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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医保卡的现实江湖

2016-07-23陈霄

晚报文萃 2016年4期
关键词:吴明医保卡诸暨市

陈霄

冒用医保卡会被判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最近引发了公众热议。事实上,冒用医保卡获刑的案例这并不是第一起。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关于诈骗罪认定的法律解释后,司法实务中的类似案例似乎有增多趋势。

诸暨的案件虽然轰动,但其实案情很简单。

75岁的诸暨市市民邹某患有高血压已经30多年,需要长期服药。她考虑到自己参加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及丈夫周惠吉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高,就多次让女儿周某使用丈夫的医保卡到医院配药。自2011年至2015年7月,先后34次到3家医院配药,报销药费11376.64元。

案发之后,邹某和女儿周某将上述报销费用全部退还,还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两倍罚款。2015年11月,两人被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看到后感觉很震惊,亲友间借用医保卡虽说算不上比比皆是,至少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一位网友留言。

2014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的一起案件中,哥哥购买了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弟弟后来患肾结石需要治疗,借哥哥的医疗卡去医院治疗,将近两年时间冒用哥哥的身份18次,领取医疗报销款14万多元。弟弟的妻子也共同协商并多次与丈夫去办理报销手续,3人最终都因诈骗罪获刑。

2015年,浙江天台、云南彝良等地也判处过类似案件。

在这些判例之前,冒用医保卡获刑更多的案件集中于无病套利,医保卡的来源不仅仅限于亲友,也包括收买、盗用等,数额巨大,最终受到查处而获刑。

“确实,过去那种无病套利更像人们通常理解的诈骗,从查获来说,这种频繁密集的大额报销容易引起医保中心的注意,然后报案。”一位长期从事经侦调查的民警告诉记者,“一般警方侦查这类案件主要都来源于医保中心报案,像家人间这种偶尔借用很难关注到。”

“不参保却使用了医保基金,无论是不是家人,对于参保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系主任吴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允许一人参保多人使用,将会对现行医保政策带来不小的冲击。

立法的作为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7项法律解释,其中一项就是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据立法者介绍,是因为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到底应该怎么认识、怎么处理?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

地方规定迥异

诸暨母女冒用家人医保卡获刑案件经媒体报道之后,争议较大。

目前全国已有广东、重庆、四川、福建、浙江、山东等多个省市出台了医保卡可供亲属使用的规定,但也都明确只限于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具体的条件和使用范围则细则各异。

吴明教授解释,对于医保个人账户,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今后生病时能负担一部分,类似于强制储蓄,这一部分资金实际上是属于参保人个人所有的,有些地方允许将它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并无问题;但如果是住院报销,涉及的就是公共的医保基金,允许未参保的人来用就明显不公平也违规。

追问公平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共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各不相同,具体差异虽然地方各异,但前两者一般相差几十个百分点,对于长期患者而言,数额不菲。

因此,有评论呼吁,应该对3种类型的医保尽早并轨,享受均等的医保待遇。

许多人认为,冒用医保卡等欺诈行为频发,应当首先归咎于医疗机构的把关不严,追责应当先追机构的责任,再追恶意套利的,最后才追究弱势患者的。

吴明认为,加强监管并非易事,对于医保欺诈问题,其实医保部门也很头疼,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子女拿年迈重病父母的医保卡来医院帮开药,“医生也为难,坚持让本人来,不合情理,也容易引发医患矛盾;给开嘛,就是违规,而且可能碰上倒药谋利的。”

“现在只好严厉处罚,杀一儆百,警示公众:冒用医保卡是违法的,是要判刑的,让大家慢慢树立起遵守规则的意识。”吴明说。

(孙光星摘自《法治周末》2015年12月29日,图/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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