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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反抄袭话语中的权威建构与体现——批评话语分析视角*

2016-07-25刘璇

话语研究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作假语体校方

◎ 刘璇



高校反抄袭话语中的权威建构与体现——批评话语分析视角*

◎ 刘璇

天津商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杜绝抄袭现象是学位论文写作中的一大难题,而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学术抄袭事件不仅表明学生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和重视尚不充足,而且高等学校的权威和社会公信也受到挑战。本文从批评话语分析视角出发,运用Fairclough的话语实践方法研究高校反抄袭话语中对抄袭现象的建构,通过分析其语言表达及背后的权力关系,发现校方虽然在治理抄袭的话语实践中运用强制且严谨的语言表达,再现和建构出具有权威的自身形象,但却在实践形式上局限于抄袭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同时,内容上也局限于强调校方的责任与义务,即强调校方对抄袭行为的监督、审理和处罚,却忽略了从学生的责任与义务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这些因素都制约了高校在治理抄袭现象的社会实践中有效运用自身权威影响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

学位论文抄袭;高校政策话语;语篇实践方法;批评话语分析

1.背景介绍

“抄袭”在《现代汉语词典》(2002)上的释义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这个定义概括说明了大多数人对“抄袭”的理解: “当作自己的”体现了抄袭中常常涉及的版权问题,因而人们常将抄袭与法律上的著作权或版权问题联系在一起。法律上定义的抄袭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它所保护的是表达独创性,却难以掌控思想的独创性(齐爱民,2010:86-90);同时法律上强调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发表”的作品才构成侵权(《黑龙江版权通讯》,2000)。但学术写作中对“抄袭”的理解与法律要求有所不同,甚至更为严苛。《MLA科研论文写作规范》(2011)就明确指出,学术抄袭不只包括文字表达上的抄袭,也包括思想和信息的抄袭;同时,不只是出版的作品会涉及相关问题,要从学生的科研论文练习开始注意避免抄袭的发生,使其在累积中学会如何进行学术写作。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001),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拥有监督和管理学位论文写作的责任与权力,在反抄袭的社会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对高校反抄袭话语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高校对抄袭现象的解读,同时发现高校反抄袭实践中的权力关系。本文利用Fairclough的话语实践方法,从批评话语分析视角探究作为抄袭规范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高等学校如何在反抄袭话语中再现与建构抄袭现象,如何运用权力关系影响对学生的学术写作实践。

2. 高校反抄袭话语的分析

为了解抄袭现象背后的社会动因,研究者就实践中的权力方——高等学校的反抄袭话语进行了研究。考虑到学校官方主页在展示高校成果、宣传各项精神、实现与学生信息交换上的重要平台作用,研究者选取了三所高校,通过浏览其研究生院主页以及院系主页,查找与学术论文规范或学术抄袭相关的语篇,将对研究生具有指导作用的《研究生手册》作为此次研究的重点语料来源。

Fairclough的话语实践分析方法指出,话语是一种社会实践形式,与社会实践的其他形式存在辨证联系,共同对社会变革发生作用,甚至话语的作用愈发重要(田海龙,2009)。“社会实践(social practice)”可以看作“社会主体在创造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相互交际的方式”,是众多语言与非语言(如权力) 社会成分的集合体(赵芃,2013:23)。“这些社会实践以某种特定方式网络起来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社会秩序(social order),而这种社会秩序因其与语言的密切相关而反映在话语层面就构成了话语秩序(order of discourse)的概念(赵芃,2013:23)。”因此,运用Fairclough的话语实践分析方法,通过结构分析和互动分析,本文试图发现校方对抄袭问题的再现与建构,揭示抄袭现象中所涉及的权力关系。在结构分析中,通过对话语结构包括语体链的研究,可以反映出机构或团体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发挥权力所运用的实践形式;在互动分析中,互语分析揭露了话语之间、文本之间的相互关系,语言符号分析则展示了文本的特点,从微观层面发现语言表达如何逐步建构社会事件(田海龙,2009)。

