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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文字及其法律化治理

2016-07-16杨解君杨素珍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2期

杨解君,杨素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网络语言文字及其法律化治理

杨解君,杨素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当前网络语言文字出现了粗俗化和无价值化倾向。这类网语出现在传统媒体中会有失严谨,在公务用语中则未免失当;网语的泛滥使用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学习通用规范语言文字产生了危害性影响,同时“网络语言暴力”对公民人身权构成侵犯。国家应将网络语言文字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控范围,对其实行“软法”与“硬法”相结合调控,以及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法律化治理。

关键词:网络语言文字;粗俗化;法律化治理

语言文字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大转折点。作为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产物,语言文字不仅扮演着传递信息,沟通交流的角色,而且也充当着文化构成的基础要素。龟壳上的甲骨文、竹简上的小篆体、白纸上的铅字等等,这些都是一定时期鲜明的文化标志。汉语在不同时代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文化生活。互联网时代,汉语又一次革新了语言文字的传播形式。网络语言文字(本文简称“网语”)作为在特定领域、供特定群体使用的语言文字,是不同于通用规范语言文字的一种变异语言文字。随着新媒体井喷式发展,网络语言文字的正负面影响都在不断扩大。由此,法律亦应适应时势之需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具有现实针对性的规制,这无疑对当今法治建设尤其是文化法治建设提出了重大挑战,也构成了法律规制领域的一个重大难题。

一、当前网络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

(一)网语的成因。

网语并不是与社会语言相对的另外一种语言形式,它只不过是在普通规范语言基础上稍加改造,然后被特定人群慢慢接受、默认使用而形成的,并非凭空创立。使用网语的是利用新媒体活跃在虚拟空间的网民们。这种语言的特色是表达方式不仅限于使用通用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想象、爱好结合特定事件、社会现状创立新的字词、语句以及使用符号、表情、图片代替文字传达意思、情感。由于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大家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言论,语言文字的使用不需要审核,也没有人监管,因此较为随意化、口语化。而这种随意的语言文字以其简便、创新、诙谐等优点被网民广为接受使用,形成一种语言特色。概括而言,网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而生成。

(1)出于追求效率、节约时间的考虑,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运用自创的一系列便捷用语,例如用数字谐音代替文字表达,用符号表达感情,用图片表达情绪。(2)为了引人注意,凸显自己的个性特点,在用词造句上标新立异,自创字体或者使用另类繁体字、异体字,在语序表达上也不遵循常规语序。(3)为了追求诙谐幽默效果,故意将词语或者成语的字替换成其他同音字,达到一定诙谐幽默语言艺术效果。有的为了不暴露自己身份、性别或性格等,在网络上使用与现实生活中截然不同的说话方式和语气,话语中会夹杂数字、拼音、方言、谐音字等。(4)在聊天打字时为了营造亲切感,直接将自己家乡口头语言的谐音转化为书面文字用来交流。

(二)网语的表现。

网语与传统的通用规范汉字的区别在于,其产生没有规律可寻,是网民根据现有的语言文字、数字加上外来语言的随意组合使用,有些通过自己的大胆创新发明新文字、新发音。由于网络语言的形成没有特定的规律,这类语言的分类比较复杂,总结近几年的网络流行语言文字,可以将它们作如下分类。

1. 拼音首字母缩写,例如:BT(变态)、PMP(拍马屁)、LZ(楼主);

2. 互联网上的特定术语称谓,例如:版主(特定网页板块的负责人)、楼主(在论坛板块上发主题帖子的人);

3. 用数字谐音代替汉字,例如:88(拜拜)、7456(气死我了)、7878(去吧去吧);

4. 数字、拼音,英语以及汉字的混合使用,例如:V587(威武霸气)、上班ing(上班中)、no zuo no die (不作不死);

5. 赋予旧词新意,例如:恐龙(形容长得不好看的女孩子)、青蛙(形容长得不好看的男孩子)、沙发(第一个回帖子的人);

6. 英文极简缩写,例如:IC(I see ,我知道了)、THX(thanks, 谢谢)、SE(see you, 待会见);

7. 谐音词语,例如:造(知道)、萱(喜欢)、酱紫(这样子)、表(不要);

