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
2016-07-19吴骏
吴骏
摘 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包括金融在内的四大行业营改增工作在今年5月1号全面铺开,这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管控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正确预判营改增对银行业各方面的影响,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基于对银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政策分析,通过对纳税范围、纳税模式,系统开发、风险应对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思考,力求把控政策底线,为我国银行业在新的税制环境的下的稳定发展提供可行的思路。
关键词:银行业;营改增;纳税
自李克强总理3月在人大会议宣布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在2016年5月1日完成,近一个月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多项营改增相关文件,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业增收增值税的国家,无疑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同时由于银行业在国内金融业务的超然地位,因此我们从这一视角分析这一税制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
第一、银行业纳入到营改增所达到的政策目标分析。(1)结构性减税目标基于税收负担的结构性失衡与调整而产生的,是指减少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对于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打通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因此银行业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体现在配合宏观经济整体税负的结构性变更,而非银行自身的税负总额减少[1]。(2)财政收入筹集目标基于包括营改增在内的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刚性而实体企业减税导致的财政收入下降需由以前税负相对较少的行业来补充,为了保证中央与地方财力持续增长,由于银行业在国家税收中的特殊地位,因此预计银行业税负的绝对数额很有可能持续增长[2]。(3)公平竞争环境目标是基于增值税中性税种平衡税负的特征,通过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使银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以及银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增值额税负统一,从而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类别众多,部分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收入额较高而增值额较低,营改增为各家银行提供了公平的税负环境,有利于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与转型升级。从现有出台的营改增政策来看,基本实现了上述三个目标,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已经明确规定了贷款利息及相应的手续费等收入不能在下游企业抵扣,因此全环节的抵扣链条没有完全形成,因此特别对于负债率较高,贷款利息成本支出高的企业负担依然沉重。
第二、从整体影响来看银行业影响较为中性偏负面,由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和直接收费的服务都纳入到征税范围,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但银行业的大部分成本较难得到有效抵扣,特别是员工薪酬、现有不动产、设备的折旧摊销以及资产减值,因此难以有效的降低税负,因此从银行的收入端来看,由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而银行业又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无法有效的转嫁税务成本给一般客户,因此收入下降为6.5%-7%百分点,而利润的影响则较为复杂,由于银行业员工薪酬占有比例较大比重,特别是人工成本、折旧摊销和资产减值三大类别成本无法抵扣,因此银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但这个也应具体银行而有所不同。
第三、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纳税范围的区别分析。(1)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包括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3)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指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下贷款应税范围明确包括买入返售以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而营业税则较为含糊;营业税国债免税;增值税下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增值税下金融机构间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范围限定(一年及以下同业拆借市场无担保利息收入),营业税下无该限定。增值税下贴现利息需要按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下特别增加了视同销售的内容,即无偿提供服务向客户赠送礼品,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实质扩大了征税的范围。
第四、 银行系统改造压力巨大。营改增本身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大型商业银行有几万个服务产品项目,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因此,营改增的核心技术难点在于系统改造。从经营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营改增整体系统框架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核算层次,改造机系统以实现每笔收入价税分离;二是申报管理层次,建立增值税管理系统以实现纳税申报和监测分析;三是发票层次,建立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对发票领用、保管、发放、开具、递送、作废、认证等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管理;四是与金税系统对接层次,采购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供应商硬件实现增值税报税。
第五、纳税申报模式带来的困惑。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一般都是采取法人统一“总分经营,这和增值税的属地申报原则有一定冲突,给银行的纳税申报带来不便!其一,营改增后,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负责开票,集中采购并统一负责全行的代销合同签订,从税法的角度看就存在纳税主体与收入确认主体”开票主题的不一致;其二、往往总部拥有大量的不动产购置和耗资巨大的系统开发项目,但却往往总部的收入不够抵扣,因此不利于提升银行的整体效益,其三、总行和分行之间也有很多往来业务,如果把分支机构也作为纳税主体的话无疑加大了税务处理的工作量和人员的重复配置,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因此应考虑一定层级的纳税模式以减轻工作量,提高税务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
第六、 增值税带来企业的财务风险 。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的管理,其复杂程度、处罚力度都成几何倍数增加,因此对税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在发票管理方面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作废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规范,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将担负严重的刑事责任,是唯一进入刑法的税种。第二在销项税管理方面,由于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银行管理的层次性,很对基层银行税务管理人员对不经常发生的业务较为陌生,需要不断培训和积累经验。第三在进项税处理方面,由于准许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因此基础银行税务人员由于未接触过增值税因此有可能会触发多类风险,一是因银行报税人员可能对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不明确,造成可抵扣项目漏抵,不可抵扣项目错抵的风险;二是因取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信息不准确,或发票开具内容过于简单,没有附着相关明细,不能获得税务机关认证,造成可抵扣项目无法抵扣的风险;第三,发票抵扣时限为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 天,凭有效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因发生费用的基层网点或机关部门没有及时向财务报销,错过认证时间,而无法做进项税抵扣的风险。④
银行业应抓紧时间研究营改增各项相关政策和法规,同时集合行业力量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有利政策,明确免税项目,减少申报纳税层级,从产品定价、集中采购、系统开发、人才培养、制度梳理等各个方面全力应对营改增对整个银行流程的再造,充分利用这一战略契机,消化税制改革的成本,充分应用税务筹划,提高银行的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徐妍.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目的性实现考量[J].税务研究,2014(10):48-51
[2] 杜剑,赵子昂.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