2.1 结构分析

高校有权制定反抄袭政策语篇,参与规范抄袭行为的社会实践,是由高校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决定的。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5),“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表明,学位授予工作的安排和监督,包括学位论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权力交与国务院学位委员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001)也规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国务院将权力进一步交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由学术机构负责学位评定工作。由此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参与反抄袭实践的权力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给予的,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高校拥有较高的权威。但同时,我国高校执行权力的资格与成果也必须接受国家政府和人民的监督,为了保持自身权威,保持社会公信,学校有责任去明确制定并不断修订反抄袭语篇,约束和规范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避免发生抄袭现象(Sutherland-Smith,2011:129)。

通过对高等学校在实践中的社会关系进行简要概括,我们可以发现高等学校在权力实施中要接受国家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这种社会结构也体现在治理抄袭的话语秩序之中。本文将政府或高等学校在已发布文件中涉及反抄袭实践的话语称为“反抄袭话语”,主要内容涵盖机构对学位论文或学术写作中抄袭现象的态度意见、解释说明、处罚规范和发展建议等,这些话语以片段文本的形式出现在多个文件当中,涉及学生学术生活的各个方面。下面按照时间顺序,以“语体链”的形式整理并排列了包含政府反抄袭话语和A高校反抄袭话语的文本,展示二者的发展脉络以及参与话语实践的不同语体。

表1 政府反抄袭话语和A高校反抄袭话语的文本整理

续表1 政府反抄袭话语和A高校反抄袭话语的文本整理

政府反抄袭话语A高校反抄袭话语 201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2012修订《授予博士、硕士学术学位工作细则》 2013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4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2014《关于修订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Fairclough(2003)将话语实践中不同语体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语体链”,它可以体现话语秩序中的结构关系(田海龙,2014)。从反抄袭话语的语体链上可以发现:1)在前后关系上,高校话语是对政府话语的继承与发展(甚至A高校2013年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与教育部文件同名),体现高校在政府指导下运用权力的社会结构。2)在主题上,随着时间的推进,高校话语的发展脉络和政府话语具有一致性——针对抄袭,从“制定纪律规范”逐步转变为“发展课程教育”。3)在语体上,政府话语的语体十分正式,主要包括“文件(包括“通知”和“意见”,出现三次)”和“规范(“规定”和“办法”,出现两次)”;高校话语与其相似,采用了“文件(即“指导意见”)”和“规范(“条例”、“规定”、“细则”和“办法”)”两种语体,但“规范”语体明显多于“文件”语体(“文件”语体仅出现一次)。因而,从语体链的分析来看,高校话语的发展和政府话语大致相同,都采用正式语体,表现二者在处理抄袭现象的社会实践中都具有较高权威。但在政府话语的实现形式上,“文件”语体和“规范”语体数量基本一致,“文件”语体稍多,证明政府话语的权力运用以指导社会实践为主;而高校话语明显倾向于“规范”语体,具有语体单一性的特点,证明高等学校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发挥权力。

然而,语体单一的高校反抄袭话语并不完全反映抄袭的复杂性,这与实践目标的特质不相符。浏览高校官方网站上相关的文件可以发现,三所高校中反抄袭话语的位置具有相似性,基本位于“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研究生管理规定”(包括“违纪处分规定”)、“学位论文作假处理”以及“课程培养方案”(包括“课程教学工作的规定”)四大版块之下。Ruth Wodak曾提出社会实践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以不同的语体呈现出来,并不断创造新的活动领域(转述田海龙,2009)。活动领域可以看成是相应社会活动的片段,共同塑造了话语实践的框架;不同活动领域内开展着不同的社会活动,这些社会活动服务于同一社会实践,却可以通过不同语体表现出来(Wodak,2001:229-230)。四大版块可以看作代表四个活动领域,证明规范抄袭现象的社会实践与学位授予、研究生管理、学位论文写作和研究生教育多个活动息息相关。反抄袭话语所在的位置可以反映出学校机构对抄袭意义的建构(Sutherland-Smith,2011:128)。因此可以看出,抄袭既是纪律问题,是思想道德问题,也是写作和教育的问题。高校话语位置的这一建构和国外许多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如Howard(1992:233)曾明确指出抄袭行为并非黑白分明的,学生的抄袭行为可能是语篇策略(textual strategy)的不恰当使用,Pennycook(1994:278)也指出抄袭涉及的语境十分复杂,大到国家文化,小到学生个人经历,都可能影响其对抄袭的理解。Ling Shi(2008:3)在总结国外学者对抄袭问题的看法时说到,抄袭不仅是学术诚信(dishonesty)问题,也是学术素养/学术读写能力(academic literacy)的问题。面对抄袭现象的复杂性,仅仅通过单一使用“规范”语体试图约束学生行为,这必然会局限社会实践的开展。

