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6-08-15薛塞光
王 伟,薛塞光
(1.固原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宁夏 固原 756000;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 银川 750002)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王伟1,薛塞光2
(1.固原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宁夏 固原 756000;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 银川 750002)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报表;固原市
目前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存在报表填写漏项、统计人员对治理面积的范围和标准理解有误区及重复统计等问题,经常出现上报治理面积大、实际保存治理面积小等现象,致使统计数字失真,对水土保持工作计划、规划制订和动态监测及科学管理与决策都极为不利,不能适应水土保持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固原市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为例,在对治理面积填报偏大现象进行反思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统计报表内容、通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强化统计管理等改进建议。
统计在整个水土保持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词的使用频度最高。治理面积的统计,作为水土保持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存在统计上报治理面积大、实际保存治理面积小等现象,致使统计数字失真,对水土保持工作计划、规划制订和动态监测及科学管理与决策都极为不利,不能适应水土保持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治理面积填报偏大现象进行反思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进而提出改进建议很有必要。
1 固原市治理面积统计现状
1.1治理面积的概念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是指在水土流失土地面积上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达到规范治理标准的土地面积。包括基本农田面积、水土保持造林面积、人工种草面积、封禁治理面积和其他治理面积。其他治理面积应该包括通过水土流失治理在水土流失面积上形成的水工程的水面面积、有良好辅助功能的蓄排水体系、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如道路、建筑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及永久性建筑面积。从治理面积的概念可以看出,治理面积就是指达标的保存治理面积,不是开展面积。
1.2治理面积统计现状
表1是1981—2015年固原市逐年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结果。依统计报表可以看出:第一,1980—2005年底全市累计完成治理面积16 482.7 km2,占当时全市水土流失面积12 624 km2的130.6%,从统计结果表面看,当时水土流失面积已全部治完;第二,2006—2015年10年间固原市又完成治理面积4 116.7 km2,占当时水土流失面积8 008.2 km2的51.4%。
而从2013年公布的2011年底水利普查固原市水土保持措施面积统计数据(表2)可以看出,固原市到2011年底累计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只有4 499.1 km2,占水土流失面积的56.2%,加上2012—2015年完成的治理面积1 295.5 km2,充其量累计水土流失治理程度刚过70%。如果按固原市历年上报数据计算,早就该开始第二遍治理了,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就说明在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方面,出现了上报治理面积大、实际保存治理面积小的问题,致使治理面积统计数字失真。由于统计治理面积数据偏大,超过实际,迫使每隔3~5年就要人为对统计的累计治理面积进行压缩,结果出现了“进5步退2步”现象。
表1 固原市逐年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
注:年完成治理面积中包括当年度的小流域治理面积;从2004年6月起海原县划归中卫市管辖,致统计数据有所差别。
表2 水利普查固原市水土保持措施面积统计(截至2011年底)
2 治理面积统计数字失真根源
2.1报表填写内容漏项
表3是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事业统计年终报表,填报中只填当年新增治理面积、累计治理面积,没有明确要求填写当年减少治理面积、开展治理面积、达标保存治理面积。实际工作中由于基本农田、林草等治理面积在生产建设中有被占用现象发生及毁损、更新问题存在,因此每年治理面积在新增的同时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上级部门不要求填写开展面积与达标保存治理面积,统计人员往往就把当年的开展治理面积填写为达标保存治理面积。
表3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事业统计年终报表
注:全市合计(建议填报)部分是作者建议增加的填报内容,原表格没有这些项目。
2.2治理面积统计填写错误
2.2.1不应计入治理面积的填报为治理面积
(1)把非流失土地上的措施面积填报为治理面积。非流失土地上的措施面积不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不应该填报为治理面积,但往往填报为治理面积。非流失土地上的措施面积主要指在无明显水土流失土地上(微度侵蚀,原则上坡度小于5°)整修的台地、塬地,栽植的林木,种植的草等[1]。比如,水土保持造林面积必须是水土流失面积上的造林面积,不是全县、一个项目区的所有造林面积。
(2)把辅助性的治理措施填报为治理面积。 辅助性的治理措施,是指在水土流失地面上配合造林、种草、整修梯田、建设淤地坝等治理措施而采取的辅助措施或临时性措施。如:林草措施中的鱼鳞坑、水平沟等整地措施,围栏沙障的设置,幼林抚育等;保土耕作措施中的等高耕作、沟垄种植、深耕、免耕等;工程措施中的排水沟、截流沟、挡水墙、塬边埂的修建等。以上这些辅助性治理措施,有些已经包括在治理面积之内,有的虽未包括在治理面积之内,但本身尚存在着明显的水土流失,所以不应该计为治理面积。如保土耕作措施是当年的一项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只能统计为当年开展面积,不能填报为治理面积,也不能累计。
2.2.2对治理标准理解存在误区
