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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6-08-01杜晓芳韩依帆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会计人员

杜晓芳 韩依帆

【摘要】完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会计人员的界定为基础,通过文献研究、逻辑推理、实证研究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现状、责任不足及其完善展开研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试从立法、执法和公平公正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2001年10月29日,朱镕基总理在考察国家会计学院时,要求所有会计人员“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他强调说,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账分不开。会计人员的假账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而今,十几年之后,会计人员做假账,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基本问题

(一)会计人员的界定。会计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员等。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地位。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考察

(一)会计法律责任规定。1.行政责任。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规定在《会计法》的第六章。《会计法》主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会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如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等十种依《会计法》需受处罚的行为。会计人员如有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1)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2)虚假会计资料、虚假会计报告。规定在《刑法》一百六十条到一百六十二条中,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中的会计造假行为。综观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得出会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承担的后果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主要形式:财政部门予以通告,或吊销从业执照,只有在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额时时才会上升到刑罚角度处以刑事处罚。

(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足。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体现出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补充,民事责任不完善的现状的不合理性。同时正如上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之所以越来越普遍,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缺陷等不足不无关系。

三、会计信息不实的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会计人员行政责任的完善。针对行政责任规范存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力度问题,可作出如下调整方案:1.运用司法解释技术,解决不同会计行政法律规范间的矛盾。鉴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冲突严重,我们可以采用司法解释技术,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据不同类型会计法律规范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分别定位,同时考虑使其与其它相关的会计法律规范相协调,相配合,来据以阐释不同会计法律规范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冲突,维护会计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2.不同监管部门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力图在规范制定和执法环节消灭行政责任竞合现象。会计行政立法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注重立法公正、统一、科学。对于现存的《会计法》、《证券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同监管主体同时罚款的情形,要依据法理上解决法律冲突所适用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等基本原则加以妥善解决。3.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刑侦处罚的威慑力。具体如提高罚额;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通告由行业内部扩至投资者等外部等。

(二)会计人员刑事责任的完善。在会计刑事责任方面,《刑法》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会计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实现对接。针对上述提出的不足,完善方法如下:1.强化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会计责任体系完善方面的协调作用。从刑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适用范围来看,刑法有其先天的滞后性与概括性。因此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来丰富其内容、扩充其适用。但由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这也限定了法律解释也是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2.修定和补充会计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使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刑事责任实现完美对接。正是因为刑法法律解释的不随意性,需要从另一个侧面,即从会计刑事责任规范本身入手,通过修订和补充会计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刑法》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类型界定等方面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便为后者中相关会计刑事责任的规定提供实体和程序上保障。

(三)会计人员民事责任的完善。由于现行会计人员责任体系中几乎没有民事责任规范,因此民事责任规范也要重头制定。1.完善民事责任使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中国会计法律责任规范逐步与国际趋同就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民事责任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到我国的现状,还应该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那些反映市场经济普遍价值规律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推进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国际协调。2.正式在《会计法》中规定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会计民事赔偿制度建构。对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标准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做具体的规定,以此来确定责任人应就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

参考文献

[1]邓力平,邓永勤.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视角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张军立,李霞.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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