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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2016-08-02刁越男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标准内容

摘 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受到社会关注,因为它的存在不仅关系到行政行为的效率,而且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公正。80年代末期,我国学者开始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成果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基本原则的指导、规范作用,忽略了基本原则的道德评价标准作用。从基本原则的内涵入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立法的目标模式,并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基本原则;标准;内容

1 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立法讨论的现状

现今,行政程序法仍未正式立法。但学者们的成果取得了很大进步,全国各大高校、专家学者已纷纷提出《行政程序法建议稿》,对我国确立行政程序法具有促进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中争议的焦点,法学学者各持己见、莫衷一是。归结有几种观点:有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法原则和实体与程序兼具原则两大类,前者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平等原则、作出决定原则、程序及时原则,后者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原则;有学者综合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实践,参照国内学者的各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有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就包括公开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2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行政法程序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当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把握,它揭示了基本原则的外在表现,并意识到基本原则内在的价值追求;指出了基本原则的指导意义,还认识到了基本原则的规范、制约功能。基于此,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当是:效力的贯穿性,它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形式标准。是指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程序法规范始终的,对全部行政程序法规范自始至终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规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和规则才能符合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和目的,不至于偏离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内容的根本性,它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实质标准。内容的根本性可以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与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上体现。

3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關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内容的学说在学术界并未统一。归根结底,确立基本原则,必须从基本原则的属性、功能以及我国程序立法目标模式出发。

(一)公开原则

公开作为沟通政府与人民的渠道,随着民主的发展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加,成为公众的迫切要求,也成为控制行政权力无限膨胀、忽视人权、蔑视人权的重要手段。行政公开成为人民参与权力运作过程的基础,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反映,也即公民行使参政权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公开原则让人民充分了解行政执法的过程,为参与政治提供了前提,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同时公开原则使程序为人们所预先了解,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行政程序本身公开,让人们了解程序的流程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分配,这是程序公开的基础;其次,行政程序的行使过程公开,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体现公正,这是程序公开的重点;最后,行政程序的结果、信息公开,这是对程序实体上的要求,以保证是指公开与形式公开相统一。

(二)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法律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遵守的程序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以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其主要内容是:(1)事先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针对具体的个人或者特定事项应当告知其行政决定的理由,并听取其申辩。行政决定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应说明决定的依据,以便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具有可行性。(2)事中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有涉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给予与行政决定影响的合法权益有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接受所提交的证据。(3)事后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受到该决定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审查的请求,以引发对行政权的事后监督程序。

(三)时效原则

时效原则是指行行政程序的行使过程应严格遵守时限的规定,及时行使行政权力。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时限内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逾期则不对其主张予以保护;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时限内处理该行政案件,做出行政决定,逾期不处理视为许可或作出不利于行政主体利益的选择。“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行政行为不同于其他法律行为,它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经济生活,行政主体所面临的繁重行政事务要求其处理具有效率性,否则将阻碍社会的发展;行政程序的效率性还保证对相对人的及时救济,维护行政权力的威严。时效原则还需考虑行政程序适用的必要性,即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应当引入行政程序;考虑行政程序适用的效率即有多种程序方案可选择时,选取最为便捷的,但以充分实现公正为先;在行政程序上可引入司法中的判例制度,优先适用先前情况相同的处理方式,但以相对人未提出合理抗辩为限。

(四)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尽可能在法律程序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相对人的愿望和利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进行举证、质证,这是参与的核心程序有重要的意义。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和陈述,是重要环节。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诉讼的提起,行政相对人的启动救济程序、参与最终决定。

我国行政权向来强大,在行政集权化现象突出、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平衡的现阶段,不仅要制定行政程序法,而且要真正发挥作用,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刁越男(1990-),女,内蒙古阿荣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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