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合伙创业,他们可以踢我“出局”吗?
2016-08-09颜东岳
颜东岳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开办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乐萍
黄乐萍读者:
陈某、林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陈某、林某无权强行让你“出局”。一方面,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49条第一款已经将除名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即只要没有所列四种情形之一,任何合伙人,都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出局”。这对于你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陈某、林某要求你退出,只是出于多占利益,让公司原本三份开的利润变成两份,而你不仅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存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更没有不正当行为以及给公司造成大的损失,陈某、林某无疑不得为了一己之私而“过河拆桥”。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而陈某、林某却是在没有通过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口头宣布将你除名,不再让你染指公司事务,也就意味着陈某、林某对你的除名程序违法。其次,你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陈某、林某的除名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三款规定,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正因为陈某、林某对你的除名行为违法且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决定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