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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伪善”

2016-08-18陈家琪

读书 2016年8期
关键词:黑格尔意志义务

陈家琪

说是“小议”,其实内心中早已经把它认作为一个“在思想上把握时代”的核心概念。之所以还要说是“小议”,是因为说起黑格尔哲学,说起康德、黑格尔之别,说起中国历史上的“礼制”或“德治”,说起何为“抽象的法”(包括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意志),还有主观性、内在性等等,就会有很多很多的话可说;所以我们必须把话题限制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一百四十节上,而这一节就集中讨论了“伪善”的问题。

道德中的核心概念是“善”与“良心”。它涉及我们在内心深处对所谓道德的追求;有了这种追求,我们才成其为人,才有了自由与作为人的尊严。也正是这种追求,使我们内在的规定性具有了一种超越性,也就是超越一切外在的身份与行为上的限定、限制与诱惑,而只服从于自己内在的规定。这种内在的规定就是所谓的良知。但这种内在的超越性如果只停留在“我可以”“我能够”“我只听从于我自己”的形式化超越上(包括康德的道德自律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又可能导致两个结果:一是无法对善做出具体规定;二是使自己的追求或意志只具有了一种主观性的意味,即所谓的信念。

信念本身无所谓善恶,再加上对善又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信念越坚定,人也就变得越可怕,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因为“恶正是个人把自己设定为完全自为的东西的主观性”。这些话都出自《法哲学原理》第一百四十节。

黑格尔说,世上唯有人是善的,因为唯有人知道什么是恶。知道恶而为恶,或故意为恶,这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伪善”。

于是这里就有必要区分开“无知”和“不知”。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二卷第二节中就注意到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他是用两个不同的古希腊词语区分开的,此处不赘)。他认为“无知”指的是一种不知善恶有别,或者对善恶之别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不知”指的是他知道善恶之别,但却不知自己正在作恶。比如一个喝醉了酒的人行凶打人,并不是不知道打人不对,而是因为喝醉了酒,所以不知道自己正在作恶。也许我们理解为不准酒驾更合适:他不是不知道不应该酒驾,但因为他喝醉了,或者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才酒后开车。他知道酒驾不对,但又不把自己的这一行为本身视为恶,这才叫“不知”。使其从“不知”到“有知”的变化,需要某种外在的力量或变化。《圣经·路加福音》,在说到耶稣死前的那段最为著名的话时,翻译为“宽恕他们,因为他们不知他们的所为”(Forgive them, for they do not know what they do)。黑格尔问,这里的“do not know what they do”到底指的是“无知”还是“不知”?如果是“无知”,就无所谓宽恕、祈祷,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与他们要在十字架上钉死一个人有什么关系,甚至不知道钉死人本身就是罪。所以应该是“不知”:他们知道别人说这个人是“犹太人王”,是“基督”,知道彼拉多三番五次想放了这个人,因为实在找不出他犯了什么罪的理由,但却不知自己出于怎样的一种狂热,才如此地折磨他、嘲弄他,非要钉死他。他们不知这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非要这样。当耶稣断了气,忽然天昏地暗时,所有在一旁观看、取笑的人才发觉不对,于是“捶着胸回去了”,就如一个醉酒者忽然清醒过来一样。

他们“不知”的到底是什么呢?黑格尔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出于理性的认识还是道德的情感(想想阿伦特以后提出的“平庸的恶”,想想“文革”时我们的所作所为);第二,不知与普遍物相对抗的个人的特殊性意向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反正要对抗,以特殊性对抗普遍性;第三,不知这二者的对立到底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它与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是何关系。

但这三个“不知”还不是“伪善”本身。

真正的“伪善”,就是把出于自己特殊意向(主观意图)的行为理解为对恶的铲除或消灭,认为只要出于主观意图上善的意图的行为,就一定是善的。

这里所说的意图,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动机。

所以重要的只是动机上的善。

所以要造就“新人”,这“新人”的标志就是大脑里一张白纸,行为动机上绝无任何私心杂念。

我们选两个古今中西最有代表性的人物的言论来分析一下: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论语·述而》)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