2.2 互动分析

通过结构分析可以发现,与政府话语联系最为紧密的是A高校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它采用了政府文件的原标题,最能体现高校在政府指导下建构权威的过程,同时“处理办法”是所列文本中对抄袭的内容、判定及处罚介绍最为集中和详细的,因此本文以A高校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为例,针对具体的语言表达进行互动分析。

据Fairclough的话语实践分析方法,互动分析——包括互语分析和语言符号分析——可以揭示符号(包括文本的语言特征)是如何与社会结构相连接的(Fairclough, 2001:194)。通过互动分析可以发现,话语中再现了校方在社会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通过具有强制性和严谨性特征的语言表达建构出校方在反抄袭实践中的权威形象,但同时,该抄袭规范的制定更倾向以校方机构为目标,而不是以学生群体为目标。

2.2.1 互语分析

校方的反抄袭话语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在消费政府话语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是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对政府话语的再生产,因而高校话语存在与政府话语的互动,主要表现在所指和词汇两个层面上。

首先,在A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第一条”中就明确提及相关政府话语,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处理办法”。通过直接指向已经存在的政府反抄袭话语,建构该《处理办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其次,校方大量使用政府话语中相似的语言表达,通过词汇重复形成与政府话语的互动。如A高校的《处理办法》中关于抄袭的定义、判定和处罚有以下三条规定: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或者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以及其他有悖学术道德规范不正当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凡我校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或者疑似作假行为的,首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并将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复核和认定工作。复核、认定完毕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最终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学校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最高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位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视其情节除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其中“第四条”和“第六条”与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中的表达十分相似,分别重复“第三条”和“第七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比可以发现,高校的《处理办法》只是扩展描述了抄袭的具体情况和判定抄袭的过程,同时顺应了学校作为条例执行者的身份,增添或删除了个别字眼(如删除了“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执行者具体到A高校自身),其余表达和教育部的政策话语保持一致。通过词汇表达上的大量重复,高校的《处理办法》实际是教育部的“翻版”,将政府话语的表达直接运用到高校话语当中,建构自身权威。高校反抄袭话语的片段是从原始的政府话语中剥离,通过所指和重复放入新的高校情景当中,这正是一个“去情景化”和“再情景化”的过程(赵芃,2014:4)。然而高校对政府话语的“翻版”证明学校对政府的指导没有更多扩展,与学校及学生实际情况的结合不够深入。

2.2.2 语言符号分析

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对高校话语的语言特色进行了分析,发现高校语篇的文本具有强制性和严谨性的特点,颇具法律话语的特征,通过使用正式语体建构校方权威。然而,文本在强调高校对抄袭行为的规范与举措,突出校方责任的同时,学生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却相对受到削弱。

(1)强制性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小句中的“限定成分”以及“情态状语“(包括“评论状语”和“语气状语”)都可以表达意义的情态,体现说话人的态度,具有人际功能(Thompson, 2008)。分析校方文件可以发现,作为限定成分的情态动词出现在“第四条”中,为“应当认定为学术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当”,体现情态表达中的“义务”。同时,文中的评论状语也出现在“第四条”中,当解释抄袭内容时,高校话语使用“不正当”来体现校方对抄袭行为的否定态度。从这些情态表达可以看出这份《处理办法》中的反抄袭话语是对“义务”的确定,属于确立规范与责任,而非以解释说明抄袭为主要目标,高校在文本中表现出对抄袭现象的否定态度。

同时,从句型上也可以看出校方强硬的语气。文中大量使用含有“否定”意义的动词,如“取消、撤销、注销”,均出现在祈使句当中,祈使句可以表达命令语气,凸显话语实践中社会活动者在发挥权力时对阅读目标的强硬态度,也可以体现语言的人际功能。这里是以权威命令的形式对抄袭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表明校方面对抄袭现象,有权强制否定抄袭者的成果、身份以及获取身份的资格等。

通过情态和句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人际功能的表达中,学校是拥有权威的一方,运用情态表达体现高校对抄袭的否定态度,对抄袭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在强势的命令语气当作突出高校的权威形象,使规范的执行带有不可抗拒性。

