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模式选择与经验启示*
2016-08-08赵雨亭李仙娥
赵雨亭 李仙娥
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模式选择与经验启示*
赵雨亭 李仙娥
结合实地考察和文献查阅,对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概述,从保护技术、法律条例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分析了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归纳了德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安排的特点及保护模式,以此为中国的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三点思路,分别是:一、政府方面能够更加关注保护问题,并在相关制度上做出调整,社会和团体更多地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建筑保护的模式。三、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德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模式
引言
近现代以来,德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一直有着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其在社会政策指导下,以政府、工会、雇主协会为利益主体,通过法律约束,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形式的保护起到了有力的制度保护。而我国当前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在大力开发和建设的同时,对于国内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仍存在诸多缺陷,德国作为欧洲历史文物古迹保存最为良好的国家之一,在其保护工作上已经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经验,可以为国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事业带来新理念和新思路。
1 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发展
国际上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和成熟的过程。1931年的《雅典宪章》是国际上其它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宪章和地方性法令的基础。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标志着对文化遗产历史价值认识的新高度,保护范围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建筑及其存在的环境的范围。随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主要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产理事会”、“罗马国际文物保护研究中心”等,又进一步提出和强调了对文化遗产真实性的保护。它将保护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设计的真实性、材料的真实性、工艺的真实性和地点的真实性[1]。
在德国,有超过100万处历史性纪念物、复合式建筑群和历史城市中心,迄今已经有40个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中。这不仅是德国历史上优秀文化和自然遗存的展现,也说明了其在近代对于历史遗存保护的重视。尽管如此,在二战结束至全球石油危机(1945—1973年)的这段时间内,德国境内的历史建筑遗产也曾受到过严重的破坏。直到1975年,由欧洲理事会发起的“欧洲建筑遗产年”为德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带来了转机,同年十月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欧洲建筑遗产大会”上,《建筑遗产欧洲宪章》被正式宣布[2]。德国由此开始采取措施,发布《关于联邦法规中应顾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于1980年6月起生效,其中涉及对现存各类联邦层级法典的修改,在政策保护的同时,让公众认识到在城市和乡村中存在的历史性纪念物、古建筑群和历史地区所承载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意义。
伴随着德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城市范围内出现了大面积的新建筑,压迫着历史建筑的存在空间,新的城市和乡村整体规划也将更多的用地投入给交通、工业建筑和新的居民住宅,经济的增长使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快速扩大,在缺乏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视的情况下,很多历史遗存被毁坏。以德国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在1989年的统计为例,州内的房屋建筑的修复状况为:4%处在良好状态下,17%具有较小程度的损伤,43%破损程度严重,36%处在不可使用的状态下。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重新统一以后,随着东德由于多年的忽视而造成历史建筑亟待修复的境况也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
德国十六州分别制定相应的文物法,并针对加入的UNESCO《1970年公约》制定了《禁止德国文化遗产外移保护法》。文物法对文物范围做出规定:由人类创造的,有历史价值或者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城市建设景观价值的,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实物、建筑(工具、器皿等),属于文物。这四项中只要有一项相符合,即可认定为文物并受政府保护。其中主要的类别有:建筑类、园林类(花园、园林、墓地)、地下文物类(分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等。德国将历史建筑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的同时强调建筑的活化再利用,力求尽可能发挥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利用方式不作过多干预,尽可能方便所有权人的使用。
2 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