“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

“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

“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主观意志可以成为行为的客观性法则。”(《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前面是孔子的,后面是康德的,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些言论;而且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一个“己”字,都只在强调人的主观意愿的纯正,使一切行为本身从一开始就“出于义务”,而不是“合于义务”。“做买卖童叟无欺”,要“出于义务”,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合于义务”。其实,对人性、对人的精神世界的理解,让我们确信要求“合于义务”要远好于对“出于义务”的要求。或者说,赚钱是对的,但要有一种制度、一套规则,使那些在行为上总是“合于规则”的人总能赚到钱,越“合规则”就越发财,而违反规则就一定让你人财两空、家破人亡。客观化的规则越强硬,越普遍,就越好。当然,规则总是人“出于义务”而制定的,一旦制定出来,就不管你的行为出于什么动机了,只管行为本身是否“合于规则”。做买卖你“童叟无欺”是不是出于义务,没有人管你;但时间长了,因为越合于规则就越能赚钱,“合于义务”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出于义务”。前几天,加拿大麦克默里堡(Fort McMurry)发生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森林大火,十万人紧急撤离,也有的说五万多人必须在三十分钟内撤走,但我们从图片上可以看出,就是在燃烧着大火的情况下,撤离的道路上依旧给救援、抢险的车保留着车道,而且撤离的现场井然有序,绝无抢道、插车的现象发生。我并不相信这是因为这么多人的道德都十分纯正,行为都是“出于义务”。从非常功利的角度看,其实大家都知道混乱和加插都只会耽误撤离的速度,最后的结果就是大部分人将被烧死。这就与只有当做买卖的人都知道了“童叟无欺”才能做好买卖的道理一样,重要的是行为本身要合于规则,而这套规则又出于义务,慢慢就变成了对每个人而言的“出于义务”的习惯。

“伪善”就是只讲从行为动机(出于义务而不是合于义务)上要求人,然后相信只要动机上纯正了,行为本身也就一定是善的。最纯正的行为动机就一定是不妥协地与一切“不出于义务”的行为做斗争。

黑格尔由此概括出伪善的四个形式化规定:

第一,意图上的善决定一切,于是所有行为—批斗老师,烧书,砸烂旧世界,就都是对的,这叫从动机上把自己的恶解释为善。

第二, 用外在的原因解释别人的动机,于是既可以把别人的善行解释成恶行,也可以把对方的恶行解释为善行;出身、历史、经历、看了什么书、听了谁的话等等都可以成为解释的理由。

第三, 盖然论。到底什么样的动机是善、是恶,是出于义务,最后只有靠权威的认定;于是有多少权威,也就有了多少必须“出于义务”的行为动机;权威也就是统治者的意志,大家无形中养成了“听话”的思维习惯和生活作风,直接知觉与偶然想象代替了概念与逻辑上的论述。厌恶与轻视理论思维到如此地步,以至“真的东西的概念、伦理性东西的规律,也无非就是私见和主观的信念”。

第四, 最后,善与恶的界限终于消失了,人们各自选择自己的行为,然后好话说尽,坏事做绝。无数的人由“坏人”变成好人,又有无数身居高位的“好人”变成了坏人,如此反复,终于使善恶不再有任何客观的标准,剩下的只有自己的利益与选择。对于做买卖的人来说,自然是牟利,但由于没有规矩,没有法治,没有监督,大家也就只习惯于从道德上(也就是从动机上)对诸如三聚氰胺、毒疫苗之类的事进行谴责,而这些谴责既无效也无力,因为你只会把问题归结为道德、动机、良知、信念等主观因素,而所有应做什么、不做什么的善恶之别,只能等待着权力意志的任性解释。

这其实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丧失。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政治压倒了道德,哲学作为对国家事务的研究取代了个人的私人艺术兴趣(这都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的话)。于是我们发现世界已经从一个崇尚圣人、君子、英雄、德行、高尚、充满诗意的世界变成了一个法律与伦理世界客观化,人们只知做一个守法公民,过平庸、琐碎、乏味生活的散文时代。在这一巨大变化中,沉湎于或自恋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情感是一回事,如何让这种道德情感通过法规而具有了特殊性的规定性,从而寻找到生活的另一种安宁与闲暇,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我们这代人,五十年前,“文革”开始时,从内心到外在过的都是一种英雄、道德、崇高、让信念充满诗意的生活,对于发生在身边的种种灾难,包括那么多人的死亡与对文物古迹的极其彻底的、可怕的破坏一无所感或毫不在意。五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老了,心中渴望的是一种安宁与闲暇。但那些年轻人呢?那些与我们当年一样大的年轻人,他们可知道五十年前所发生过的一切?他们又从理论上对道德与政治、法治与权利的关系做过诸如此类的思索?作为一个在高校中已经工作了超过三十五年的老教授,听到对社会的种种言论,包括礼崩乐坏、人心不古、天良丧尽之类的道德谴责时,怎能不忧心忡忡,并在直接知觉与偶然想象中不断遭遇着“伪善”的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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