8. 同音错别字词语转化,例如:霉女(形容女孩长相丑)、栗子(例子)、神马(什么);

9. 各地方言口语转化,例如:杠杠的(东北话,形容很棒,很好)、炸毛(形容非常生气);

10. 自创字体和词语,例如:白富美(形容长得白且漂亮富裕的女孩子)、吐槽(形容对一件事看法不满)、绿茶婊(形容外表清纯好看,但是内心势利拜金且善于伪装的女孩子)、槑(形容一个人木讷)、duang(形容加特效);

11. 外来词音译,例如:伊妹儿(email,电子邮件)、烘培鸡(homepage,网络主页的);

12. 一句话缩略而成的四字词语,例如:不明觉厉(虽然不明白,但是觉得很厉害的样子)、说闹觉余(其他人有说有笑有打有闹,觉得自己很多余);

13. 异体字、繁体字、火星文,例如:侽喷叐(男朋友)、蒶ロ耐(很可爱)、伱傃谁(你是谁);

14. 指代特定事件的词语,例如:上头条(指汪峰几次想上新闻头版,但是都意外碰到别的情况没成功)、躲猫猫(云南青年李乔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

上述分类之下还可以细分出很多更小的类别。由此可见,新媒体中语言文字的形成方法特别多,而且没有规律可循,新词诞生的原因和场合也是多种多样的。可能因为一篇文章,一部电视剧,一个新闻事件或者一个评论,新的网络词语就诞生传播开了。表情、符号以及图片的使用,则更是种类繁多。网语还有一大特点是更新速度快,一旦有新的词语产生,通过互联网马上就会被传播开来。语言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本身又包含着继承性和延续性。但是,网语没有遵循语言本身变化发展的规律,没有承袭传统语言文字的特点,没有语言的继承性和延续性,[1]132-154且不符合汉语词汇、汉语造词规律和语法规范,其所用的字母、符号、数字往往由使用者随意选取,随意性大,更新、组合速度让人应接不暇。

二、网络语言文字的问题

我国网语使用者已有几个亿,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以致网语这种“社会方言”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警醒的问题。人们将这些网语使用的不规范问题大体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字用词浅薄和粗俗的倾向明显,[2]22二是语码混用现象严重、情景化色彩浓厚,[3]三是较高的变异性和不稳定性。[4]17在我们看来,较为突出的问题可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粗俗化,二是无价值化。

(一)网语粗俗化。

网语是通用规范语言文字的一种补充语言,在虚拟空间使用可以丰富人们的情感表达方式。但是,网语的发展一旦落入低俗化的境地,不仅不能起到丰富和补充我国通用规范语言文字的作用,反而会对使用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2015年6月2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了《网络低俗语言调查报告》,公布了一张2014年网络低俗语言的排行榜单(如表1所示)。

表1.2014网络低俗词语排行榜[5]

表2.2014网络低俗词语关联词搜索量

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2014年网络低俗用语排行榜来看,入榜的25个低俗用语有草泥马、屌丝、装逼、矮穷挫、我操等明显带有歧视性、侮辱性、人身攻击性的粗俗脏话。

入榜的这25个脏话粗口,在现实生活中是让人很难以启齿的,但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这些脏话粗口的使用频率却非常高。在2014年中一年有16个低俗词的原发微博数量超过了千万次以上,其中有4个词的原发微博数量超过了亿次以上。可见,现今网语低俗化趋势明显。网络文章及作品的用语用词不受传统出版物的限制,虽然发表出来也是供大众阅读,但是缺乏传统出版物之前的校对、审核程序。作者在用词用语方面比较随心所欲。有的为了吸引大众注意提高点击率,故意使用含粗俗字词的标题;有的为了充分表达自己的过激情绪,在用词用语时不假思索,脏话、下流话充斥文章之中。从表中还可以发现,除了微博这种网络社交场合粗俗词语的使用频率较高之外,检索结果表明,在中文报刊中粗俗用语也同样存在,只是使用频率上明显低于网络。