(2)严谨性

在规范抄袭现象的社会实践中,高校话语最突出的特征便是其语言的严谨性,主要体现为逻辑紧密、衔接密切和意义完整三个特点。

首先,关于话语的逻辑发展,Thompson在对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研究中指出,除了Halliday提出的人际功能、经验功能和语篇功能以外,还存在逻辑功能,逻辑功能和经验功能共同组成语篇的概念功能,体现说话人谈论世界的方式方法(Thompson,2008)。其中,逻辑功能主要“表示小句与小句之间关系的机制,以表现为并列关系或从属关系的形式出现”(Thompson,2008)。总结归纳校方文件小句之间的关系机制,我们可以发现文中存在大量表达从属关系的条件句:先列举可能出现的情况,在对其做出相应判断,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凡我校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疑似作假行为的,首先……最终……”、“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最高可给与开除学籍处分”等。这些条件句往往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要么分条逐列(如“第四条”中列举的各种学术论文作假行为),要么前后互补(如“第六条”中制定的不同抄袭处罚),力图囊括可能涉及的所有情况,使行文前后紧密、条理分明,形成无懈可击的逻辑联系。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文件中常常使用“重复”这一衔接手段构成前后连贯。作为话语的衔接手段,重复包括词汇重复和语法重复,语法重复又常指照应、省略和替代等(Thompson,2008)。但在校方文件中,语法重复出现次数较少,且比较分散:如“第四条”中的“以下”属于照应,下指各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六条”中“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其”,回指“学位申请者”,也属于照应。出现次数较多且分布集中的是词汇上的重复,如在“第五条”的三个句子当中,每个句子的主语都是前一句中结尾词汇的重复,即每一句的主位都重复了前一句中述位的描述,做到首尾相接,完整再现整个判定过程。但重复手段并不局限于主述位的衔接,还包括上下文的并列。比如“第四条”中所列举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都以“……的”(“……的情形”的省略)结束,以重复(表现为排比)形成文本结构上的工整以及衔接上的紧密,“第六条”中两次重复使用“视其情节”也属于这一用法。

最后,校方文件语言的严谨性还体现在其意义表达的完整性上。上面介绍逻辑联系时提到,校方文件大量使用条件句,囊括各种情况,力图做到逻辑上的无懈可击,这是其意义表达完整的表现之一。但有时,模糊的语义表达也是实现意义完整的一种方法。无论列举的情形如何详细,在实际操作中总会出现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是书面条款中无法一一覆盖的,因而出现了如“第四条”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表达。这里“其他”一词的使用虽然是模糊的,没有精确的意义,但却给社会实践的具体操作留出余地,更加灵活,可以涵盖更为广泛的意义表达。

通过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有关情态、逻辑和衔接等研究分析校方文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和抄袭有关的文本具有以下语言特征:1)强制性,表现情态词和命令句型的使用,建构高校反抄袭话语不可抗拒的形象;2)严谨性,可以表现为使用条件句、词汇重复和模糊表达,构成文本的逻辑紧密,衔接密切以及意义完整,建构高校反抄袭话语具有科学性的形象。通过不可抗拒性和科学性并存的形象建构,表现高校在反抄袭实践中的权威。

(3)以高校为责任承担者

不同的语体有不同的意义潜势和主体位置,为了达到预期的交际效果,社会活动者往往要选择具有合适意义潜势和主体位置的语体来实现语篇中的建构(辛斌,2005)。然而在上文中我们提到,高校话语大量使用“规范”语体进行约束抄袭现象的社会实践,那么高校大量使用该语体在建构中选择了怎样的意义潜势和主体位置呢?

