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恰逢其时
2016-08-12周明
文/周明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恰逢其时
文/周明
5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善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时,从房源、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规范方面推出四项举措,给予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在去库存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住房租赁市场获得政策刺激,当前是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大好时机。
一、购租并举,完善住房供应市场
“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联合国人居宪章(1976年,土耳其伊斯坦布)赋予各国政府为本国民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使命和责任。“住有所居”是我国政府率领民众奔小康目标、圆“中国梦”的民生工程。“居者有其屋”所倡导的是人们的居住权得到保障,并不要求“居者有产权”,而目前我国住房自有率接近90%,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住房自有率60%-70%的水平。当前,我国商品住房量大价高,非城市普通家庭和青年职工尤其是外来人员所能承受,要解决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是实现购租并举、完善住房供应市场目标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职工住房分配供应制,采取政府和企业全包的方式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是低工资低租金条件下所采用的方式,必然会带来诸如住房分配不均、居住标准低、房屋设施差、缺少房屋维护等问题,政府和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这一时期没有房地产市场,人们绝大多数居住在公租房里。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停止了职工的福利分房,“要住房,找市场”,同时进行公房私有化,职工家庭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自住的公房并可上市交易,由此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培育和快速发展,住房自有率迅速上升。这个时期住宅商品化发展迅猛,居住环境和居住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除了大量的私房租赁外,住房租赁市场没有得到同步发展。当然,城市房价的飙升,也使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改善住房条件,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突出。反观我国住房建设的历史,其实,这两个时期的住房发展都有些顾此失彼、走了极端:要么是政府全包,要么是政府不管(保障房除外);要么是低工资低租金的全租赁住房,要么是工资稍涨房价大涨的全商品住房。因此,只有购租并举,才能完善住房市场的发展。
现在我国经济发展强调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住宅供应上就是改革过去商品住房市场独大的畸形住房供应方式,要建立商品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同步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向不同收入阶层家庭提供不同的住房形式,以全覆盖的方式来满足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在当前全国房地产去库存任务艰巨的时刻,将过剩的商品住房转化为租赁住房,不失为一剂“消肿”良药,可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既可缓解许多城市房地产库存量大的问题,又可解决城市外来人员的居住问题。
二、公私共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来看,由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租房,向租户收取的是非市场租金,需要政府大量的补贴才能维持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和养护,公房开发经营缺乏良性循环机制,因而难以长久维继。这也是撒切尔夫人执政时英国开始实行公房私有化、我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公房出售的缘故。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在我国全面终止了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随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培育和迅猛发展,开发商大量投资建设商品住宅,使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同时,政府对公租房建设的投入相对较少,住房租赁市场没有与商品住房市场同步发展,导致目前出现的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即在市场上一方面商品房库存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公租房稀缺。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住建部表示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允许将现有的住房按照安全、舒适、便利等要求改造后按间出租。因此,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当务之急,一是打通存量房与租赁市场之间的通道,二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租赁住房供应侧的结构性改革,就是要公私共存,即政府继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机构和私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政府方面不仅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公租房市场,在住房的购与租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且要规范和发展私房租赁市场,两者都应是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供应主体,不应有主次之分。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公租房不同,现在政府可以委托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来开发经营公租房,除了给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低租金外,应按市场租金向租户收取房租。同时,应规范私房出租市场,私房也可以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渠道,要给予房东税负上的政策优惠。
目前,在我国除了历史遗留的公房、新建的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外,住房租赁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是以私房为主力的租赁房。一些城市,如上海等,居民家庭拥有二套以上住房的已不在少数,他们手中多余的住房普遍用来出租。私房出租在缓解外来人员住房问题、弥补租赁住房不足的同时,也带来了房东和租户私底下不规范操作、租金定价随意、转租群租以及居住不稳定等问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业人口大量向城市集聚,城市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为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的创业提供了良机。在政府所能提供的公租房有限且地段偏远的情况下,这些外来人员也只能通过中介租用私人的房屋。先通过中介租房,以后租户就直接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租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除了面临租金不断上涨外,还担心房东随时要求租户搬出,缺乏居住安全性。因此,规范私房出租市场,是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关键之一。
三、立规建章,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1999年12月,上海市人大颁布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私房出租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租赁双方的行为。《条例》的颁布,对规范私房租赁市场、使其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租赁双方须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保障了私房租赁的正常运作。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为避税往往不作登记备案,造成相关部门对私房出租监管的缺失。
立规建章,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从财税、金融、户籍等方面改变“重售轻租”的现状,让租房者住着舒心、出租者租着省心,才能有效激活房屋租赁市场,让租房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库存的有效途径。
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出台了以下六大政策:
一是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二是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安全、舒适、便利等要求改造后按间出租。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供地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六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体制,规范租赁市场。
在税收层面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上海市国税局已制定实施《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海私房出租应缴纳增值税,月租金3万以下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管理部门来说,零散的个人租赁市场难以管理,群租房、地下室出租等导致安全问题频发,未作登记的外来人口租房也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应继续实行私房出租的备案制度,对租金定价要有政府指导价,加强私房出租的管理力度。一方面,通过财税、金融、户籍等政策给房屋租赁松绑减负,对于购房者能够享受到的政策福利,原则上也应一视同仁地惠及租房者;另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经营提供规范稳定的租赁市场环境,鼓励专业化企业经营租房,这样不仅便于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也能为租房者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建立具备规模效应的长期住房租赁市场。
链 接
今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代开范围、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代开部门的审核要求、委托代征点的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了哪些属于“个人出租不动产”。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办法》显示,私房出租应缴纳税款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私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比如有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8÷(1+5%)×1.5%=0.11万元。
《办法》还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