在过去,德国的公共建筑和私人住宅的保护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城市建设基金以及对遗产所有者的税收宽免,而对于更多有待修复和重建的文化遗产而言,还需要国家层面上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德国各联邦州立法就明确强调了监管部门职责和文物使用规定,并将各地的文物列入“文物清单”便于民众查阅。
根据德国各个联邦州立法差别,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两种,即Ipso iure system(指建筑物如果满足法律指定的条件,则被划分为被保护范围。)和Registration system(一旦通过注册列入正式的建筑和古迹保护名单内,则即刻成为保护项目。)[3]
前者主要适用于德国南部、东部大部分联邦州和下萨克森州。后者则属于一种特殊行政行为,如果拥有者不同意注册,需要正式提出反对意见,这种制度则主要适用于德国北部和西部的联邦州。此外,德国各州有相应的文物古迹认定和维修单位,州文物保护厅等部门会定期开展普查工作,考察哪些建筑、构筑物可以作为保护对象。并根据普查结果进行分类,按照分布情况可分为为单体保护建筑和建筑群体两种;按照历史建筑的重要程度则分为特别重要的保护建筑(如教堂、城堡、宫殿及其他公共建筑等)和一般保护建筑两类。对于应当受16条法律保护的建筑物和古迹有着相应的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其中建筑物和估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两种特定条件:①建筑物是基于历史因素、技术因素、艺术和设计价值以及与城市的发展相关性等职能而被保护。②建筑物基于其稀有性、真实性以及包含原有建筑构件的价值而被保护。
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各联邦立法权下还有两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即《城市规划法》和《所得税法》。《城市规划法》一方面确保了文化遗产受到尊重、历史古迹受到保护,同时要求各地政府也必须要考虑如何合理发展其城市空间。因此一些地区面临如何解决工业区发展和古城镇地块保护之间的矛盾,无论最后抉择如何,政府都有必要对其决定的理由进行公示。而《所得税法》在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历史建筑或古迹的拥有者在以下两种条件下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减税。①当建筑出租时,业主可以拥有的租金纳税的所得额。而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建筑物的所有者每年只有2%的折旧,而历史建筑所有者则可以获得八年内9%折旧和之后四年内7%的折旧。②如果建筑并未出租,业主未获得租金交税后的所得,也没有高水准的折旧优势,《所得税法》根据这种情况,允许所有者拥有九年内9%的特殊税费。
由此可见,对于历史建筑的所有者来说,无论是否出租该建筑,都能拥有明显的税收优势。德国通过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直接提升了历史建筑所有者的保护热情。同时所有者根据立法限制,要承担对于历史建筑的维修和保护的责任,不能未经批准修改或者强拆建筑。此外,大量的法院判决也促使该法律更加具体,历史建筑所有者的责任也更明确。
德国在基本原则之下,根据不同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在制度上的相应标准规范和明确安排,使得其国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事业能够稳步前进。
3 历史建筑保护的公众参与
在法律保障之外,德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还强调”充分利用,服务社会“的基本理念。以柏林州为例,州内对于受保护的国有、公有文物建筑,规定可以低价出售给私人所有,有的甚至只有一欧元的象征价格,但购买人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规定,必须负责修缮文物建筑,必须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使用和再出售都受到一定限制,还要适度向社会公众开放。
德国为了提高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采取了很多具体可行的手段。除了联邦州政府制定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十分强调对于历史遗产保护的宣传,政府相关的机构和一些社会团体会经常组织科普和参观活动,并为参观的学生提供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学习材料。此外还有分散在德国各地“青年工匠协会”会招收年轻人,教授他们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4]。现在德国已经能够较好的传递文物保护的理念,让民众认识到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存在使其能够具有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独特性,带给人以独特的精神享受。
此外,结合建筑的具体情况,结合人的便利使用的角度,将许多不可移动的历史建筑、古迹更新修复作为博物馆或联邦政府各机关等进驻的诸如外交部大楼、文物局大楼等,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也有利于进行相应的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再或者可以对旧时的工业建筑遗产进行活化利用,赋予新功能新特点,继续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还有许多历史建筑作为参观旅游景点、旅馆、酒店、咖啡馆等等。通过这些再利用的手段,让历史建筑能够更贴近民众生活,从而提高公众的观赏兴致和保护意识。
4 历史建筑的保护模式
在经历二战的破坏之后,德国城市重建工作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强调了对建筑材料的回收利用,并尽可能选择在质地、颜色上与建筑历史风貌接近的材料,一方面节约建设成本,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恢复建筑的历史原貌。同时,禁止对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拆除或做本质上的改变,包括位置、建筑序列和布局方式等,对建筑材料和外部装饰也有严格的规定。然而,在严格规定的基础上,德国的历史建筑仍然能够根据相应的历史背景和文化需求,进行不同形式的保护,从而避免了单一的、缺乏针对性的修复思路。
以下通过几个典型的历史建筑案例,总结德国历史建筑中,修护与复原、内部改造、重塑核心、重建以及增建这几种的常见的保护模式。
4.1 柏林断头教堂
