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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更加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2016-07-2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情节严重处罚金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虚假诉讼、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加维护和保证了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违背社会诚信道德原则,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此,《刑法》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根据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虚假诉讼的单位也可能被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增设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对于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王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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