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2016年上半年猪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与分析
2016-08-22肖德福
肖德福
(贵州省瓮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瓮安550400)
瓮安县2016年上半年猪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与分析
肖德福
(贵州省瓮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瓮安550400)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人畜共患病,主要侵害偶蹄兽,偶见于人和其他动物。瓮安县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动物防疫日”(每月逢7、17、27日)补针相结合,规模场按程序免疫等方法,对健康应免疫猪每头肌注O型口蹄疫疫苗1 mL进行免疫接种,达到预防为主,控制口蹄疫疫情发生的目的。为动态了解掌握2016年春季猪O型口蹄疫免疫注射效果,客观评价防疫质量,确保全县养猪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瓮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6年5月在县域内13个镇(乡、街道)防疫单元随机采集部分猪血清,用ELISA抗体检测方法检测猪口蹄疫抗体。结果表明,我县春季猪口蹄疫免疫合格率平均为86.26%,高于农业部规定(≥70%)标准。但各镇(乡、街道)散养户及规模场免疫抗体水平不均衡,免疫效果差距明显,仍存在口蹄疫疫情发生流行的隐患。通过分析镇(乡、街道)免疫质量不佳的原因,对提高猪口蹄疫免疫水平措施进行了探讨,为今后防疫决策提供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来源猪血清样品1 383份:随机采集于全县13个镇(乡、街道)248个防疫单元(每单元5份)1 228份和部分养殖场155份。血清样品经离心吸取上层血清液,无胶冻、无溶血。
1.2 诊断液猪O型口蹄疫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酶标二抗、阳性对照血清、阴性对照血清、底物A/B、终止液、稀释液、稀释板、包被板等),采购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有效期:151209/161019)。
1.3 试验器材37℃恒温培养箱、酶标仪、0~10 μL单枪及枪头、0~300 μL排枪及枪头、微量振荡器等。
1.4 方法根据《口蹄疫诊断技术》(GB/T18935—2003),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并计算判定结果。
2 结果
2.1 各镇(乡、街道)免疫抗体效价不均衡,差距明显。见表1。
表1 瓮安县2016年上半年13个镇(乡、街道)猪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结果
瓮安县散养户猪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为87.1%,达到农业部规定(≥70%)和省农委规定(≥80%)的要求。其中瓮水街道办、中坪镇2个镇(街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100%;雍阳街道办、猴场镇、建中镇、平定营镇、永和镇、珠藏镇等6个镇(街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90%以上;银盏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7.82%;江界河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2%;天文镇、岚关乡、玉山镇等3个镇(乡)未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各镇(乡、街道)猪口蹄疫免疫抗体水平差参不齐,存在一定的差距,仍存在发生疫情的风险。
2.2 部分养殖场存在疫情风险见表2。龙飞养殖场等6个养殖场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和省农委规定的要求以上,而成坤养殖场、铭旺养殖场的合格率为0,说明部分养殖场对疫苗免疫仍未按程序及时注射到位,给疫情的发生留下隐患,极有可能发生疫情风险。
表2 瓮安县2016年上半年部分规模猪场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结果
3 讨论与分析
根据结果分析,规模养场和散养户猪的血清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都达到了农业部规定标准和省农委规定的要求。分析造成部分养殖户(场)抗体合格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3.1 疫苗贮存不当、冷链不完整,造成疫苗失效,免疫质量下降。
3.2 部分厂家生产的口蹄疫疫苗对不同日龄的家畜要进行2次加强免疫,由于在防疫期间防疫员的工作量较大,每村每农户都要走2~3次,所以部分养殖户的家畜只进行1次口蹄疫免疫,未进行2次强免,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3.3 个别防疫员(饲养户)责任心不强,应免未免及部分新补栏家畜未及时补免,存在漏免,或免疫剂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3.4 部分农户接受防疫意识差,不愿让防疫员给家畜进行免疫。
3.5 部分家畜饲养管理差等因素导致有病或免疫力低下等。
4 建议
4.1 坚持集中免疫与“动物防疫日”补免相结合,切实提高防疫密度。瓮安县的生猪养殖主要以农村散养户为主,小规模养殖场存在的比例不大。只有通过春、秋季集中免疫搞好散养户的防疫密度和质量,平时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督促监测,尤其利用“动物防疫日”对新补栏、漏免及免疫抗体的不合格的牲畜及时进行补免,才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4.2 加强对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开始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各镇(乡、街道)动物防疫合作社社员进行集中培训和现场实操相结合的方法培训。主要针对防疫操作技术、疫苗的保存与稀释、防疫统计等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培训和讲解,让防疫员真正熟练掌握,以保证防疫注射的高质量、高密度。
4.3 加强集中监测与“飞行检查”相结合,促进监管力度。坚持每年春、秋季集中监测与日常“飞行检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的监测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严把检疫关,促使养殖户全面落实防疫,真正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4.4 加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和知识的普及,提高养殖户对疫病防疫工作的认识。
S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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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74(2016)06-0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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