断头教堂,本名威廉皇帝纪念教堂,建造于1891年到1895年,是在二战时期受轰炸毁掉了屋顶部分,然而这座位于柏林繁华地段的名胜在战后由于市民的强烈反对而没有得到修复,而采用了建筑家埃贡·埃尔曼提出的设计方案:在损毁的旧建筑上加建一座现代风格的新教堂和一座六角形的新塔楼,并在教堂旁边砌成的矮墙上嵌满当年被炸碎的教堂窗子上的彩色玻璃。于是,今天走在柏林街头的人们,能够从这鲜明的新对比和“断头”的残缺美中感受到浓厚的历史气息,也警示后人反思战争,珍惜和平。
4.2 柏林墙
图1 断头教堂
柏林墙的存在,对于德国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1990年,德国政府决定拆除柏林墙,仅留下了一小段围墙遗迹作为纪念和历史的见证,而这段围墙遗迹如今成为了艺术家展示才华和思想的平台,墙面上的涂鸦画作不仅成为了艺术作品,更赋予了柏林墙这一沉重黯然的历史建筑缤纷夺目的新生。这种通过历史建筑的保存去反思历史、警示后人的做法在建筑遗产保护中是较为常见,柏林墙的保护也属于最小介入理念(Minimal Intervention),保护的重点在于对历史建筑人文价值和现实意义做出正确定位,在保证历史建筑的完整性的同时,不过分干预民众对于建筑的观感和使用。
图2 柏林墙的倒塌1989年
4.3 亚琛市政厅
亚琛旧时为卡尔打的的首都,市政厅及其二楼的加冕庆典大厅是在行宫宫殿的基墙上建造的,建筑在二战中遭到轰炸,但是其中极为珍贵的五巨幅查理大帝湿壁画如今却能完好如初的保存下来,也是幸得当时欧洲人对于建筑设计资料保存的重视,后来德国以“修旧如旧”的方法利用保存下来的图纸,将建筑和壁画复原。从今日之建筑可以感受帝国故都的荣耀[5]。
4.4 巴登-符腾堡州的黑森林古民居
在德国黑森林福格茨包恩霍夫,有着许多三四百年前的木制老房子,他们很多是从附近的乡村“原模原样”搬到一起集中展示。这些肌理斑驳的农舍,与很多中国乡镇相类似,从中仍可见农耕文明特有的价值观念,这些农舍有着形似鱼骨样的屋顶,屋檐由两片人字形木制结构顶棚组成,与环境浑然一体。其保存一方面是基于特有的建筑价值,同时也是适应当地气候环境的需要[6]。
4.5 柏林斯大林大街-卡尔马克思大街
斯大林大街始建于1949年的东柏林,历时12年,是一条穿过亚历山大广场,直至波兰登堡门的90米宽的中轴线。这是刚成立不久的东德政府在柏林弗里德里希海恩(Friedrichshain)与市中心(Mitte)之间修建的一条社会主义大街,是战后东德重建的重要标志。大街两侧的建筑立面继承了柏林传统古典风格。阿尔多·罗西(Aldo Rossi)称其为last great street of Europe,即"欧洲最后一条伟大的街道"。德国的《城市建设的十六点基本原则》中提及到:在城市的结构和建筑设计中要同时考虑政治生活和人民的民族意识;城市发展的目标是构建满足人们工作、居住、文化和娱乐的需求,并着重强调了城市历史保护的概念,这也是斯大林大街在设计中所遵循的。这条大街在德国历史中处于不断的调整变更中,规划者和设计者们将其在不同时期地位和意义的不同通过建筑元素表现了出来。
以上几种德国历史建筑的保护模式,较为有代表性的展示了德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中新旧结合,旧为新用,修旧如旧等多元化特点,针对不同历史建筑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中国现今的历史建筑保护具有很好的启发。
此外,还有国际上还有很多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案例。例如早在公元32年意大利威尼斯圣马可钟楼(the campanile di S.marco)从1902年的倒塌,到1912年的重建;罗马提图斯凯旋门(arc of titus)的“差异性完形”的修复思想,这种修复理念最早在18世纪末的罗马古迹修复过程中得以发扬;米兰主教堂、科隆大教堂等建筑在历史变迁中的保护运动也是极具代表性[7]。
5 启示
城市结构可能伴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各个时期历史建筑的保护由于制度规范和理念上的差异也随之不断变化,尤其对于中国这样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而言,历史建筑烙印下了旧时文明得辉煌和衰落,中国城市讲求其文化的独特性,城市文化虽然是无形的,却比有形的物质设施影响更深远、更广泛,它不仅可以创造城市经济价值,还可以塑造城市形象和提升城市品味。而历史建筑所涉及的得“体与魂”的统一,正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在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抓住“体与魂”的核心,才能创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城市文化。
然而,近年来关于是否要重建某些古迹文物(如圆明园)的争论,就很能够显示体与魂关系的现实性、复杂性和深刻性。有些人认为在遗址上进行重建,可以使其“重现昔日的辉煌”,可以“弘扬传统文化”,或者是成为更好地旅游资源,拉动经济。有些人则表示反对,认为与其耗费大量资源去重建已经消失的东西,不如保护好现有的遗址,保护文物和弘扬传统文化,可以通过其他更合理有效的载体和形式;更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对某些古迹的直接重建,是忽略了历史发展过程中间的沧桑变化的,是不尊重真实历史的表现。[8]
如何处理这些在历史建筑保护中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五点保护思路上的探索:
①了解历史建筑当下和未来的价值,国内各省市县能够更全面的对本地的历史建筑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梳理建筑及其周边场所的历史发展脉络,完善当前的价值评估体系。
②从城市整体空间的角度去思考历史建筑保护模式,在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尽量避免使历史建筑过于突兀,从而失去了历史建筑的人文价值。
③重视保护过程中对历史建筑细节上的处理,包括建筑材料、形式等,并使历史建筑的保护能够为今人和后人所感知和再利用。
④科学判断过去的保护所带来的影响,勇于批判和修正历史建筑在过去所遭受的“错误”保护。
⑤尊重历史建筑原有设计和特征,通过调整使其适应现代化标准。
而从文中对德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安排、模式选择的归纳,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德国政府多年来在文物古迹保护技术和制度发展方面不断的完善和提高,在保护过程积极使用各种高端、高效的保护方法和完善的保护体系,才有今天展现给世人的历史建筑风貌和文化底蕴。各州政府在联邦政府的管理和帮助下,积极调动国际以及国内各方面力量,共同发展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而建筑保护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理念充满着批判性和多元性,例如具有深刻的社会主义理想的包豪斯,自全球性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以来,城市工人阶级的住宅问题一直是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建筑师和各种社会学、规划学、建筑学理论关注的核心为题。而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事业中,直到本世纪前,都主要着眼于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包括文物)等的保护实践,缺乏全面和科学的保护思路。国内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等,迄今未有完整明确的总结和系统性的提升。历史建筑及街区的开发模式也趋向于商业化,公众对于历史古迹的保护意识非常薄弱,也很少能够引起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德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的制度安排、公众参与、保护模式等给予我国历史建筑保护有诸多启示:
一是我们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关注和制度调整,社会上能有更多的自发性组织和团体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工作中去,提高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水平,保护好我们的历史瑰宝,将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悠久的历史传统传承下去。
二是对于单体或者群体历史建筑保护模式的选择,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摆脱建筑保护就是“修旧如旧”等思维惯性,充分考虑建筑外形之外的人文和现实意义,更加注重在保有历史建筑“原真性”的同时,如何使其更好地融入现代多元化社会。可以从欧洲历史建筑保护模式:修护与复原、内部改造、重塑核心、重建以及增建(restoration、conversion、stoning、reconstruction and new-construction)中寻求借鉴和启迪。
三是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从德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可以看出政府除了在遗产保护制度上的管理以外,注重德国民众对于历史建筑认知的培养和提升。而国内常有一些有价值的古宅古建因无人看管废弃,或者受地段建筑的整体更新重建影响而湮毁。因此,重视民众在历史建筑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关注建筑所在地区居民的生活活动与历史建筑的交互,通过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使中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能够更快的成熟起来。
[1]ICOMOS Guidance on heritage impact assessments for cultural world heritage properties,2011 (accessed August, 2011).
[2]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 Granada, 3.10.1985.
[3]Preserving Germany's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 Legislation,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 (RICS) Research, November 2007.
[4]罗伯特·帕卡德.欧洲文化遗产政策以及实践评论[A]//欧洲委员会[C].2002.
[5]杨克.石头上的史诗——德国建筑旅行笔记 [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6]陈维.从索尼中心到奥芬堡小镇[J].房地产世界,2004(6).
[7]陆地,方冉,周彬.论建筑遗产修复中的差异性完形——以提图斯凯旋门为例 [J].新建筑,2007(1).
[8]林源.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基础理论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
责任编辑:王凌宇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literature review,this article tried to summarize the development of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of Germany.And find the system arrangement of German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by analyzing its protection technolog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so on. The summariz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rman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system arrangement may help the China's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in three points.First,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historical protection and make suitable adjustments in related system.Second, make the protection model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situation.third, improve the public awareness and participation.
Germany ; historical building ; protection ; system ;model
T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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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144(2016)-10-78(5)
赵雨亭,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德国勃兰登堡-科特布斯工业大学交流生。
李仙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生态经济文化研究所教授。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陕西省传统村落生态发展模式与政策研究”(编号:13D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