆党部且多以举办卫生畜牧事业,为开展党务活动之途径。”[4]714湖南的党营林场即是由各县市党部为经营主体,所谓:“湘省业已举办忠党农林场,从事经济建设之县党部,计有湘潭等45县,共有农林场57处,在筹备中即可成立者有邵阳等6县。”*《湘省发展党营经济事业大规模举办党营农林场》,《财政知识》1943年第5期,第48页。省级党营企业经营以地方特产的运销为主。如江苏省党部即拟定《江苏省土产运销事业计划》以为党费基金的具体运用,并筹划建立江苏省农产运销合作社。该事业计划订定:在苏南以无锡为中心采取集中购销办法运销纱布、杂货、煤油等物产;在苏北以淮阴为中心采用分区购买、分批发售之方式从事豆麦杂粮等的运销事宜。并对此项运销业务的预期颇为乐观,以为“事业发展将无望而不利也”*《国民党江苏省党部土产运销事业计划》,1948年6月30日,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1043-3-941。。亚东银行与大中银行为中央财务委员会特设的金融机构;树华公司、永业公司为全国性的商贸运销企业。其中,永业公司是为经营盐运的专业公司,故而习惯上称为永业盐公司;齐鲁公司、兴济公司、恒大公司、益华公司、兴台公司、亚东建新公司、安徽农产公司等工厂实业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国民党中央党营企业的主体所在。

国民党自身层层相控的组织管理体系,是整个党营企业成为协调统一整体的组织保障。国民党依托自身组织的力量,对整个党营企业进行统筹规划。从国民党党务财政管理层级来看,县财务委员受省财务委员会之指挥负责筹划、管理县级党营企业之财务;省财务委员会执行中央财务委员会之命令,执掌省级党营企业财务之管理权。而中央财务委员会则是中央党营企业投资、创设与管控的具体机关。可见,中央中央财务委员会不仅直接负责中央党营事业的创办与管控,而且是整个国民党党营企业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拥有对各地方党营企业的最高管控权。如此层层相控的管理体系,有利于整个党营企业成为协调统一的整体。中央财务委员会并积极制定了各项规则章程,成为自中央至地方凡属党营企业皆须遵循的统一准绳。如针对县级党营企业,国民党明确规定:“各县(市)经营事业均应参照‘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及‘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机构党股代表人及董事、监察人服务规则’之规定,秉承省财务委员会之指导,实施管理并支配其各项收益。”[5]220

国民党中央对地方党营企业创立乐观其成,甚至全力扶持,并将之纳入中央党营企业系统。“(省级党营企业)如有特殊有利条件,中央应另计划建立事业,或拨资金协助之。”[1]390对部分经营良善、颇具发展前途的地方党营企业,中央财务委员会予以资金扶助,甚至以之为基础,筹组成立中央党营企业。

安徽农产公司的成立,即是依此种方式经由安徽省党部筹组,并呈请国民党中央拨充资金协助,直至最后收归中央自办的中央党营企业。先是国民党安徽省党部为树立该省党有经济的基础,决定筹设省党营企业。计划经营农林生产、农产品加工、运输、农林信托等业务,拟定资金总额为20亿元。至1947年3月,仅实收股金2290万元,省党部便宣布成立安徽省农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824由于所收资金与原拟公司股本相差甚远,故安徽省党部向中央财务委员会请拨协款。中央经调查认为:“安徽米粮出产向为全国之冠,该公司计划在芜湖创办碾米及酿造两厂,应该可行。”期初拨资合营,后便由中央另立计划,由国民党中央出资5亿元,于1947年12月正式创立安徽农产公司。公司以农产、畜牧等生产事业的举办、农产品的加工、运销为主要经营业务,*《安徽农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计划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经济部档案,档号:18-23-01-12-01-002。以国民党陆军上将、安徽普济垦殖社总经理的刘和鼎为董事长。兴台公司的建立,同样也肇始于台湾省党部筹组成立省党营企业的行动。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台湾省党部欲洽购日本在台设立的最大糖果工厂,即十六轩制糖果工厂,以树立台湾省党营企业之基础。但因资金不足,乃向国民党中央申请拨款。后来由中央财务委员会统筹规划对价购敌伪产业的经营,兴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遂成立国民党中央在台湾唯一的党营企业。

