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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6-07-23程翔

2016年23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

程翔

摘 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模式,P2P网络借贷凭借其方便、灵活、快捷等特性得到快速发展。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监管不力、运行粗放等因素,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失联等风险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在针对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风险;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以及网络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快速融入到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与O2O、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相比,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的本质。P2P是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交互,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依托互联网平台直接建立借贷关系的投融资模式。P2P能够加快金融脱媒的步伐,提高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1]。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它可以更便捷地为个人提供低成本融资[2]。在企业融资方面,P2P可以打破现有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新的出路[3]。

一、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P2P的发展是现有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尽管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4],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负面问题,潜伏着大量的风险。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P2P平台共3657家,其中正常运行的有1924家,问题平台共1733家(不含港澳台地区)。仅2015年一年,P2P问题平台就高达1120家,这些问题平台类型,歇业停业(包含隐形停运)的平台占到近三分之一,此类平台数量虽多,但大都偿还了借款,没有给投资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与之相对的是恶意跑路和诈骗平台,此两类平台共占到34.35%的比重。另外提现困难和失联的平台占比分别达到18.73%和12.67%,挤兑倒闭和经侦介入的分别有16家和7家,相对较少,但影响很大,包括11月出事的e租宝。

(一)法律风险

没有法律规制,任何外部监管和内部审核都没有意义[5]。目前,针对网络借贷,国内仅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对于各项细节的敲定,仍然存在诸多漏洞,难以实现P2P模式持续化发展,造成了多样化的法律风险。意见稿中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对于P2P平台的准入门槛以及行业标准未进行设定,对于金融部门的监管存在挑战。

(二)经营风险

平台经营风险指平台在风险防控、经营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贷后款项无法按时收回、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提现困难等风险[6]。此外,由于网络借贷虚拟性较强,容易滋生欺诈现象[7]。现阶段,我国征信系统发展滞后,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体系正在努力建设中,而P2P大多基于互联网用户线上提交资料的审核,平台公司很难准确地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状况进行准确评级;其次,P2P平台的部分产品设计的不合理性为平台带来较大的流动性经营风险[6]。

(三)定位风险

法律给予P2P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行使的是信息中介职能而非金融机构的职能。而现实中,P2P平台实际上从事了信用中介的业务,对此却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合规的问题[8]。由于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无法打破,其背后潜藏的风险积聚、转移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四)网络信息泄漏风险

P2P以互联网为平台,就不得不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规避和防范。网络借贷平台记录着资金往来双方的重要身份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保护,并不是每个网络平台都有能力去保护。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去对这些隐私信息进行保护,这些客户个人信息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9]。此外,吴晓光[7]还认为一些平台公司甚至会非法利用客户信息进行获利的行为。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建议

(一)回归本质,坚持自我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但从现阶段来看,随着P2P模式的发展,外部增信以及刚性兑付促使P2P平台朝向信用中介发展,这就与P2P平台发展的初衷相违背,混淆了P2P平台的定位。因此,未来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应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以达到去担保、去抵押的效果,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上。

(二)严审信息,提高防控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P2P监管的重点是信息监管,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10],加快建立P2P平台的实名制和反洗钱机制[1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同时,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从而达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三)发挥合力,严惩犯罪

由于P2P平台的成立门槛低、收益大,一些线上P2P平台会转移到线下,甚至从事变相的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自身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应建立惩罚机制,比如行业内部通报、罚款、封杀等,加强行业内监督,完善黑名单公示机制[12],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温小霓,武小娟.P2P网络借贷成功率影响因素分析——以拍拍贷为例[J].金融论坛,2014,3:3-8.

[2] 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3] 卢馨,汪柳希,杨宜.互联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5):7-9.

[4]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5] 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79-81.

[6] 王长江,杨金叶.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5(4):98-102.

[7] 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4-57.

[8] 王会娟.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45-46.

[9] 王欢,郭文.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8):52-53.

[10] 谢平.P2P监管要无罪推定部分监管可外包给IT公司[J].财经界,2014(22):86-90.

[11] 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101-104.

[12] 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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