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要慎用“一事一策”
2016-08-15徐兴科
文 徐兴科
招商引资要慎用“一事一策”
文 徐兴科
“一事一策”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另一种版本。被运用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是针对具体项目情况,采用与之相协调,与其他招引项目或招引对象有差别的政策、方法,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招引项目落地的一种举措。它的存在有其特殊历史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尽快招到商引到资,就通过“一事一策”规避由于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体制僵化等原因形成的既有制度、规定或其他条条框框的掣肘,打开突破口,让项目顺利落地。的确,“一事一策”在当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改革发展和历史进步,极大增强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并且至今仍然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竞相采用的法宝。
然而,“一事一策”在今天所反映或衍生的问题非常明显,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破坏法治环境。真正的法治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推进。而“一事一策”实质上是超越既有法律制度、绕开既有必要程序对“特事”用“特别”的方法去处理。由于是“特别”,因而可以例外,因而行政部门可以不受约束同时不受质询地速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乱作为,诞生出行政乱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并存交织的怪胎。现实中,招商引资和其他行政过程中,拖着办、绕着办最终让该办的事办不成,或边施工、边办证,先落地、后环评,抢工期、强拆迁等等,变通着方法把不该办的事办成,或用各种公共社会资源为事件当事人提供各种便利等等层出不穷,而这些都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在2002年的“铁本事件”中,为了避开上级部门的审批,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违反规定将整个项目一分为四,同时为了办理土地等手续,又将整个项目分成14个基建项目,最终让一个设计生产能力与投资严重不匹配的项目“一路绿灯”通过审批。“一事一策”多了,更多的人心中也就没有了规则和制度。毫无疑问,“一事一策”是对法治环境极大的破坏。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招商引资,本质上是政府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有组织的科学的销售行为。它应该是政府在公开投资产业导向、投资环境、税收政策、投资成本、可能效益、应招条件等信息的基础上,对所有意向客户开放,采用择优选定的方法,最终确定投资客户。然而,“一事一策”采用的是一件事一个政策,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成本策略,如不同的所得税,不同的地价,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的要求等等。这些“不同”如是针对不同产业的不同安排或可理解,有的则是对同一个项目、不同投资对象的不同安排,这本身对公平形成了直接的冲击,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义。而且这种成本标准是政府,甚至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个别人基于政府权力,凭他所掌握的知识、能力、偏好所制定的,姑且相信他的用心客观公正,愿望和出发点也很好,但知识、能力和偏好的缺陷总是存在的。相对让市场力量来决定最后结果,这些缺陷更为明显,因而其制定的成本标准也非常可能是有相当不足。凡此种种,都会直接扭曲、失真市场信息,破坏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
导致产业结构失调。如上述所言,各地招商引资中的“一事一策”所采用的大多是低成本竞争策略,这就带来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产业固化。因为一个企业如果由于不当的低成本而确保他可能有10%以上的盈利水平,一个地方政府如果本地现有产业能确保他有10%以上的GDP增速,他们都不会主动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因此传统的低成本竞争策略会错误引导企业走低成本、低品质、大规模的成长道路,而不是未来趋势化的技术创新、资源整合,以及管理模式变革,真正价廉物美的发展道路。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能力和偏好的原因,政府对产业定位、产业预测、产业规划的能力相对市场而言是滞后和不足的,因而应有的产业结构更容易受行政的不当干扰而致失调。目前,国内市场中的高库存、高产能、高杠杆、高成本等问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招商引资失策引起的。事实上,人们对于经济规律的把握总是很困难的,因而市场作用下的产业结构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某些偏差,但市场的敏锐性更强,调适响应更快,因此相比较行政干扰下的产业结构失调,波幅会更小,且更有社会适应力和社会接受度。
滋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策”中的“策”有个裁量的问题,这个裁量是由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人所控制,定多定少,定大定小,定重定轻,如何拿捏全凭一张嘴,而且有了“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挡箭牌,自由裁量便无所顾忌。有了名正言顺的挡箭版,为了一己私利,招商引资过程中极易发生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暗箱操作,利益输送,选择性设置门槛,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就会成为一种可能。
“一事一策”的背后逻辑是违法违纪违规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正如腐败拉动了社会消费观点一样,很容易成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巧以利用、施展“一事一策”的借口,甚至成为所谓“接地气”的成功经验。但是,在一个崇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社会里,“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类现象普遍存在,是极不正常的。
当下,制约招商引资工作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因素仍然不少,突破这些制约的“一事一策”“特事特办”似乎仍有存在的丁点时间和空间。但必须认识并承认,哪怕是一个轻度规制的市场也能够实现高效的配置,“驱赶”资源从低价值浪费流向高价值利用,它比任何一种力量都能更有效解决高度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杜绝在招商引资和政府其他行政过程中的“一事一策”“特事特办”,进而彻底消除以此为借口的乱作为现象,建立市场导向的招商引资模式——从理念,到手段,到制度,再到目标,一定是各级政府追求的正确的终极所在。在此之前,亟需相关部门给“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立规矩、划杠杠,如公开招引项目清单,建立项目追责制,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策等,让招商引资部门尽量慎用、少用、规范使用“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杭州市经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