在语言的“严谨性”一节中指出,高校话语逻辑紧密,常常使用条件句,先叙述具体情况再做出判断,因而话语中大量出现以条件句为主位的现象,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凡我校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疑似作假行为的,首先……最终……”等。以条件句为主位,表明该文本以罗列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为重点,学生作为抄袭行为的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被弱化。同时,话语中条件句的出现往往伴随着祈使句或情态表达的使用,然而它们的施事者,即承担责任的一方,都并非学生,而是校方机构。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中,条件句之后紧跟“应当”,表达“义务”的情态,具有强制性,但是动作“认定”的施事者显然不是学生自己,而是校方相关机构,因此受《处理办法》约束从而履行义务的一方也是校方机构,将校方置于主体位置。这一现象在描述抄袭的判定时愈加明显,如“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最高可给与开除学籍处分”,这些句子当中有权力“撤销”或“给予处分”的一方只能是高等学校。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高校反抄袭话语选用“规范”语体,在强制性和严谨性的表达中建构自身权威,但动作的施事者却是校方,将校方机构置于主体位置上,主要表达的意义是罗列在不同情况中校方应采取的举措。这一安排弱化了学生对抄袭行为的责任承担,与反抄袭实践的对象并不相符。面对学术写作,很多学生始终在“独立思考”和“言之有据”的要求中寻找平衡(Angélil-Carter,2000)。因此,高校反抄袭话语实践对学生的学术写作应兼顾引导和规范,尤其学生作为论文作假行为的直接责任承担者,应当被放在突出的主体位置,参与到该话语实践中来。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作为治理抄袭重要的话语实践之一,在明确高校对作假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措施的同时,也应突出强调学生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规避“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遵守相关规范。

3.总结与思考

在规范抄袭现象的社会实践中,高等学校属于拥有权力的一方,相反学生群体在抄袭规范等问题上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属于被约束的一方。因此,针对抄袭现象,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是在顺应学校机构权威下而进行的社会实践,学生应努力符合学校规范,达到学校要求。但在实际情况中,学位论文写作的抄袭现象违反了高校反抄袭话语中的规范,构成了对学校权威的挑战。这证明现有的高校话语在权力的运用和发挥上仍存在问题。

分析得出,高等学校在话语中充分建构了权威形象:和政府话语相似,高校使用了正式的语体,尤其倾向于“规范”语体,语言表达带有强制性和严谨性,在社会实践中主要进行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活动。然而抄袭现象十分复杂,并非简单的纪律问题,可以单纯使用规范规则来约束。高等学校在反抄袭的话语实践中所建构的权威与实践的对象和目的都存在矛盾。首先,在宏观上,语体的单一性与抄袭的复杂性特质不符,限制了校方在反抄袭实践的各活动领域中扩大其权力影响的范围。其次,微观上,高校话语的语言表达虽然极为正式,但片面强调校方履行各项处罚办法的责任,而相对削弱了学生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其引导学生辨别和规避相关作假行为的作用也随之大打折扣。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认为,从微观的语言表达来看,该《处理办法》难以很好的引起学生群体重视,高校虽然建构极高的权威,但其作用是间接的,校方应增加以“学生”为主体的表达,增加针对学生的语篇实践来加深该群体对抄袭现象的理解,以更直接的形式向学生再现高校反抄袭实践中的权威。从宏观的实践形式来看,面对抄袭的复杂性,校方仅采用“规范”语体,停留在参加制定和执行处罚的活动领域,难以使学生全面的了解抄袭现象,也难以达到很好的治理效果。由于抄袭涉及多个活动领域,高校应在不同活动中尝试采用不同语体,比如除了使用“规范”语体进行与纪律相关的活动以外,可以在“学位授予”活动中使用“说明”语体解释抄袭对学位授予的影响,在“学位论文写作”中开展“案例分析”或“对话(问答)”向学生详细诠释抄袭的演变,通过“演讲”和“辩论”等进行“研究生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只有在宏观和微观上确保反抄袭话语实践符合实践的性质及对象,才能使社会实践的开展更加有效,从而进一步改善抄袭现象。

致谢:

本研究系作者硕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导师赵芃副教授通读了全文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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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Representation of Authority in University’s Anti-Plagiarism Discours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Liu Xuan,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In recent years, plagiarism happened in succession, indicating that students often fail to have enough attention or understanding on this issue. As a result,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re challenged in terms with authority and public credibility. With the perspective of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Fairclough’s Discursive Practice Approach has been used to analyze the universities’ anti-plagiarism discourses, finding out that although their authoritative construction is achieved with mandatory and scrupulous expressions, and with the formal genre they have chosen, its influence on students is limited. Because the discursive practice is not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to the nature and target of plagiarism, some changes should be made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plagiarism practices.

plagiarism in academic writings, anti-plagiarism discourse, discursive practice approach,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刘璇,女,天津商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话语研究。

刘璇 联系地址:天津市(300134)北辰区光荣道409号,天津商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电子邮件:lx36520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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