舆情报告还同时提供了一张百度搜索引擎中入榜的25个低俗用语30天的平均检索量的表格,表格除了公布入榜的25个低俗网络词语的搜索量外,还公布了与之相关联的网络词语。如表2所示[5]:

从该份表格中可见,网络词语的粗俗用语不仅被使用、搜索的频率高,而且低俗词语不断更新、创造、衍生出相近意思词语或者相关联的低俗词汇。为何产生如此繁多的网络低俗用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人们在现实生活遭遇不顺心而可以到虚拟空间中宣泄不良情绪,肆意谩骂。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和拓展,人们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可以很轻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为随心所欲表达自己情感提供了有利条件,使用低俗下流词语以后,还可以安全离开网络回归现实继续工作生活,不会对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任何困扰,也不用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如果在现实生活中肆意发泄情绪,对陌生人或熟人谩骂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但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不会。在虚拟空间,人在没有监管、规范的情况下丑陋、阴暗面于是暴露出来。

二是网民利用粗俗脏话实施语言暴力。语言暴力的产生往往来自于网民对网络事件过于激愤发出的羞辱性评论。在网络中,并非每个人都可以理性看待事态,理性发表看法、评论,相反不少网民在发表评论时都带有主观色彩,带有情绪,粗俗语言就很容易产生。

三是有些网民视粗俗网语为个性,有些网民盲目跟风。有些网民为了凸出性情,张口就是“国骂”及粗话,来显示与众不同。盲目跟风者使用粗俗网络语汇导致整个网络交流环境变差,从而导致网语低俗化。

以上几个原因引发的粗俗用语如果不借助网络平台出现在公众场合,所产生的影响不会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生活中粗俗用语影响力非常有限,但如果一旦借力网络平台,在虚拟公共空间发表的不雅言论、粗俗词语就会被广泛传播。

(二)大量网语趋向无价值化。

最初网语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节省时间,提高聊天回复速度。于是,使用者采用一些让人一看就明了的表情或者数字谐音来代替,即使有时候打字匆忙,出现错别字也不纠正,将错就错,因而最初网络语言文字错别字使用的情况比较严重。后来随着输入法技术的升级,输入法可以进行单词联想以及智能化高频排序,网络错别字现象得以减少。如今,在追求便捷之余,网民将通用语言文字和现实生活中的口语方言通过创意改造变成新兴语言文字,应用于网络以及社交软件中。通过富有想象的改造之后产生的语言文字能更加贴切地表达情感,能更好地体现文字作者的情绪口吻。网络词语“给力”登上人民日报,以及“正能量”、“吐槽”、“接地气”等网络词语被收入现代汉语词典,充分体现了对这种积极有意义的创新的肯定。但是,如今网语文字,创新力正在慢慢减弱,很多网络新词语的诞生让人感觉毫无意义的,是对文化的一种破坏。例如,2014年度热点网络词语,不哭站撸(“屌丝不哭,站起来撸”之缩写),裤脱我看(“裤子都脱了,就给我看这个”之缩写,讽刺文章内容和标题不一致的情况),喜大普奔(“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之缩写)。十动然拒(十分感动,然而还是拒绝),十动然应(十分感动,然后答应了)。这类网络新词用词奇怪,让人乍一看,根本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而仔细了解产生原因、背景及明白意思以后,会发觉其无聊、低级。网语作为特定场合使用的社会语言,其特有的创新力是推动传统语言文字发展的新兴力量和对传统规范语言文字的一种补充。但是,无聊、低级趣味的网语传播,不仅对语言文字的发展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成了规范语言文字发展的一大困扰。

三、网络语言文字带来的弊害

(一)网语应用扩大化带来的弊害。

1. 网语出现在广播、电视以及图书这种比较严肃庄重的传统媒体中,就会使传统媒体丧失其应有的严谨性。大量的网语渗透到了现实生活中,对传统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网语侵入了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图书。传统媒体为了提高竞争力,吸引眼球,增加发行量,体现时代感,在标题、图书名称以及内容中使用热点网络词语。除此之外,电视剧名称、台词对白、广告语,甚至我国传统文化中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中也出现大量网语。而在网语中,有很多不规范的词语、语序表达以及错别字。

