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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新政

2016-07-21

党的生活 2016年3期
关键词:黑龙江日报消息来源公众



涉民新政

我省规范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

近日,《黑龙江省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出台,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高原生活补助金按年发放。第一年的在批准入伍后12个月内发放完毕,第二年的在服义务兵役期满后2个月内发放完毕。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批准入伍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办法同时提出,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推迟报到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区别对待,统筹安排,及时统计、测算,按规定程序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优待”即可)

我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近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工伤”即可)

2017年起,我省小学、初中免收教材费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通知还提出,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国家确定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的政策,取暖费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范围分三档给予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免书费”即可)

我省3月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近日,《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发布。根据方案,省直单位从2016年3月l日起、各市县从2016年4月1日起,相继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

方案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分别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各市(地)、县(市)自行确定补贴层级与标准,补贴层级及标准划分可不与省直层级完全对应。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公车”即可)

我省多举措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乙类大型设备配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

《通知》明确,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开医院”即可)

我省加大力度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经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春天”即可)

我省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近日,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拒不解决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对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项目,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将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对拒不解决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企业,将列入黑龙江省一体化信息平台“黑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上曝光,对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并上报住建部。

(消息来源:《黑龙江晨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不欠薪”即可)

2016年起在哈尔滨买房租房的外来常住人口可以落户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从今年开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管理创新,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合理引导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实施差异化落户登记制度。哈尔滨市全面放开非主城区和中小城镇落户限制,对在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城区和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城市功能拓展区以及建制镇中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对已购置住房的,或者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以及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可以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四个主城区二环以内落户。对主城区其他区域的落户政策比照非主城区执行。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哈尔滨市市域内城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将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消息来源:《生活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落户冰城”即可)

国务院发文:不满16周岁儿童禁止无监护独居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管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消息来源:《新京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关爱儿童”即可)

不限购城市首套房商贷首付最低可为20%

央行、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此外,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

(消息来源:《新京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购房”即可)

财政部发文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

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消息来源:《京华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降税”即可)

[编辑:王宇萌电子信箱:wangyu5217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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