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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

2016-07-25陈海滨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湖南长沙4004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环境卫生工程 2016年2期

彭 勇,陈海滨(.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湖南 长沙 4004;.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长沙市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

彭勇1,陈海滨2
(1.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湖南长沙410014;2.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介绍了长沙市正式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之前实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情况,阐述了水消费系数法的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征收数额。自2012年起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果表明,垃圾处理费实际收缴率达96%,收费成本仅为1.5%。有效解决了垃圾处理费收缴过程中的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难题。

【关键词】垃圾处理费;水消费系数法;收缴率;收费成本

1 基本情况

长沙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统一管理和调度,垃圾清扫和收集环节由各区环卫部门具体实施,中转运输、填埋处置及综合利用环节已实行市场化运营,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城管局下属单位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简称“固废处”)具体负责。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长沙市被列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5月成立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垃圾处理收费前期工作,并委托华中科技大学环境学院(简称“华科大”)对长沙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进行研究,以该学校研发的“水消费系数法”为基础,制定适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以供水收费系统为平台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系统。由华科大与固废处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历经2 a的研究,形成了长沙市随水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基本方案。2010年12月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听证;2011年11月湖南省物价局湘价函〔2011〕146号文件批复同意长沙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水消费系数法”收取,并委托市供水部门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开征。

2 原有卫生费征收情况

正式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之前,长沙市实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由五区环卫部门按照长价房字〔2001〕070号文件规定负责收取单位、门店、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清运费等,收费方式繁杂,收缴率较低。实际收缴额为2009年4 977.96万元,2010年5 073.38万元,2011年5 033.61万元;收费成本为15%~18%。

研究表明,在垃圾排污收费方案的若干因素中,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正是当前普遍存在、困扰各地政府实行生活垃圾排污收费制度的2个难题[1]。

3 “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方案要点

3.1征收方式

长沙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水消费系数法”随水计征方式,即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垃圾处理费。“水消费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系数。因此,只要知道用水量,就可立即换算出相应的垃圾产生量,再乘上收费标准(或单位垃圾处理费),就知道用户应交纳的数额。简而言之,利用供水系统的收费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只需将各组的折算系数输入水费收缴程序中,即可按月分类收缴垃圾处理费[2]。

3.2征收标准

长沙市根据其社会经济条件及发展需求,并结合供水及收费系统分类特征,将生活垃圾按居民类、非居民类(含工业类、行政事业类和经营服务类)和特种行业3大类(5小类),再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市财政能力及征收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了基于水消费系数的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标准,见表1。

表1 长沙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3.3征收数额

长沙市从2012年2月起正式采用“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实收额从2012 年 9 528.36万元,增至2013年12 715.59万元、2014年13 795.271万元和2015年(1~8月)9 348万元;收缴率则从2012年的79.93%,增至2013年的90.62%、2014年的93.08%和2015年(按前8个月计)的96.83%。

4 征收管理

长沙市城管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 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5 效能与效益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中心城区自2005年8月起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006年实际收缴率达97%,而收费成本仅为1%。此后,该方法在惠州、深圳、海口、来宾等城市推广应用,同样取得了满意的效果。长沙市的实践结果与上述各城市相同。

首先,从管理角度看“水消费系数法”具有以下特点:简化和规范了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操作方便。“水消费系数法”把垃圾计量(处理费计费)环节与征收环节有机结合,使计费和征收环节的工作一并完成。收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将垃圾费并入水费系统收取,保证了其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并从技术角度杜绝了“拒交”、“漏交”、“少交”等现象以及由于人为操作造成的不公正乃至腐败行为,保证了“排污者付费”原则的施行,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

其次,采用“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后,收缴额较之前有大幅增加,而收费成本大幅度下降。目前长沙市实施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仅为实际处理成本的65%左右,并没有全额征收。即使如此,近4 a垃圾处理费的年实收额也是原来征收卫生费的3倍以上,而收缴率已到达96%以上。从收费成本看,过去收缴卫生费仅人工开支一项就占实收额的15%以上,采用“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后,收费成本仅为实收额的1.5%。

综上所述,“水消费系数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社会环境与经济的综合效益显著,是规范和稳定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制度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

[1] 陈海滨,周靖承,杨禹,等.生活垃圾排污收费方案的模糊综合评价:评价体系及相关问题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11,19(5):47-48.

[2] 陈海滨,郭朋恒.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05,13(5):28-30.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06(2016)02-0067-02

作者简介:彭勇(1972—),工程师,主要从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收稿日期:2015-10-22

Case Studyon Collecting Waste Treatment Feeby Using Water Consumption Coefficient Method in Changsha

Peng Yong1,Chen Haibin2
(1.Administrative Office for MSW Disposal of Changsha,Changsha Hunan410014;2.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Hubei430074)

【Abstract】The situation of the service charge f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Changsha wasintroduced before the waste treatment fee was officially collected.The collection way,collection standard and collection amount of water consumption coefficient method were elaborated.The result of collecting waste treatment fee using water consumption coefficient method in Changsha since 2012 indicated that the actual collection rate of waste treatment fee reached up to 96%,while the cost was only 1.5%.This method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low collection rate and high collection cost effe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waste treatment fee.

【Key words】waste treatment fee;water consumption coefficient method;collection rate;collection c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