2. 行政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其公务活动用语理应十分严肃、谨慎。使用网络语言文字或许能让行政机关亲民一些,但是这种亲民方式有失规范表达,未免失当。如今,网语使用场合已不再局限于新媒体,它不仅侵入到传统媒体之中,甚至在行政公务活动中业已屡屡被借用。网语入侵到政务文书中,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个现象。行政机关在一些公务活动中为了亲民化色彩,也创新性地采用了网语。例如,成都红绿灯十字路口,交警提示牌出现了网络淘宝体:“亲,注意避让行人!”咆哮体:“不看红绿灯,您伤不起”[6]。以及颇具争议的合肥派出所民警在网络上发布的凡客体的通缉令:“爱开车,爱撞人,爱隐藏,爱逃避,也爱没事换身份,我不是坏淫,我是交通肇事者,有人看见我有木有!还记得那起交通事故吗?回来吧,逃亡的路上,你累吗?看见的盆友请与我联系,联系电话:110”[7]。网语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亚文化的代表,其使用应该限定在特定的场合。

(二)网络语言文字对低龄网民的不良影响。

网语的泛滥使用,对低龄网民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他们学习通用规范语言文字产生了危害性影响。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5年2月份发布的数据,全国6.49亿网民中,10岁至19岁人群占22.8%,约为1.48亿。10岁以下占了1.7%,约为1103万人,网民总人口中学生占了23.8%,约为1.54亿。[8]可以预测到的是,随着新媒体普及,网民低龄化会越来越明显。青少年是网络用户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网络作品与传统出版物相比,准入门槛低,只需花几块钱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即可上网,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作品或言论。而传统图书出版物准入门槛较高,在传统图书出版物中发表自己作品的作者一般都具有一定语言文字功底,而且出版之前要经过编辑、校对、审核以确保表达规范,用词用语得当。中小学生正是学习通用规范语言文字打基础时期,网络上到处充斥着的网语中夹杂着错别字、英文字母以及数字,这些无疑会对学习规范语言文字产生困惑和干扰;并且,中小学生在上网过程中会潜移默化受到网络语言文字的影响而习惯性地使用错别字、网络语。青少年对事物的认知由于没有完全成熟,可能辨别不出好坏,因而在作文中跟风使用网语,给老师的教学工作造成一定阻碍。家长在与孩子沟通时不能很好理解网语的意思,引发代沟,对青少年身心成长不利。除此之外,网语中充斥着大量的低俗脏话,青少年自制力薄弱,在网络上跟风使用低俗脏话形成习惯,以致于生活中这些词语也脱口而出,有的甚至还成了口头禅挂在嘴边,造成现实生活恶劣影响。

(三)“网络语言暴力”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

近几年,网语在无监管情况下衍生出的“网络语言暴力”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话语权的形式采取诋毁、污蔑、谩骂、侮辱等手段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精神的行为。语言暴力在现实生活中会因为纠纷、口角等原因产生,但是由于实施语言暴力者身份不能隐匿,因此施暴者会因为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而持谨慎态度。即使发生语言暴力,那也只是限于小范围的私人之间,伤害后果具有可控性。但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语言暴力却截然不同。互联网是个虚拟空间,对于事件的讨论、表态并不需要所有人聚集在实体空间。因此,语言暴力实施者可以借助网络将伤害广泛扩大,从而导致不可控的局面。

人们之所以选择在互联网实施语言暴力,这是因为语言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管机制,使用者因此可以随心所欲发表自己的言论,也可以肆无忌惮发表人身攻击评论。再加上网络舆情典型的民间性特点带来很多非理性的表达,网络水军、公关炒作等各种手段极易煽动网民情绪。情绪被煽动的网民在虚拟空间对当事人群起而骂,网络将一个个轻微的语言暴力积聚在一起施加在一个人身上时,对一个人的人格侮辱以及精神伤害几乎是毁灭性的。台湾模特杨右颖、韩国艺人崔真实皆因不堪网络语言暴力结束了自己生命。除了公众人物,普通人物同样也会遭受网络语言暴力。据英国《每日电讯报》等媒体报道,14岁的英国北爱尔兰东部郡女孩汉娜·史密斯,在社交网站Ask.fm网站注册了个人主页并上传了照片,没想到竟无辜遭到网络暴徒的谩骂。最终,不堪重负的汉娜选择了在位于莱斯特郡的家中上吊身亡。另外,网络语言暴力还可能会对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侵害,会有人担心因为自己言论、观点不妥当遭遇他人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而不敢自由发表言论。其实,语言施暴者真实目的并非是想要将当事人“置于死地”,或许只是发泄情绪,甚至有些只是凑热闹跟风。在没有约束、监管的情况下,语言暴力就这样失去可控性。

