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未休年假补偿是“过期作废”吗?
2016-07-15颜东岳
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曾与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说实在的,虽然时至近日,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整整三个年头,但却从来没有休过年休假,公司也没有给过我任何对应的补偿。直到劳动行政部门来到公司进行普法宣传,我才知道怎么回事。可当我要求公司按日工资收入的300%,补偿我2013年以来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时,公司却只同意补偿2015年度的,至于2013年和2014年度的,则以已经超过一年甚至两年为由拒绝。请问:职工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真的是“过期作废”吗?
读者:郭敏芳
郭敏芳读者:
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只能“过期作废”。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其第4款同样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所拖欠款项属于劳动报酬,哪怕超过了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劳动者也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则不得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与之对应,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也没有终止或者解除,也就意味着你能否索要2013年、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报酬,取决于该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属于,公司自然应当补发。回答是肯定的:一方面,从性质上看,劳动报酬是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而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报酬明显符合用人单位就员工所提供劳动,支付给员工对价的特征,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其计算的标准比平时更高而已。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也指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同样表明:“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两部分:100%的工资;额外支付的200%工资。而其中所说的工资,就是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