中央党营企业则需借重所在省市相关地方党部势力的积极扶掖,以利发展,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虽然中央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民党中央,但无论是企业公司的创立,还是此后在各地的业务推展,皆须仰仗各地党政负责人的积极扶掖。以至中央财务委员会曾明确规定:“因事实上的便利与必要,得委托省级财务委员会代为管理本党经营之事业。”[3]14

在中央党营企业党股代表人的遴选上,国民党中央的遴选标准之一即是注重“事业所在地具有声望之同志,能扶助该事业之发展者”。安徽农产公司作为中央党营事业公司,其股东即党股代表人,即具有十分鲜明的地方特征。公司54名股东中,安徽籍股东达50人之多。即使以现居地为标准衡量,安徽本地股东亦达27人。统言之,除吴邦护一人外,其余53名股东非安徽籍即为现居安徽者。*《安徽农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簿》,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经济部档案,档号: 18-23-01-12-01-002。再以总公司在天津的恒大公司为例,国民党天津市党部主任委员郭紫峻、北平市党部主任委员吴铸人、河北省党部主任委员王秉钧、书记长吴延環、山西省党部主任委员张子扬、察哈尔党部主任委员乔廷琦等,均参加公司党股代表人会议,参与恒大公司的正式成立。其中,郭紫峻、吴延環为公司常务董事,王秉钧为常驻监察人,吴铸人、张子扬为董事。由此可见,作为中央党营企业的恒大公司与天津、北平、河北、山西地方党部的关系尤为密切,具有某种地域性。正是得益于国民党各地党政势力的积极扶掖,恒大公司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颇可称道,称为京津冀地区的业界翘楚,是华北地区极为重要的工业企业。以至恒大公司在业务计划中,颇具底气地规划公司问鼎华北乃至东北、西北市场的宏伟蓝图。“总期尽最大力量,促使业务直线上升,欣欣向荣,俾能按华北诸省(冀鲁察绥热晋豫)甚至东北、西北人民面粉、纸烟以及火柴之需要量,除同业厂家可能供给者外,本公司能发挥最大效能,全力供应,不便匮乏,庶几民困稍苏,达成本公司营业之初衷。”*《中国恒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计划草案》,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67-1-59。

中央党营企业与地方党营企业,共同组成国民党的党营企业体系。国民党依托自身组织的管理体系,对整个党营企业进行统筹规划,确立起中央与地方党营企业分工经营的基本原则;制定各项规则章程,建立起自中央至地方凡属党营企业皆须遵循的统一准绳。一方面,地方党营企业得到中央的积极提倡,甚至全力扶持并被纳入到中央党营企业体系之中;另一方面,中央党营企业则需借重所在省市相关地方党部势力的积极扶掖,以利发展。总体而言,不论是中央所有还是地方所有,根本上都属于国民党所有。在国民党中央的统筹规划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营企业构成一个较为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

三、公司制条件下党营企业所有权的实现

党营企业由国民党投资创设,国民党应然享有对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在实际兴办过程中,国民党力图使党营企业以一般民营企业的面貌出现。因此,不论是中央党营企业还是地方党营企业,皆以公司制的形式筹组成立。为实现在公司制条件下对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国民党苦心孤诣,通过党股代表人的制度设计,实际享有党营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即实际享有对党营企业的所有权。

党营企业在抗战胜利后的筹组兴办,多是由国民党将所接收的部分日伪资产,变相地让渡为国民党党有私产的过程。为避免过多的舆论关注和社会争议,国民党力求党营企业“完全依照合法手续,成立合作社或公司组织,对外不用党的名义。”[7]390“本党经营之各项事业应使纯粹企业化,并注意避免‘党营’字样。”[1]97因此,各大党营企业皆依法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完全以民营企业的姿态出现。披着公司制的外衣,党营企业获得了一般民营企业的通行证。