四、网络语言文字的法律化治理

(一)法律规范的缺位与计划指导的方式。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随后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等31个省(区)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区)情况,相继出台了语言文字使用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无论是全国性的法律还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语言文字的规范重心大都聚焦于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及其传统媒体上,法律或法规对于网络语言文字的规范几乎空白。

由于缺少有效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的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等,网络语言文字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副作用。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规范的必要性并且给予了明确的意见和指导。在《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国家语委)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和引导,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加强网络传媒用语用字监管,做好虚拟空间的语言生活管理。”目前,我国已完成了对省部级政府网站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状况的监测报告。但也必须看到媒介融合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以语言文字为基础要素和载体的信息或文化产品,通过手机、网络等各种媒体被广泛传播、应用和消费,在不断扩大人们交际空间、给人们带来即时便捷的同时,也因为媒体类型多样、交流频繁、规模海量等新特点,对语言文字监管服务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语、流行语不断翻新,在丰富语言生活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冲击着语言文字的规范。对网语这种新语言现象采取何种政策措施,特别是如何引导受网络影响较大的青少年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已经成为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9]可见,网语的规范问题,尤其是法律规范问题,已经开始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可能被提上议事日程。

当下,对于网语的使用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过,如果从广义范围上理解的话,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间接规定了网语的使用问题——从侧面排除使用网语的场合。比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应该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情形,可见其从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网语使用的几种情形;在第十七条中列举了六种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但是,这些规制针对的都是现实场合,对于网络虚拟空间中是否可以使用既包含繁体字又包含异体字的网语却没有明确。例如,在互联网中,非常流行的火星文集合了符号、繁体字、日文、韩文、冷僻字、图形文字以及汉字拆分等元素,[10]还同步出现了翻译软件、火星文设计软件。对于互联网上的这些,国家没有相应的规范。

由于网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与使用引导,已经成为了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国家语委亦重视;但由于受其主体地位的制约,对于网语使用的引导,国家语委主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的方式推动。例如,《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即是一种行政计划的方式,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也主要表现为监测与引导:一方面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面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以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在缺少法律规范尤其是强行性规范情况下,国家语委对于网络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形及其发展趋势也只能采取此类“软性”手段。当下中国网语的现实境遇,表明现有规范不够,尤其是法律规范及其手段苍白无力。

(二)法律化治理建议。

网络作为相对于现实生活存在的第二世界,是真实、客观存在着的,除了个别网络领域(如网络游戏)存在较强的虚拟性之外,其余绝大部分领域,如网络社交、网络购物等网络生活往往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生活不应成为法外之地而无序发展。因而,对于网语使用,包括对网络媒介和网络平台的规制,都需要纳入法律化治理的轨道。当然,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并不能完全对应,这就意味着网络生活的特有领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规制和管理。针对网络语言文字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现实中的规范及其手段的不足,国家应当突出和强化法律对网语的规制,对网语的使用实行有效的法律化治理。

1. 法律化治理就是将网络语言文字明确地纳入法律规范调控的范围。不可否认,网络生活本身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这些特点(某个角度上说也是局限)决定了网络生活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性和非理性。同理,作为网络空间特有的产物,网语的使用同样会出现无序性和非理性的现象。如果无视网语使用的法律化治理,这些现象就会由可控走向失控。当然,也需要综合考虑网络特点、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等进行伦理化、纪律化、社会化等多层面规范。例如,网络语言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亟需法律规制。从最早期的“孟广美”,“最毒后妈”,“虐猫事件”到“郭美美”等等,网络语言暴力越演越烈。而对于制止网络语言暴力,国家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已于2014年9月23日起废止)第九条曾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信息。但遗憾的是,这部规章已经被废止。退一步讲,即使仍然适用,该规章缺乏明确的责任及承担方式。对于网络语言暴力,其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救济手段等系列问题都亟需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控和解决。

