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2016-08-19李静
李静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费用扣除标准这个角度出发,指出其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1.1统一的标准,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因素
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个人自行申报,或者采用家庭联合申报。我国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人,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1)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不同的家庭结构,教育、医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此会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产生很大的影响;(2)即使纳税人家庭收入相同,如果收入结构具有差异,那么费用扣除标准就会不同,最后应纳税额就会不同。这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会起到逆调节作用。
1.2费用扣除项目不完全
费用扣除项目一般分为生计费用扣除,必要费用扣除,特殊费用扣除项目。我国的必要费用和特殊费用扣除比较完善,但是生计费用扣除项目还很不完善。近20年来,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期间虽然费用扣除额随着居民收入增加在增加,但是费用扣除项目却没有发生多少变化。教育、医疗、养老这些支出在居民支出中比重越来越大,但目前仍没有包含在生计费用扣除项目中。
1.3“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科学
经济的发展形势不同,物价水平也会不同,进而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会不同。而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对固定,缺少指数化的制度设计使费用扣除标准适应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动。
我国不同的地方经济情况存在着很大差异,即使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不同地区居民承担的费用也有很大不同。东部地区的费用支出比其他地区高出很多,然而全国却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显然有失公平。
2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及建议
2.1将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个人所得税既可以选择个人也可以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负担的最终体现者,个人的收入差距最终体现为家庭的收入差距。因此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我们应该改为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使个人的收入水平与家庭结构联系起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势体现在:(1)与个人相比,家庭联合申报充分考虑家庭的负担,如对教育、医疗费用的扣除;(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有利于解决逃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综上所述,建议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实行家庭联合申报。
2.2完善费用扣除项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对商品房的需求日益增加,导致商品房的价格持续升高,高昂的住房支出让很多家庭负担过重。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建议将住房支出纳入费用扣除项目。具体操作上可以对纳税人购买商品房的支出实行定额和定率扣除。例如对纳税人的第一套商品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实行全额扣除,第二套商品房的利息支出可以实行定率扣除。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保险的范围和层次比较低,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仍然较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扩大医疗费用的扣除项目。虽然当前存在公费医疗的情况,医疗费用可以由单位全额或者部分报销,但是由个人负担的医疗支出应该作为生计费用扣除。因此建议在税前扣除个人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同时对于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允许部分扣除。
尽管我国的教育经费支出巨大,但是由于人数众多,教育经费仍然不足,因此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和减轻个人负担,建议增加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不同阶段的教育支出,采用不同的标准分别扣除,同时允许按比例扣除个人工作后的后续教育支出。
我国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不少,同时这样的家庭还要照顾四个老人,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家庭的赡养负担将十分沉重。因此从国情出发,我国应该增加抚养和赡养费用的扣除。具体操作上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小孩和老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分别按照抚养和赡养项目,实行定额扣除。
2.3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水平相适应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现行固定不变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还会使一些低收入者因为收入虚增也纳入到纳税的群体中。因此必须采取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将不断增加的生活成本与消费者物价指数联系起来,实现动态化调整,来适应物价水平的变动。
2.4引入区域指数,考虑地区差异
我国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有很大不同,对费用扣除标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要合理考虑地区发展差异,改变“一刀切”模式,建议引入地区浮动化的扣除标准。即以全国家庭平均个人消费支出为基准,设计不同地区的消费指数,再将费用扣除标准与地区消费指数相乘,进而得出本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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