国民党创造出党股代表人制度,以实现公司制形式下对党营企业公司的所有权。按照1946年《中华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均分为一定面值股票,并由5人以上发起、全部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故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具体分属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而且股东数量至少在5人以上。[8]323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实现对党营企业公司的所有权,中央财务委员会采用化整为零的手法,创造出党股代表人制度。具体言之,中央财务委员会从国民党内遴选出党股代表人作为各党营企业公司的股东,代行出资人的权利。各党股代表人即各企业公司股东,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派定后,即召开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的要求选举出中央财务委员会早已按同样标准指定之董事、监察人员,从而宣告公司的正式成立。公司由此具备向政府正式登记设立的资格。党营公司虽然名义上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只是利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已,或者只能称之为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党股代表人的选聘包含有一定的数量要求。因为党股代表人即股东数量越多,企业就越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要求,装扮为一般民营公司就越发惟妙惟肖了。根据对齐鲁公司、恒大公司等7家中央党营企业的股东统计(表1),各公司股东皆具一定的数量规模。股东数量最少之树华公司亦有32人,非由国民党独资的亚东银行股东数量达111人之多。

表1 党营企业股东人数统计表

资料来源:《亚东银行新旧股份名册》《树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簿》,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6-1-1323、Q6-1-4086等。

国民党对党股股东的选取标准主要有如下四种考量:“在本党有历史或工作有成绩之同志,对该事业具有兴趣及平时热诚服务于公共事业者;在事业所在地具有声望之同志,能扶助该事业之发展者;该事业机构之创办人及重要负责专任人员;本党同志具有各该事业之专门学识及经验,并能经常负责指导该项事业者。”[3]45-46从实际各党营公司股东成员的组成来看,亦大体与上项标准吻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甚至常务委员、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在财经领域颇有资历和实际的负责者、各事业机构的主要任事人员的组合,成为各党营公司股东的大致形构。以齐鲁公司、恒大公司两党营企业的股东构成为例,具体参见表2:

表2 齐鲁公司暨恒大公司股东构成分析表

资料来源:《齐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簿》《中国恒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清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经济部档案,档号:18-23-01-75-31-006、18-23-01-74-31-045等。

从股东构成的状况看,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员与国民党在财经领域的负责者,占据股东构成的绝大部分。经大体统计,齐鲁公司为45人,恒大公司达47人之多,分别约占股东总数的68%与64%。各党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为各该地公司的党股代表人。如山东省政府主席兼保安司令、第二绥靖区司令长官王耀武,国民党山东省党部主任委员庞镜塘,青岛市党部主任委员、市副市长兼社会局局长葛覃,青岛市市长李先良等皆为齐鲁公司股东;天津市党部主任委员郭紫峻、市长杜建时,北平市党部主任委员吴铸人、市长刘瑶章等亦属恒大公司股东。各党营公司股东中,国民党在财经领域颇有资历的负责者,亦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如财政部政务次长、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秘书长徐柏园,中央合作金库副总经理兼业务部经理汪茂庆等,为齐鲁公司股东;全国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经济部中央工业试验所所长顾毓瑔,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政府财政厅厅长施奎龄等皆为恒大公司股东。特别是党营企业所在地主要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基本囊括在各党营公司的股东之内:如齐鲁公司股东即包括山东省银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吴墉祥、青岛分行经理张振玉,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经理孔士谔,中国农民银行青岛分行经理戴翘霖,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经理王彝尊,中央合作金库青岛支库经理、副理杜元信、龚祖遂等。此种安排,表现出国民党为党营企业发展,谋求金融支撑的强烈希求。综上所述,各党营公司的股东,基本融合了国民党在党、政、财经等社会各方面的精英人物。这无疑为党营公司的发展,打造了一个强有力的关系网络。

