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降低刑责年龄遏制校园暴力是行不通的
2016-07-23应琛牟雅菲
新民周刊 2016年28期
应琛+牟雅菲
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对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坚定地表示,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
发生在孩子身上的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孩子的问题。
从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校园安全”,到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公开表态“很痛心”。及至眼下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皆说明顶层设计已开始在整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持续发力。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批示中指出的那样:“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面对频发的校园欺凌现象,一个共识已经越发清晰:荷尔蒙不是犯罪的理由,青春期也不是暴虐的借口。需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