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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被降低?

2016-07-23

新民周刊 2016年28期
关键词:刑法典被告人留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透露,从2013年至2015年审结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抽取100件进行梳理,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性侵占12%,持凶器作案的比例较高,且造成的后果严重,其中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

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在公众普遍的不满与愤怒之下,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

对这一主张,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坚定地表示,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

据姚建龙介绍,在中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来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1997年刑法典则进一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标准,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标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了,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姚建龙指出,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

2015年3月发生的中国留学生在美暴力群殴同伴的事件,曾引起全社会关注——受害人刘怡然被扒光衣服,并被同伴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等等。整个折磨过程长达5小时,刘怡然遍体鳞伤,脸部淤青肿胀,双脚无法站稳。最终,美检方做出判决,三名中国留学生分别获刑6年、10年以及13年,三人服刑期满之后将被驱逐出美国。其中,19岁的章鑫磊被判6年监禁,但他并未动手打人,仅仅是帮忙拿了一把剪刀并开车。19岁的杨雨涵被判10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绑架、攻击和导致严重人身伤害。获刑最重的翟云瑶,被其他被告指认为施暴行为的元凶,被判13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绑架、在两起袭击案中攻击被害人,在其中一起中导致严重人身伤害。

在大洋彼岸发生的这起中国留学生凌虐同胞案件,很快引起了国内媒体与公众的极大兴趣。姚建龙注意到,诸多国内媒体的报道与评论文章纷纷以此案为由头,或是抨击或是反思中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有的媒体还特别强调,被告人是“小留学生”,并且声称本案是“美国人在教中国孩子如何做人”。

姚建龙无奈地表示,这样的媒体报道视角确实容易引起国人的共鸣。但该起事件中,被逮捕的6名被告人中,三名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另三名被告人虽为未成年人,也有两人案发时已经年满16周岁。

“如果这则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于被告人均已年满16周岁,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仅凭非法拘禁被害人数小时和聚众侮辱妇女的情节,被告人也将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制侮辱罪两罪并罚,量刑很可能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则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是死刑。”也就是说,三名成年被告人如果在中国犯案,姚建龙基本可以肯定,其受到的刑罚绝不会比美国轻。

此外,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进行,虽然在形式上也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和少年法庭,但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成年人一样,适用基本一致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同样的刑法定罪量刑。这就类似于在美国被少年法院裁定放弃管辖权“踢出”少年司法体系,当作成年人惩罚。由此,两名均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国内判个几年有期徒刑是铁板钉钉的事情,绝不可能像在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处理,并且适用保护与教育性的非刑罚措施(一般也被称为保护处分措施)。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量校园暴力与青少年欺凌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媒体的强烈质疑,姚建龙认为,一个关键原因是,这些案件的施暴者,年龄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为危害没有达到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等严重后果,因此尽管情节恶劣但却无法适用《刑法》给予处罚。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干预措施,因此只能“养大了再打”(行为恶性程度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再惩罚)、“养肥了再杀”(年龄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再惩罚)。

姚建龙再三强调,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

“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保护处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姚建龙建议,中国建立类似的保护处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使校园欺凌不出校园,如果校园欺凌上升到了司法阶段,无论是对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会毁掉了他们的一生,所以法律一定是最后的底线。”姚建龙说。

让姚建龙颇为在意的是,现在校园欺凌的背后还出现了成人介入的特点:“背后有成年人的影子,尤其是性侵。例如,最近内蒙古满洲里性侵幼女案中,就是与校外黑势力勾结,把黑手伸向校园里的小女孩。然后这些小女孩再去欺负其他小女孩,逼迫她们去从事援交行为。”姚建龙表示,对校园欺凌背后的黑手一定要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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