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视角下的“幸福人”
2016-07-26杨思佳
杨思佳
摘要:法律给人以理性,是正义的维护者和秩序的管理者;幸福给人以感性,是生命的价值和道德的本质。公民意识作为法学概念下的一个特殊范畴,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在法学的视角下成为一个“幸福人”,就是要求个人要拥有公民意识,从而提升个人和集体的幸福感,培育正确的幸福观。
关键词:法学;幸福观;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C912.6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不同领域的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幸福,不管对幸福冠以何种意义,它都人们所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社会发展,公共交往不断扩大,社会交往中出现了各种侵害权益的现象,成为人们提升幸福感过程中的一大阻碍。公民意识作为法治的引擎,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凸显,研究公民意识与提升幸福感之间的相互作用,对提升人们感知幸福、维持幸福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伴随着法律而产生,物质生产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意识观念。它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下的人们自觉遵守普遍规范的一种信念。公民意识的核心本质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
国家层面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就是公民如何看待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能否正确行使自己参与国家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把自己看做是国家的主人和历史的创造者,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热情来自于真正的理解,内化为自己精神的一部分。
社会层面的权利义务意识。托克维尔说:“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的人表示服从而不奴颜婢膝。”[1]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公民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能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识。义务意识就是要求公民在享受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要自觉的了解并主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履行义务作为一个清楚明白的行为规范。
个人层面的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就是用理性的头脑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并正确的评价自己行为的一种意识。拥有理性精神还将培养出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公共精神,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公民意识对幸福观培育的作用
参与公共事务,培育国家幸福观。公民意识的养成有利于公民主体观念的认知,使民众具有独立意识和地位,更好的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国家公共社会事务管理,培养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提升作为公民的幸福感。同时,自觉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也将提升个人价值,使人们把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作为提升幸福感的一种途径。
建立社会秩序,培育集体幸福观。中国人的人情社会和差序的社会结构使人们缺乏平等和奉献精神,不利于集体的团结和发展。增强公民意识,强化民众的权利义务意识有利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气,让每个公民意识到社会是一个共同体。遵守行为规范是为了配合他人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使社会能顺利反馈给包括自己在内的社会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从而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提升个人在社会中的满足感,从而在集体感悟幸福。
养成公共精神,培育个人幸福观。公民意识有利于公共精神的养成,使人们克服个人狭隘眼界,破除利己主义,追求长远利益,从而拥有对真正幸福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有利于激发民众追求当更高层次幸福的动力,提升个人感悟幸福的能力,实现自我幸福的目标。
三、公民意识培育途径
首先,全面深化改革健全民主法治。公民意识产生于法学概念之中,民主法治的建设是公民意识培育的载体。全面生活改革,健全民主法治,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导向,由强制力保证下的不自觉发展成为环境引导下自觉的公民意识,并指导自己的行为。
其次,坚持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公民意识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是由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认识,激发了人们对权利平等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构建和谐社会可以为民众提供实践的场所,主动并积极的发挥公众参与热情,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
最后,完善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公民意识不能靠外在的制度来推行,而是要内化为个人情感,从而外化为个人的行为,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遵守。培养文化的基础是一个过程,对不能很好接受的民众一开始是一种强制,而后内化为自己的观念,就会变成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意识。而且,如果想要通过抑制对行为有所控制,那它必须是行为中所自觉的。提高公民素质,可以使公民意识潜移默化的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达到培育公民意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朱尾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柴素芳.幸福观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汪倩倩.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公民意识教育研究[D].苏州大学,2014.
[4]赵永林.论公民意识[D].西北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