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之所至,舞之于形
2016-08-02李永明李媛
李永明++李媛
【摘 要】舞蹈的内容美与形式美统称为舞蹈美,舞蹈美是舞蹈作品应该具备的审美属性。艺术作品永恒的追求是“真”“善”“美”的高度融合,即内容美与形式美的高度统一。
【关键词】舞蹈编创;内容美;形式美;统一
中图分类号:J7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7-0173-01
《毛诗序》曰:“情动于中而行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舞蹈源自于情感,它以人体为媒介,通过舞蹈形式表达人的思想意识及情感色彩。观赏者通过欣赏舞蹈作品的外在形式而体会编导所传递的思想感情,悟其意蕴,明理净心。
一、舞蹈作品编创的内容美
舞蹈作品的内容是编创者思想的集合,由题材、主题、人物、情节、环境构成,是“真”与“善”的统一。舞蹈创作要遵循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规律,真实、典型地反映社会生活。然而舞蹈创作的真实性不仅仅是编创者对社会生活的表象做原始复制,更重要的是用正确深刻的态度揭示社会生活以及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社会生活为艺术提供素材和原形,但社会生活不等于艺术,艺术是生活的提炼、美化。例如双人舞《夫妻哨》,讲述了戍边哨所夫妻二人相互扶持保卫祖国的故事,体现了无私奉献的军人精神。这样的取材不是空穴来风,在我国边境,这样的夫妻哨所不胜枚举,他们甘于奉献,面对“大家”与“小家”,无怨于牺牲个人利益,而军嫂为家庭默默付出,更是毫无怨言。国之责,家之情,在短短的几分钟里,为我们展现得淋漓尽致。而“乐”在古代作为音乐、舞蹈、诗歌三位一体的艺术,《论语·泰伯》中孔子指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乐舞感染人,激发人性中“善”的一面,以达到德行的圆满。由此可见,舞蹈作品的内容要以积极健康为准则,直击心灵,激发正能量为追求。
二、舞蹈作品创编的形式美
舞蹈作品的表达形式是舞蹈编创者思想的外化方式,其形式美的体现由三方面构成:物质材料、造型手段、基本规律。舞蹈以人为载体,通过艺术化的动作来传情达意,叙事状物。舞蹈对人体的要求是严苛的,身高、比例、长相、年龄等都有所要求,而这样的要求也来源于艺术的审美倾向以及观众的审美需求。其次人体的动作需要美化、节奏化、技艺化,姿态造型需要富有美感且具有典型意义,同时舞蹈也需要技艺结合,开发人体潜在可能性,提高舞蹈的审美价值和审美冲击力。然而只有技巧为情感抒发而铺垫,才能成为舞蹈表达的一部分,空洞的炫技只是人体柔术和技能的机械罗列。舞蹈的音乐、服装、道具、灯光、布景等也是辅助舞蹈呈现手段,在选用时要考虑是否能够体现主题、服务主题,并且符合人物形象。此外,舞蹈编创过程中对线条、色彩、形状、节奏等变化的运用,要遵循以下原则:单纯齐一、对称均衡、对比变化、新颖特异、多样统一。单一的节奏、色彩和构图会造成人的审美疲劳,变化中有规律可循,对比中突出主次,让整个舞蹈的呈现更加丰富饱满,才能使舞蹈更具有形式美。
三、舞蹈编创中的“内外兼修”
舞蹈美是内容美与形式美的统一,即“内外兼修”,也是“真”“善”“美”的体现。“内外兼修”的舞蹈作品的创作需要舞蹈编导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对社会的感知力,选择好的题材,积极向上的主题,塑造出鲜明而有代表性的人物形象,设计出扣人心弦的情节,营造出生动的环境布局,并借以优秀的舞蹈演员进行表演。形式上也需要与时俱进,打破传统思维模式不断创新,结合科技、媒体等多角度、多层次展现舞蹈艺术,推动舞蹈艺术形式表达走向更高的阶梯。舞蹈作品的内容美与形式美的统一早在我国封建时期便得到认同,西周建立,为了巩固政权,统治者建立了一套严明的礼乐制度。孔子作为礼乐制度的推崇者,提出乐的精神是“和”,“和”则体现了“美”和“善”的统一,也就是内容美与形式美得统一。孔子听了《韶》乐后,对其大嘉赞赏,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舜之乐舞《韶》,以歌颂舜帝仁德为内容,形式上呈现了“鸟兽翔舞,箫韶九成,凤凰来仪,百兽率舞”的画面,内容与形式具有“美”的特性,因而孔子推崇备至。孔子认为乐在形式上的“美”固然重要,但内容上的“善”更加不容忽视。内容美与形式美的高度统一,以体现和谐之乐舞精神。
综上所述,舞蹈的创作要以“真”“善”“美”为审美标准,做到内容美与形式美得统一,真正实现情之所至,舞之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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