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也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2016-08-01廖春梅
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也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我丈夫原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包括负责对公司废弃物品的处理。鉴于公司的废弃物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公司对其处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流程。三个月前,由于废弃物品较多,而我丈夫又急需赶往医院照顾住院的父亲,遂乘人不备,将含有六价铬的固体废物悄悄倒在了水渠附近。未料,却造成33人中毒、12人轻伤,自己也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令我不解的是,我丈夫只是处置危险废物不当,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吕玉萍
吕玉萍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丈夫确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之对应,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相应要件。一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六价铬作为吞入性、吸入性毒物,很容易被人体吸收的,可通过消化、呼吸道、皮肤及粘膜侵入人体,在体内具有致癌作用,还会引起诸多健康问题,如会引起流鼻涕、打喷嚏、瘙痒、鼻出血、溃疡和鼻中隔穿孔,产生溃疡、鼻黏膜刺激和鼻中隔穿孔,导致肾脏和肝脏的损伤、恶心、胃肠道刺激、胃溃疡、痉挛甚至死亡等。这也决定了你丈夫随意处置含有六价铬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第(四)项已将“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纳入应予立案追诉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十二)项也已将“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形,列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你丈夫已导致造成33人中毒、12人轻伤,明显当属罪有应得。
廖春梅
(本栏编辑:陈妙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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