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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2016-08-02钟原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独立性本土化

摘 要:随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普及,我国上市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水平。但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制度只有结合了制度环境的现实情况再进行本土化改进,才能取得成功。鉴于中国市场经济和欧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为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出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独立董事本土化路径。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法律完善;独立性

1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一个上市公司担任除了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的人,且该董事与招聘其的上市公司的其他各个股东不存在任何有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的客观判断的关系,其对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负责,即独立董事除其在董事会中的角色和他们的董事身份外,不能在公司担任其他职位,不能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属,也不能是公司的供货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是为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和代表。独立董事通常只在召开董事会或从事调查时才在公司露面,其他时间主要从事自己受聘前的本职工作,以及阅读公司文件。一般独立董事在不召开董事的时候,会身兼其他工作,因此独立董事具有兼职性。独立董事往往是社会知名人士,常身兼数职,但独立董事又与一般兼职董事有着本质的区别。

2 独立董事在我国所存在的问题

2.1 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相关法规作支撑

目前,在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等方面,在我国尚无明确且强制性的制度规定,仅有以现行《公司法》等法规为基础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而这些要求大多是选择性的规则,并无强制性。不仅如此,中国上市公司的设立对独立董事的设立也并无硬性规定,只是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所涉及。这些规定,对公司关系的利益限制方面尚为宽松,主要侧重对大股东权力的限制。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如何选聘独立董事作为重要环节显得至关重要。而实践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选任由大股东提名,再由董事会讨论通过的现象普遍存在。大股东提名的范围往往局限在和自身有利益关系的熟人圈子里,这些熟人在履职时,就会不自觉地受到大股东的影响,使独立董事难以充分的发挥其独立的作用。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是由于独立董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支撑,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独立董事的具体选聘方式、职权、责任等具体问题。

2.2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缺失

鉴于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和冲突的要求,因此,在经济利益方面,要合理控制独立董事的津贴薪酬。一旦独立董事对其津贴产生依赖性,独立性自然无法保证。学术界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的报酬发放应交由独立董事协会来实施完成,才能有效的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报酬的来源可以从两部分获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独立董事经费上交;另一部分由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统一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中国证监会监督发放。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但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实现此种薪酬机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设计上,欧美等国明显较我国更加成熟。例如,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各类津贴在同类上市公司是相近的。而我国有些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不等,甚至更高,独立董事的津贴并无一个近似的标准,不同规格的上市公司,其独立董事的薪酬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独立董事的相互攀比身价,独立董事的身价不正确的同上市公司的财力挂钩,规模较大上市公司为显示公司财力,常常给予独立董事高额薪酬。正是高额的津贴,使得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其独立性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也就不言而喻了。

3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3.1 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即缺乏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普遍集中在大股东手里,为集中权力,他们通过选任独立董事来实际控制独立董事,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成为一纸空谈。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和内部人事对独立董事的操控,制定一套有效措施来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势在必行。首先,扩大拓宽拥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人或者组织的范围。设立独立董事协会,以此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提名权。同时,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媒体的监督,推荐合适的人选提名,最后由股东大会表决;同时适当降低提名人的股权门槛。其次,完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鉴于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挂钩的情况,可以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从严界定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再次,扩大中小股东提名的权力。越多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治理活动就更加合理,从而才能保证独立董事的选任更加公平,也更有利于保障其独立性。

3.2 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缺失,是导致独立董事丧失其独立性的重要原因。前文已阐述了薪酬缺失的种种弊端,对于如何才能完善薪酬机制,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完善,一是从薪酬的额度,二是从支付机构来完善。在薪酬的额度上,独立董事的薪酬应该确定合理范围,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薪酬过低,则错误的低估了独立董事这一职务的重要意义,会使独立董事缺乏积极性缺少对上市公司的参与度和认识感。同時,独立董事的薪酬也不能过高,薪酬过高易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过分的依附性。因此破坏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的做出决策,不仅如此,还容易发生不利于公司的短期行为。那如何才是较为合理的薪酬,笔者认为,在较合理的薪酬是一个既能激发独立董事的责任感又能保持其独立性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也应该是有标准的,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应该应当在按公司规模大小分层的基础上,对同一层级规模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给予近似的薪酬,不应过高或过低于此种标准。此种标准应该是有相关法律规章所明确规定的。

从支付机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独立董事薪酬支付现状是,独立董事薪酬几乎完全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由上市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高度依附,很大程度上可能使其丧失独立性。鉴于独立董事是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其薪酬理应不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对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应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发放。可以两种发放模式来实现:一种由既有的证监会直接发放;另一种即可新设独立董事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来支付独立董事薪酬。上市公司按其规模大小每年要向独立董事协会或证监会缴纳相应的会费,再由独立董事协会或证监会每年对独立董事工作进行考察,然后按照相应标准发放独立董事的薪酬。这样既可以让独立董事从利益上与上市公司独立起来,又有利于对其工作的监督,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有着双层的作用。

4 结语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适应中国股权结构的改革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当前,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仍然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但纵观立法进程,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一定会日渐健全与完善,并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参考文献

[1]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张富强.21世纪经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2.

[3]郑斌.反思独立董事制度[J].中国律师,2002(2).

作者简介

钟原(1989-),男,福建泉州人,贵州师范大学2014级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市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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