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等规范和标准,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能填报为治理面积,对达不到一定标准的面积只能算作开展面积。
(1)水土保持造林。水土保持造林是指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而营造的林,广义上包括乔木林、灌木林、经济林。水土保持造林的标准是:造林前必须进行整地,适地适树,初植密度要求3~5年内达到郁闭,幼树生长良好,当年造林成活率须达到80%以上,3年后保存率达到70%以上,才能统计为治理面积。否则,不算治理面积。
(2)人工种草。在水土流失土地上开展的人工种草,当年出苗率与成活率达到80%以上,3年后保存率在70%以上,才能统计为治理面积。否则,不算治理面积。
(3)封禁治理。泛指封山育林、育草,是指在水土流失土地上通过封禁等措施,恢复林木和草地。不论是全封、半封还是轮封,只有在林草植被得到恢复,林草郁闭度达80%以上(一般需3~5年),水土流失明显减轻,才能统计为治理面积。否则,不算治理面积。
2.2.3重复统计
容易造成重复统计的主要有下列几项:
(1)新修的梯田应作为新增治理面积统计,可是,作为治理面积统计后的低标准梯田,如果需要提升改造为高标准梯田,那么提升改造后的梯田就不应该再作为治理面积统计,否则就会出现重复。
(2)对于补植补造、提升改造的水土保持林,要看原林地是否已统计为治理面积,如已统计为治理面积,补植补造的水土保持林就不应计入治理面积,否则就出现重复统计。
(3)坡耕地人工种草经几年生长自然死亡后,应该统计为减少治理面积,否则经过二次治理后,容易出现重复统计。
(4)梯田埂坎上种植的林草和梯田同时统计,分别填报,出现重复。目前,梯田埂坎得到充分利用,埂坎上种植的林草,既绿化稳定了埂坎,保持了水土,又增加了经济收入,是一项良好的水土保持措施,可是在统计治理面积时,很容易出现重复。如有些基层水保部门,在统计了水平梯田的图斑面积之后,又将埂坎林草折合成新造林面积或人工种草面积上报,这就出现了重复统计。
(5)对梯田中造林种草措施面积的统计,容易出现重复。按照土地利用来说,当梯田中的林草措施统计为林草治理面积时,就要相应减少梯田治理面积,否则就出现了重复统计。
2.3管理滞后
多年来,个别市、县、项目办等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意识淡薄,统计工作多由办公室人员兼职,人员变动频繁,大部分统计人员有没有接受过统计业务培训,专业知识欠缺,存在对指标含义不理解、对统计规定不清楚、填报数据不严肃等问题,加之缺乏检查复核机制,造成统计工作上的偏差颇大;还有的单位领导为追求“政绩”,喜欢大数据,好大喜功,强令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另外,个别市、县对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层层加码,基层为完成下达的任务,被迫填报了加大水分的统计数据。
3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统计的改进建议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等统计信息,是党和政府了解掌握水土保持事业情况,分析判断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形势,进行水土保持事业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报送治理面积等统计信息,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3.1完善统计报表内容,增设减少治理面积等项目
在水土保持事业统计年终报表中增加当年减少治理面积、当年开展面积,保留新增治理面积、累计治理面积等内容,并增加备注栏说明当年减少治理面积的原因(见表3)。
3.2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统计人员的素质
做好水土保持统计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县、乡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知识水平、职业道德水准、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为此,必须加强对县、乡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过程中,既要注重对水土保持专业知识和统计知识的学习,又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验收等规范的学习,要使培训对象正确理解治理面积内涵,更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治理面积等统计工作能体现水土保持工作的真实情况。同时统计人员要深入一线获取第一手治理面积等统计信息,并与农、林、水、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合作,对获取的数据加强分析比对,去伪存真,杜绝不应计入治理面积的部分填写为治理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填报为治理面积和重复统计等现象发生。
3.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水土保持部门领导,尤其是县、乡水保站(队)等基层单位的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水土保持快速发展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水土保持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不断提高对水土保持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强化监督管理,每个市、县至少要有一名专职统计人员;要建立省、市、县数据复核、审查、验收签字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统计有人管、有制度,逐步实现水土保持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做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普查,利用“3S”技术,逐步建立以图斑为基础的省、市、县治理面积数据库;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与科学决策服务。
[1] 李松梧. 浅谈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的统计[J]. 中国水土保持,1993(1):42-44.
(责任编辑张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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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941(2016)08-0039-04
王伟(1963—),男,宁夏固原市人,高级工程师,从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及研究工作。
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