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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2016-08-05余泽浩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人纳税

◎余泽浩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余泽浩

近年来,电子商务作为现阶段发展最迅猛、涵盖面最大,影响力最强的新型商务模式,不少商家为避免纳税增加交易成本更亲睐于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商品或服务,这种巨大冲击直接体现在世界各国正在流失大量的税款以及逐渐丧失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因此,运用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来加强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是我国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正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渗透人们的生活。在我国,整个电子商务大环境也逐渐形成并巩固。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发展并没有与我国的税收理论研究同步,特别是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以致于现有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以及国际贸易的税收规则都存在巨大冲突。另外,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普遍盛行,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又未能跟上其发展,就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和税基侵蚀现象。所以,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在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对促进我国电商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纳税人、电子商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基本信息交流把控尚不到位。没有权利,更没有有效手段对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形成有效监管。按照常理推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买方、银行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些渠道来获取需要的全部纳税信息,但是这是以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为前提的。在B2B模式下,买方一般是比较大型的企业,它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存它所有的采购记录。

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符电商实际需求。通过对众多电商业主调查发现,若要对从事C2C模式的电商进行纳税申报,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的确定上,电子商务的交易通常分为先汇款,再发货;先发货,货到付款;先付款到第三方机构,待收货验货后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再支付。尤其是第三种交易方式,打破了传统的确认方式,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次,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几乎不开发票,这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以票控税”的模式无法适应。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下,纳税人需要填列的申报信息相对较复杂,操作程序也繁琐,C2C经营者对于会计制度、税法等则了解更为浅显,繁琐的申报流程使得纳税申报遵从成本过高,不易推行。个体公商户的定期定额申报方式虽然合适,但是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具有实体工商登记,另一方面超过定额时也需要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若直接运用于C2C电子商务交易,缺乏可行性。

税收管理缺位。对于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的B2B、B2C和部分模式已经纳入征管体系的应当自觉申报纳税,但是从上例海宁市的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中可明显看出,已经纳入征税范围的电商,存在严重造假现象,这无疑挑战了我国当前“以票控税”的税收监管体系。而未进行税务登记的C2C模式个人网店虽是以其交易所的来确定是否为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但事实上,似乎已经约定俗成对C2C模式的电商免税,翻阅现行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该模式是征税还是免税,所以不论征免其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所以C2C模式无疑成了税款流失的最大区域。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完善建议

建立专门网络交易登记制度。目前我国的实名制度已经在模式的电子商务中进行了普及,也就是说凡是在互联网上从事交易服务行业的自然人都必须留底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以备税收机关查阅。当然,为竭力配合我国实名制度的推广,确保每笔电商交易记录都能及时有效的查阅,它的具体操作步骤是,首先税务机关要将税务登记号发给每一位电商经营者,并及时对参与网络交易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做好相关登记,。

明确纳税申报主体范围。在当前我国对该模式的纳税申报主体存在误区,即我国对网上交易的主体不需要纳税。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分别是已进行工商登记的电商和未进行登记的电商。而纳税主体问题的焦点其实是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模式的中小型电商,这类主体可能因为交易额小没有达到线下征税条件的标准,或是因为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又或者是因为某些型电商冒充型进行网上交易,通常这种情况下的交易主体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这样就容易出现征税状况的模糊不清,所以一般人们所认为的网上交易不征税主要是指这类主体。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没有显示出任何异于线下交易的地方,且这种不同也没有突破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模式的征税更多的应该是从方式上突破而非税种和对象的改变。由此可见,在对模式的电商进行征税时,应该以线下模式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凡是在线下需要纳税的主体在线上同样需纳税,即模式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主体的标准同于线下。

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和文件保存制度,加强管理。我国应承认电子税务和文件的法律地位,使个人电商在填写电子数据时就具有法律责任,就这使得个人电商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和纳税情况。应建立全国联网的电子税务平台,使互联网电商在进行网络交易过程中要填写相关交易金额到电子税务系统,只有这样才可以进入到支付环节,其中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税务系统实时查询到自己的应该缴纳的税款和纳税状态,节省纳税人不必要的时间。成立专门税务部门来管理相应的电子税务资料和电子文件,在我国传统的税务机关通常是通过纸质税务资料和发票来管理税收的,并没有健全的互联网技术来管理电子数据,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应成立专业的互联网税务部门对模式电子商务等网络电商的税务资料加以管理。

(工作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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