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继父状告继子女索要赡养费,未受抚养的姐姐无义务
2016-07-21安然
安然
母亲与继父离异,作为曾经的继子女,孙晓晨、孙晓午姐弟俩被继父刘才告上了法庭。继父要求姐弟俩承担赡养义务。是不是只要父亲或母亲再婚,即使继父母并未抚养过继子女,也可在年老后要求享受亲生父母般的“待遇”?
赡养费纠纷获调解
孙晓晨、孙晓午姐弟俩的父亲离世第二年,他们的母亲改嫁到刘家。母亲改嫁时,时年16岁的姐姐孙晓晨,没有跟随母亲进刘家。“我爸爸病重时,花了好多钱,但是不管有多难,爸爸还是把我的学费给留出来了。”孙晓晨说,父亲去世后,她在一家中专学校念书,平时住校,假期打工,逢年过节都到爷爷奶奶家过,只是偶尔到刘家去看看妈妈和弟弟。2015年9月,姐弟二人的母亲与继父离婚,基本是“净身出户”,没带走任何财产。
和姐姐相比,弟弟孙晓午对曾经的继父还是有些感情。12岁那年,母亲带着他嫁到刘家。“他抚养过我,给我生活费,给我交学费,我知道我应该赡养他。但是我该承担多少,今天得说清楚。”他所说的“说清楚”,是因为继父刘才还有自己的两个亲生子女,今后他该给多少钱,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庭审开始了。原告刘才要求,孙氏姐弟每人每月要支付300元赡养费,他看病未报销部分医疗费,二人须每人承担四分之一。刘才的律师发表意见说,夫妻结婚后,刘才与孙氏姐弟的继父——继子女关系已经形成,这个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抚养义务上不应该有差别。
孙氏姐弟完全不同意这种说法。孙晓晨说,母亲改嫁后,她从未被这个家抚养过。所以,她不该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而弟弟从12岁被抚养到18岁,从年头上讲也不如原告的亲生子女,“我弟弟也只应该承担赡养的次要责任。”
经过几轮交锋,双方都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愿。法官征求了双方意见,最终调解结案:姐姐不承担赡养义务,弟弟则要负担每月300元生活费和今后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三分之一。
律师:要求赡养需有抚养
北京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易和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表示,这个案子虽然是以调解结案,但即使双方不同意调解,最后若是由法官下判决,结果也和现在差不多。李军说:“本案中的姐姐确实没有赡养义务。继父和继子女的关系,若是想要‘视同于亲生子女,必须要有这样的条件:未成年的继子女要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要真的曾经抚养过孩子。否则,单凭一纸结婚证,远不能认定双方的关系。”
孙晓晨认为,弟弟被抚养的时间与刘才亲生子女相比更短,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她的说法有道理吗?李军律师说,翻遍现行的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继子女抚养时间长短与赡养义务形成”的规定。不过,这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的“抚养时间”是3到5年,也就是最少要抚养3年。如果低于这个时间长度,法官在作出认定的时候就会极端慎重,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各种因素。
李军说,《婚姻法》规定,继子女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也不承担对他们的赡养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子女上了大学,学费、生活费又是由家长支付,那么在实践中,还是应该认定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为好。“依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接受了家庭的资助,今后自然应该承担起相应义务。”
法官:是否亲生法律地位不同
本案的主审法官宋万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纠纷案,最关键是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决定的,这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有很大不同。亲生父母即便没有抚养过孩子,老无所依的时候要求孩子赡养,司法实践上是会支持的。但如果是继父母,事实上没有抚养过孩子,法院就不可能判令孩子赡养。”
宋万忠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今后也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