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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渗水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的,相邻各方均应承担责任

2016-08-11王海骥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7期
关键词:下水管宋某黄某

王海骥

基本案情

靳某于2011年在南京栖霞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2012年入住。2013年2月1日,靳某关闭水电煤气回老家过春节。2013年2月10日,小区物业电话告知靳某家中出水,当天靳某就赶回南京家中,发现家中所有物品全浸泡在水中。靳某当即通知物业见证并报警。经查,导致家中进水的原因是主下水管道堵塞。因家中装修及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靳某要求物业处理。物业多次与同一单元各户协调处理办法,均无果。靳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元上下层邻居共同赔偿其损失6万元。

法院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辩称,原告家下水管不是第一次堵塞了,下水管堵塞与原告本人使用也有关。被告谭某辩称,原告不在家才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70%~80%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春节期间我不在家中,原告家中淹水与我无关。被告范某某辩称,下水道掏出很多生活垃圾,这和原告家的生活习惯有关系。被告宋某辩称,我家房子是毛坏房,没有装修也未入住,原告家淹水与我家无关。

法院查明,原、被告系同一单元上、下层邻居关系。导致原告家中进水的原因是主下水管道堵塞,生活用水从原告家马桶溢出。主下水管道堵塞点为六楼与五楼之间。经鉴定估评,原告家中物品及装修损失共计16047元。另查明,被告宋某家的房屋系毛坏房,没有装修也未入住。

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小区住户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之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本案中,原告家中因主下水管道堵塞被水淹而造成了损失,原告及被告黄某、谭某某、李某、范某某均入住房屋,均共同使用主下水管道,对主下水管道堵塞均不能排除其过错,为此均应承担责任,现无法区分导致主下水管道堵塞的各自过错大小,故由原告与被告黄某、谭某某、李某、范某某平均分摊责任,各承担损失16047元的五分之一,即3209.4元。被告宋某家房屋系毛坏房,没有装修入住,对主下水管道堵塞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城市的高层住宅里,经常会出现本案中的类似情况:业主家中发生渗漏进水的情况,且原因也能确定是主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出现了故障,但不能确定导致故障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进而也就无法准确找到自身损失的赔偿义务人。本案例为类似情况下业主的维权提供了一个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受损失的业主可以将本单元上下楼层的全部相邻业主一并告上法庭,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如果相邻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则需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无法确定每个相邻方的责任大小时,法律推定各相邻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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