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分析
2016-08-02王超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律的意识越来越深厚。现在的社会既是法制社会,而社会的形成多是建立在利益之上。在社会经济体制中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在到市场经济,民商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商法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分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不仅是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作用更是保持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做准备。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效率;民商法
价值取向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法律价值取向的作用就是决定,支配法律主体的自身价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以及其他主体的影响。法律价值取向的划分有很多标准,就民商法来说主要是从公平和效率来划分的。针对民法和商法来说性质的不同决定价值取向的不同,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调整方式的不同以及地位和作用的不同。
1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是一个集合概念既是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组成,民法作为基本法而商法作为特殊法,二者所体现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侧重体现公平而商法则侧重体现效率,二者有机结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
2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因素以及发挥法律价值取向作用
(一)决定价值取向的因素
民商法即由民法和商法构成,因此其价值取向也受两部法律共同制约。单就法律性质来说就是制约民商法法价值取向的一大因素。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价值取向及其影响因素
第一,民法作为调整社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是社会发展以及商品社会形成的衍生物,是人们根据既往的习惯逐渐形成习惯法,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通过立法的形式给这种习惯加以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二,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他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占有其他人财产。如果需要占有或使用要通过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便可以用所协商条件进行交换,这便逐步形成了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出现便有了利益的纷争,这也正将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展现出来。商品经济出现导致社会的不平衡,为了利益的竞争也日益严重,有失公平的现象便频频发生,这便是决定民商法在价值取向上公平方面的因素。
第三,民法是私法,是相对公法而言的,规范私法关系,保护私人利益。与公法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因此我国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
第四,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比其他法律更有针对性,适用范围更广,民法对所有主体的基本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使其人身免遭侵害,财产不受侵占,人格不被破坏等,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商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影响因素
民法在价值取向方面充分做到了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与民法相比商法主要侧重提升效率,高效的完成,高效的实施,高效的落实。
第一,与民法不同的是商法的发展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决定,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产物而商品经济则是自然经济下的一种表现,通过协商交换进行的。
第二,从社会角度讲,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民法具有伦理性,而现今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来明确伦理性的界定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准确判定。而商法具有严格的技术性,对商行为中的行为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明显的效率性。
第三,民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主体不确定,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共同目标就是在宏观调控下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垄断思维,平衡市场经济利弊,保持市场经济的稳步有序运行。为实现这种“大同乐”现象,就要积极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在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财产关系以及规范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中明确交易行为,保障市场有序运行。
1.保障平等和公平的实现
社会生产的参与者,在市场经济运营中的工作者,人数较多,这样就会有一部分参与者被忽视,法律听不到他们的呼声的不到他们的信號,他们就是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底层人民可视为弱者。这时就要加强对弱者的平等和公平的保护,充分发挥民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公平,关注底层工作者的心理感受,真真做到平等。
2.相辅相成和适应创新
民法在强调公平的同时也保护着平等主体的很多权益不受侵害,商法在强调效率的同时也灌输着平等的思想,将民法和商法有机结合在一起,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生产发展中市场经济的运作。没有一种价值是可以永远适用的,只有将它和其他的积极效果的价值结合在一起才会发挥强大的作用。社会在发展在进步价值取向在随之发展,只有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结合中巧妙运用,终会达到社会和谐。
3 民商法价值取向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有明显差异,但总结来看都是积极的表现,因此不会影响我国立法体系将法律有机结合的模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经济制度,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内容和方式上都有相似点,并都有很好的法律效果,因此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仍旧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趋势。
第一,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有很多相同点,平等价值取向,公平价值取向,诚实守信价值取向,守法价值取向都是民法和商法共有的价值取向。相同的价值取向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中都需要民法和商法对社会生产所产生的各种社会行为和对象进行调整,且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都是市民以个人的意思参与社会活动。民法所侧重的公平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所要达到公平的一种状态,而商法侧重的效率则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操作。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社会生产中的和谐稳定。
第二,商法和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明确的界定,二者都是对社会生产中的社会活动行为和个体行为进行调整的。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商品经济中的法人和市场经济中的商事主体很难区分。在现在社会中一些从事商品劳动的生产者和在商业活动中从事商品的经营者有你切的联系,使得商业行为和民事行为很难准确的界定。因此民法和商法都在互相的领域和对象上都适用。
第三,民商分法得以实现的前提是民法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就现今民法而言,在诚实守信原则和平等原则上也有一些难以界定的标准,民法具有伦理性,而现在社会并没有完善的伦理性界定标准,所以现在很难做到民商分法。而商法的确定性固定性和很强的技术性明确了商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以及相应的手段方法。民法和商法有机结合成为一套系统的民商法律。在民商法适用过程中以商法优先为原则,只有未明确规定某行为时才适用民法。
4 总结
国家在发展在进步,新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产生不断积累,这就使民法和商法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努力创造“大同乐”社会。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民商法的建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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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韶.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J]. 法制博览旬刊, 2013(7)
[3] 冯刚. 基于公平和效率的民商法法律价值取向分析 [J]. 才智, 2012(4)
作者简介
王超(1992-),女,汉族,吉林长春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