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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6-07-18郭印

大科技 2016年11期
关键词:细化法制法律法规

郭印

(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行政综合执法局 112512)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郭印

(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行政综合执法局 112512)

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形式,探讨了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职责、细化法律法规、行政主体业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着手,实现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优化,保证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有序开展。

城市规划;法制监督;机制;改革

1 引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1]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群众不理解,粗暴执法等现象在全国各地上演,因此需要不断拓展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有效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实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有序开展。

2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形式

2.1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对其的法律监督形式

人大是我国最基本的权利机构,行使着我国各级政府的法律监督的职责。[2]人大可以通过每年的会议,审议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就是其中之一。人大代表有权利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质疑,要求相关的部门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工作改进。

2.2 司法机关对其的法律监督形式

主要的司法机关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他们都是我国的主要司法部门,在对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过程中有着更多的直接约束作用。因为一旦出现群众与城市规划执法过程中的冲突,有人受伤,必要要有公安机关出现处理,对肇事者进行严惩,维护公平正义,事件进一步升级之后,受伤的一方需要赔偿,公安机关无法协调之后,需要人民法院给出最终的裁决。

2.3 行政复议对其的法律监督

在城市规划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群众对其执法行为的质疑,群众可以向上一级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申诉,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出现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最终给出处理意见。

2.4 社会舆论对其的法律监督

现在公众有知情权,对相关事件的发展,需要新闻媒体对其进行跟踪报道,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体现,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这种移动网络终端实现了自媒体时代,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自己手中的手机对自己亲身经历或者亲眼见到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曝光。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过程有了一个更加具体、有效的约束。[3]

3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是构建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有效手段和依据。目前,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有效法律依据不是很多,而且在制约措施方面显得过于笼统,不利于相关监督群体对其进行的有效监督职责,相关的制约措施相对比较模糊,不利于相关的监督群体对其进行的处罚出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都可能造成法律监督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问题和麻烦,很难实现对城市规划行政法制有效监督。具体来说,法律对公众的舆论监督主体表述不够明确,对相关城市规划行政单位的违法违纪的行政行为追究不够细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更多的有效监督。同时,我国一些法规都是行政部门提请人大审议的,这些法规对这些行政部门的约束较少,赋予的权利较多,这一问题在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中也是存在的。

3.2 监督体制不够细化

我国的行政监督部门很多,有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纪检机关、行政审计机关等.他们对城市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都有自己各种的监督侧重点,但是由于这种监督部门过多,造成一些城市规划行政单位在开展行政行为的时候,畏手畏脚,出现了一些“少作为就少出错”的消极行政的现象,但是这种行政单位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也是一种非法行为,严重的情况就是渎职。这种监督部门过多还有一个延伸问题,即监督内容出现交叉之后,监督部门也出现了相对推诿的现象,这样也直接影响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法制监督。以城市街道以及就业的名义,在辖区开设相关的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收费的行政行为,当遇到车主要求其出示正规发票时,一般出现争执,这种争执之后需要有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这是街道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一种非法行为,需要找他们的上级部门进行反映,但是车主则认为自己被无故扣留,这是一种人身侵害,这就需要有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这就是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制监督的交集,监督部门都不愿意去管理,最终受伤的还是人民群众。

4 监督机制优化的几点建议

4.1 优化民主氛围,实现公众监督的优化

公众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最为直接和尖锐的。监督机制的优化可以从增强公众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保障措施,赋予公众更多的权利去监督城市规划行政行为,这样可以进一步优化法制监督的民主进程,实现人民群众对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同时对群众举报的行为需要认真核实,仔细取证,最终实现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确定,既不能放走一个违法违纪的人,也不能造成冤假错案。

4.2 细化法律法规,降低行政监督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法规是部门设计,提请人大通过的,这种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实现第三方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使得城市规划行政单位的义务更多,权利更少,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同时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处罚方面的约束进一步细化,这样可以消除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出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4.3 行政主体实现业务素养的提升

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处理能力,才能有效胜任岗位需要。因此单位需要进一步对在岗干部职工进行业务能力提升的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的有序引入,不断优化单位的行政能力。

5 结语

城市不断发展,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2]需要从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职责、细化法律法规、行政主体业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着手,实现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优化,保证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有序开展。

[1]刘泽仁,张华,刘容,罗钰,等.城市化浪潮呼唤中国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成都“世界田园城市城镇规划”为样本的分析及建议[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10,18(09):139~140.

[2]徐晓明.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问题研究——A公司与B市城市规划局撤回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14(09):157~158.

[3]王明田.城市行政等级序列与城乡规划体系[A].城市时代,协同规划——201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6-规划实施),2013,11:119~120.

D922.181

A

1004-7344(2016)11-0318-01

201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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