为确保国民党对各企业公司的实际所有权,中央财务委员特制定党股代表人服务规则,其基本内容如下:“党股代表人代表之股额由本会决定;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参加股东会行使其职权;所取得之党股股票及其所用印鉴送本会保管;其代表股额应付政府税款由本会代缴。”“党股代表人、董事、监察人不在该企业机构专任职务者,除领受出席旅费外,所得之各项利益,如红利薪津等,一律缴纳本会。惟本会得斟酌情形发给奖金;党股代表人董事及监察人服务负责、成绩优良者,得由本会报请中央奖励之。”[3]46

中央财务委员会与各党股代表人之间,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一种雇佣关系。由各党股代表人代表国民党出任党营企业公司的股东,中央财务委员支付各党股代表人一定的代理费用,即所谓“奖金”“中央奖励”暨“出席旅费”。而股东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仍由中国国民党实际享有和负担,即享有股票及印鉴的保有权、股东红利等的索取权,而尽缴纳股税等的各项义务。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作为党营企业真正的唯一股东,享有出资人的实际权力和利益,是为实际意义上的各党营公司的常设股东会和最高权力机关。各党股代表人为国民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条件,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党营企业提供业务发展的便利,从而获取党的酬佣。

中央财务委员会特别注重对党营企业公司股票的绝对控制权。作为真正的股东,中央财务委员会享有党营企业股票及印鉴的保有权。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对党营企业的股票在市场上的转让和流通,予以严格控制。因为如果实行股票的自由转让和流通,公司的所有权势必发生某种程度的转移,以致使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再称之为党营企业。这与中国国民党创办党营企业的初衷大相径庭。如1948年10月,天津市社会局转发社会部训令,要求恒大公司所属中华火柴厂须遵“国民大会代表之提议,规定劳工应得之红利及奖金,一律购置工厂股票,实行企业化案”办理。恒大公司则明确指令火柴厂“即可勿庸议,仍按本公司章程暨该厂组织规程办理。”*《中国恒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厂福利事业》,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67-1-92。由此可见,党营企业公司严格控制党股股权的流转,防止任何形式的释股行为,从而使国民党牢固掌控党营企业的所有权。

国民党通过党股代表人等制度的设计,实际享有党营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基本实现了在公司制形式下对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同时,国民党中央通过对各党营公司党股代表人即公司股东的选任,为党营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关系网络支撑,使党营企业拥有一般民营企业所无法企及的特权庇护的鲜明色彩。

这些统由国民党管控,地域覆盖全国、领域涵盖农工商贸金融的党营经济体系于战后悄然形成,无疑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党营企业从根本上从属于国民党与国民党政权,并同后者的兴衰相伴如一。最终,随着国民党政权的覆灭,国民党党营企业在大陆也一同步入历史的终点。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G].影印本.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 李云汉.中国国民党党务发展史料——中央常务委员会党务报告[G].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5.

[3]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中国国民党财务法规初集[M].南京:中央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1947.

[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 第二编 政治(一)[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2册[G].影印本.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6]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 9 政党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

[7] 秦孝仪.革命文献: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仪案汇编:上 第76辑[G].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

[8] 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汪效驷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 Ownership of Kuomintang

KONG Xiang-zeng

(SchoolofMarxistStudies,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JiaozuoShandong454000,China) Key words: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 Kuomintang; ownership

After the victory of anti-Japanese War,Kuomintang established enterprises to take the enterprises' profit as the source of party funding.These enterprises are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Kuomintang has the undoubted ownership of the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funded and managed by Kuomintang.Specifically,the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 is divided into the two basic forms of ownership of central party department and local party headquarters.In the lead of Kuomintang central financial committee,from central to local,the party-operated business basically formed organic integrity.The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s organizational form is the limited by share in order to emerge as the general private company.Kuomintang basically realized the ownership of the ruling-party-linked business in the form of corporation from creating Party-owned shares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

10.14182/j.cnki.j.anu.2016.06.014

2015-10-20;

2016-01-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70024)

孔祥增(1982-),男,山东临沂人,讲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K 262

A

1001-2435(2016)06-07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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