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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查处美容场所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案的探讨

2016-08-09彭燕婷胡安冬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13期

彭燕婷 胡安冬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7-000-01

摘 要 本文记录了一宗美容场所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涉嫌从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案件的经过,探讨了这类案件的查处过程、法律适用、注意事项等,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监督 美容场所 无证行医

一、案件起因

2015年12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辖区内某美容公共场所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市民听信了公交车上的广告,在该公共场所接受了祛痘治疗,但是最后非但没有祛成痘,还造成了皮肤损伤。举报市民向卫生监督所提供了在该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收费收据以及公交车上广告的照片。

二、现场检查

接报后,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可见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在场所内一个抽屉里找到了三菱针,在一房间内发现了消毒器械用的高压锅,未见注射输液的针具、注射药品、医疗废物等,也未见处方笺。在前台执法人员发现了其经营的客户记录本,记录本显示该美容场所第一次开门营业的时间为两个月前。

三、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情况,对该公共场所胡××进行了询问,胡××表示场所属于美容公共场所,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人即自己,目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现场发现的三菱针是用来给患者进行祛痘用的,高压锅等物品是用于给金属器械消毒用的,该场所有给顾客进行祛痘治疗,但是从来没有进行过注射输液,卖药等行为。

为了查明本案的实际情况,卫生监督员联系了举报的市民,市民表示愿意配合。次日,市民来到了卫生监督所,陈述了在该美容公共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经过,表示是该美容店主动要求给其进行祛痘治疗,事后收取了她300元的治疗费用,举报市民出示了相关单据。

四、事实认定

案件调查至此证据已经收集齐全,经过合议,认定该场所的可能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二是涉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予以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为两个月,此外未发现其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和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相关证据。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二,我们通过现场发现的物证,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美容店对店内客户开展了使用三菱针祛痘的行为,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其将三菱针技术定义为美容中医科项目中的针灸美容技术,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取得的证据表明该场所擅自执业时间为两个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对于收取举的三百元祛痘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的三菱针则认定为行医器具。

五、处罚建议

经过讨论并报区卫计局局长审批,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没收三菱针,罚款一千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没收三菱针并处罚款三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六、思考建议

目前有少数美容美发公共场所受到利益驱使会给客户祛痘,并认为祛痘不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但事实上前卫生部早已有文件将祛痘列入了医疗美容的范畴。因此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于存在给客户祛痘的美容美发场所,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对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