2. 法律化治理网语应“软硬兼治”。毫无疑问,网络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语言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多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地方性法规。但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语言文字的规制大多以“软法”为主,其倡导性、号召性、宣示性明显,缺乏“硬”约束力、强制力,此种情形之于网络生活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就容易成为“虚无条款”。在这里,并非否定“软法”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但为了形成有效、立体、综合、系统的法律治理结构,法律化治理网络语言文字应实行“软硬兼治”——软法与硬法的综合。特别地,从“硬法”角度补充网络语言文字使用者、管理者、网络提供者、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侵权者等不同法律主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手段,增强对网络语言文字的治理效果。又如,对于网络社交方面,应该以“硬法”明确网络提供者或者软件运营商提供“违法语言文字提示功能”(采用word文档中对文字的纠正手段,在聊天时发送的语句中包含有错别字、异形字以及不规范网络用语时,词语句子下方显示下划线加以提醒),提醒网络使用者或用户进行纠正,否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等。

3. 法律化治理网语应坚持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矫正的全过程治理。守法、健康、和谐的网络语言文字环境营造需要法律化治理,而单单靠事前预防、事中处理或事后矫正的其中一方面是不够的。例如,网络语言文字违法现象的事后矫正,可能会造成受害方维权的困难——网络生活存在大量匿名方式(网络隐蔽性特征),各种网络论坛等网络公共空间内发生的群体性语言暴力引发的人格侵权,事后追责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等违法现象,既要进行事前预防,也要进行事中处理与事后矫正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事前预防,除了依法加强对公共媒体信息发布之前的审查审核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对网络事件中的当事人(潜在受害人)在大规模语言暴力发生前,赋予其拒绝接收消极信息的权利(如关闭评论、禁止转发等功能),通过行政授权赋予各大网络提供商和软件运营商相关的监督监测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义务性条款进一步明确网络语言文字违法行为中网络提供商和软件运营商牵连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方式等问题。事中处理,主要是各大网络提供商和软件运营商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技术筛选、技术过滤、技术屏蔽等手段,对网络语言文字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停止侵害、缩小影响。网络语言文字法律化治理的事后矫正,主要是针对网络语言文字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只有坚持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矫正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网络语言文字的法律化治理才会得到质的提升。

网络生活虽然是现实生活的延伸,但网络活动的虚拟性、隐蔽性和非理性等特点使现实生活的法律规则不一定就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生活。现实生活中看似可以定纷止息的制度安排,在网络生活中可能适得其反。例如,韩国实行了网络实名制,虽然可以对网络语言暴力等网络违法行为产生明显的约束和规制效果,但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却是一大侵犯。再有甚者,一旦实名制信息被黑客攻破,或被网站泄露,不法分子便可以利用这些实名制信息实施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因此,网络语言文字的法律化治理应该对症下药,先找到问题的根源。在法律主体上,对于网民、网络提供商、软件运营商,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如教唆者、帮助者)区别对待,对应规范;在制度设计上,“软硬兼治”, 既要有倡导性、号召性、宣示性的“软法”约束,也要有矫正性、震慑性、强制性的“硬法”规制;在治理过程上,应坚持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矫正的综合,明确法律治理的方向,提升网络语言文字治理的质量,通过净化网络语言文字来净化网络生活,避免低级趣味,防止粗俗化和负面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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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中江.亚文化符号:网络语言文字[N].中国青年报,2014-11-24(02).

责任编辑:晏中

收稿日期:2015—12—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与完善研究》(编号:14JZD050);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攀登计划项目《新媒体语言文字使用状况调查及法律规制研究》(编号:308-GK151015)。

作者简介:杨解君(1963— ),男,湖北仙桃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能源等;杨素珍(1990— ),女,浙江诸暨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能源等。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16)02—0059—07

DOI:10.13975/j.cnki.gdxz.2016.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