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探索
2016-07-19王朝旭王丹
王朝旭++王丹
摘 要:国务院令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进一步探究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
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出,深化金融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推动中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而且在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构建安全高效的现代金融市场屏障等方面有重大影响。存款保险制度是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未来银行倒闭时给予百姓存款的一道保护伞,同时也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化及银行退出机制作了充分的准备。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担保的存款保险制度,逐渐不适应中国金融化市场化的开放,国有银行大规模垄断封闭了公平竞争机制引进的道路,央行作为最后担保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责任,银行过度的依赖不仅会严重削弱市场的约束规范作用,而且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风险处置成本,加重政府财政负担。
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不仅仅减轻财政负担,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地位,使得其与大银行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从而不断壮大整体银行的信用能力,提升银行的层次,进一步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同时对储户利益的保障明显,而储户对银行的信心提高,无疑是防范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的低成本且有效的方法。
三、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1)费率的合理化。在利率市场化加深的大背景下,采取单一定价机制不利于银行间健康公平参与竞争,采用差别费率,因行制宜,针对不同的银行的整体实力差别化定价收费,但统一化保障,逐步完善层次化有序化发展,使得以前在政府隐性担保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中小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张和资产需求扩张的意愿更强烈。差别的存款保险费率的合理化,是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合理费率机制。(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监管规则。良好的金融发展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环境,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性,加强监管部门和存保机构的相互合作,使其更好的充当监管角色。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监管体系,强化我国的综合式经营监管,充分提高监管有效性,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严格贯彻公示制,实现监管的全方位的覆盖,才能做到积极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促使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公平竞争。(3)培养储蓄大众理性意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保证存款者利益,但是也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弊端的存在。在利率市场化下银行利率市场定价,存款人应树立理性正确的金融意识。
四、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1)限定合理的存款损失的保险偿付额度。国务院令办存款保险条例中,对存款实施限额偿付保险,最高偿付限制为人民币50万元。适当的存款额的最大保险补偿百分比在90%左右。据报告显示,自2009年以来,中国的储蓄率排名世界第一,过高的储蓄率会抑制国人的消费能力,我国鼓励消费的政策,也正是希望提高居民消费水平。高额的赔付也容易导致道德问题和逆向选择,追逐高息收益的心态,会让储蓄者失去进一步辨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所以50万的限额较为恰当。(2)在金融监管中构建一套银行间互相监管的合理控股机制。
利率市场化下,市场利率的风险进一步加大,银行在重新定价上面临资金定价的难度加大,存贷款息差问题,客户根据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选择存款导致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防止问题银行的审慎监督十分关键。通过银行间相互持有一定的股份,严格按照不同银行间标准及一定程度限制持股额度来达到银行之间在资产质量、风控防范等方面相互审核,定期监督,相互支持又相互抑制,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链条,充分发挥内部牵制,外部合作的作用。(3)存款保险制度不能一蹴而就,有的放矢,小试点分步实施,大范围有序展开。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市场发育程度及经济成熟条件,做好试点窗口,大规模推广实施,体现中国特色式改革。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国性推广不易操之过急。着眼于经济发展制高点,做好长期规划,全方位考量,鉴于中小银行与国有银行的实力悬殊,农村信用社与城市商业银行存在差距,这些都是在设计具体方案要全面考虑之处。
参考文献:
[1] 周伯温.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J].《金融视线》,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