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2016-08-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 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 at-grade intersection
相交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交叉的部分。
3.7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 bus station facilities
用于乘客候车的站牌、候车亭以及安全护栏。
3.9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3.10 路缘石 curbstone
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4 一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4.1.2 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1.4 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4.1.5 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的相关要求。
4.1.6 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4.2 设置要求
4.2.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4.2.2 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2.3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2.4 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1的要求。
4.2.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4.2.7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4.2.9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4.2.10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11 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4.2.13 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14 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4.2.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4.3 管理要求
4.3.1 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4.3.2 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维护应符合表4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4.3.3 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
——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5 具体要求
5.1 护围栏设施
5.1.1 人行道护栏要求如下:
——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非机动车道内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
——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且高度不应超过1.0m;
——应紧贴车行道路缘石设置;
——护栏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1.2 公交站安全护栏要求如下:
——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要求;
——宜与周边护栏的高度、样式、色彩、材质协调一致。
5.1.3 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如下:
——绿化设施带不宜设置护栏;
——确需设置的,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且高度不应超过1m。
5.2 废物箱
废物箱要求如下:
——高度不应超过1.1m;
——应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座椅旁设置。
5.3 行人导引类指示牌
5.3.1 街牌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1的规定;
——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
5.3.2 步行者导向牌要求如下:
——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 、GB 5768.2的规定;
——高度不应高于2.2m,宽度不应超过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2;
——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内;
——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
5.3.3 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及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 公交车站设施
5.4.1 站牌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和设置位置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
——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
——距路缘石外沿不应小于0.4m;
——同一区域、道路的站牌样式、规格应保持一致。
5.4.2 候车亭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
——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
——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5 邮政设施
5.5.1 邮筒(箱)要求如下:
——邮筒(箱)设置应符合YZ/T 0129的有关规定;
——邮筒(箱)规格、样式应符合YZ/T 0067的有关规定;
5.5.2 邮政报刊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封闭式设计,经营时设施不应开放或扩展,不应超出设施基座范围;
——长度应小于2.5m,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小于2.2m;
——应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
——宽度5m以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含升降梯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
——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
——邮政报刊亭设置后,经营时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6 公用电话亭
公用电话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1.0m,高度应小于2.2m;
——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的路侧带上,可在不增加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话机数量;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5.7 自行车存车设施
5.7.1 自行车存车架要求如下:
——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应保证停放自行车后,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
——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7.2 自行车存车围栏要求如下:
——应靠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出入口设置;
——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高度不应超过1m。
5.7.3 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如下:
——停放公共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单独设置的公共自行车设施,不应设置围栏;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和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出入口两侧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共自行车设施。
5.8 座椅
座椅要求如下:
——长度宜小于1.2m,宽度宜小于0.5m,座面高度宜低于0.4m,座面宽度宜小于0.45m;
——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9 活动式公共厕所
活动式公共厕所要求如下:
——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距盲道不应小于1m;
——规格应符合DB11/T 19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