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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共享住宿产品的问题研究

2016-07-1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文慧

中国商论 2016年32期
关键词:房主提供者宾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王文慧

互联网时代共享住宿产品的问题研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王文慧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共享住宿产品成为解决外出旅游宾客住宿问题的另一新型住宿形式,除了拥有为宾客提供更多个性化选择、节约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外,当前共享住宿产品的发展还面临着供需双方风险增加、政府监管不力、行业规范及产品标准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共享住宿产品提供者应当通力合作,在扩大产品供给的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和监管体系,有效提高产品质量与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共享住宿产品的良性发展。

互联网 共享经济 短期住宿产品 信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闲置资源可以通过共享模式发挥其最大功效并在许多领域实施,从旧货交易领域的58同城、闲鱼,驾驶领域的Uber、滴滴,到住宿领域的Airbnb、途家、小猪短租,无不充斥着共享经济的身影。原本作为酒店替代品的短租住宿产品业务,以互联网为信息传递与交流平台,迅速转化成为酒店业一种新的业态形势,并对传统酒店的经营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1 共享住宿产品的特点与优势

共享经济时代的短期住宿产品提供者以Airbnb、途家、小猪短租为典型代表(实质上这些企业应当是短期住宿产品信息提供者)。这些共享住宿平台本身并不直接投资建设酒店或者住宿产品,他们只是一个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其作用是在需要住宿产品的宾客和房主之间架一座桥梁,使双方之间的信息得以互换和沟通,最终满足宾客的需要,并帮助房主和自身获利。这些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者与房东融合在一起,满足了顾客在异地旅游、出差期间的住宿需求,因此从本质上而言,它们也可以成为酒店业中的一种新型业态形式。

1.1共享住宿产品的特点

传统酒店产权拥有者是投资方业主,经营者是酒店管理公司或者业主自身,通过销售渠道向顾客销售酒店产品。与传统酒店相比,共享住宿产品的提供者非单一主体,房东是住宿产品的产权拥有者和具体经营管理者,共享住宿信息平台是住宿产品的集合者、质量控制者以及信息提供者,也是住宿产品的销售渠道,二者互为支持,互为补充,互为制约,共同向宾客提供住宿产品,因此管理相对更加困难,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2共享住宿产品的优势

从顾客角度来看,共享住宿产品为在外旅游的宾客提供了更多个性化选择。由于共享住宿产品多为分散式家庭公寓产品,房主会根据本地文化特征,结合个人价值取向,从装修风格、物品及装饰品配备等多个角度设计客房,使得此类住宿产品具备浓厚的人文气息,充满独特的产品个性,能够为宾客带来与普通酒店截然不同的体验与感受。此外,传统酒店以“服务”取悦客人,而共享住宿产品以“生活方式”及“社群社交”为主要优势。在共享住宿产品提供者提供的客房中,没有大量的服务人员围绕着客人,房东以主人的心态接待宾客,并帮助房客在旅行时以当地人的视角去体验本地文化,他们通常会为房客准备详细的入住指南,并为宾客提供本地化的旅游及餐饮建议,返回常住地后,房客之间还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分享各自的生活状态、交流旅行经验,这种以居家感受为基础、社群关系为情感纽带的入住经历能够给房客提供在家一般轻松自在的入住感觉,因此大多休闲度假或者旅游类宾客倾向于在这样的住宿产品中下榻消费。

从社会角度来看,共享住宿产品的优势表现在充分利用了社会闲置的房屋资源,房屋资产所有者通过多次“出售”闲置资产,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消费者支付更低的价格便可获得更符合自己心意的产品“使用权”,大大提高了房屋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了土地开发与酒店扩建成本,避免了投资重复和环境“再次消费”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2 共享住宿产品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2.1住宿过程中的消费风险问题——共享住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在住宿过程中,宾客可能会面临支付费用后无法获得高质量客房及服务产品的风险,在传统酒店经营方式下,酒店管理公司的存在、酒店品牌的打造以及酒店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大大降低了上述风险存在的概率。但在共享住宿模式下,产品的提供者实质上是两个主体,实物及服务产品的提供者,以及产品信息提供者。虽然在当前的共享模式下,产品信息提供者是产业链上的实际控制者,但客房及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才是产品的真正拥有者和最直接的产品质量控制者。由于房主本身很分散,且房主自身管理并不完全专业,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而共享住宿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对于房主的监控不易,也无法像传统酒店管理公司一样即时解决顾客的问题,只能凭借售后评价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在时间上会有所滞后,因此会导致顾客接受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提高了顾客的消费风险。

2.2共享住宿产品经营者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

在酒店经营的过程中,不仅顾客会有消费风险,酒店也可能会面临旅客破坏房屋内设施设备的风险。在传统酒店的经营模式下,酒店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且需要派遣服务人员围绕在宾客周围时刻准备为其提供服务,这些在无形之中都可以起到约束引导宾客行为的作用。但在共享经营模式下,由于房主经营实力明显逊于一般酒店,受个人精力所限,房主无法像酒店那样时刻在宾客周围为其提供服务的同时保证自身设备不受损害,在房主将自己的私人所有房屋直接租赁给不同宾客后,宾客对客房及房内设施设备的爱惜程度也各不相同,问题发生后,房主与宾客之间的协商又费时费力,导致房主经营成本(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有所增加。

2.3政府监管不力,行业规范及产品标准尚未建立

传统的酒店行业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传统的社会资源使用方式的假设之上。以往市场上酒店经营者是专业性质的,酒店也经常会聚集经营,形成商圈,政府对于酒店行业的监管相对比较简单。但在共享模式下,客房资源更加分散,经营者也由专业经营者逐步演变为非专业经营者,而且城市中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区域也变成了事实上的酒店区域,对于房屋周围的邻居造成了生活上的干扰。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政府的监管难度。虽然共享住宿产品与传统酒店产品在本质上都可以解决外出游客的住宿难题,但由于其经营模式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原酒店行业的规范及产品标准已经不再适应现有共享住宿产品的经营,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已经无法再按原有的星级饭店评定标准对现有的共享住宿产品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3 共享短期住宿产品经营的完善与提高

3.1完善信用机制

破除消费者与短租住宿产品经营者风险的根本办法在于建立并完善信用体系,运用信用机制破除房主与宾客之间的不信任感,同时降低住客的住宿风险及房主的经营风险。在共享住宿产品经营的体系中,信用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共享信息平台建立一个管理有序的评价、监督、制约体系,即通过身份认证校验、提前在线支付、售后评价、质量保证与征信体系建设等一系列做法,使交易双方通过直观的身份、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更快地辨别和做出自己的选择。在身份认证中,既包括证件认证,也包括社交网络认证。身份认证主要包括上传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社交网络认证主要是基于实名制网站的信任体系,即卖方可以通过社交网站及顾客的信用情况,提前了解对方,获知对方的相关信息。

3.2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短期住宿产品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作为共享模式中的核心环节,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标准设定方面的优势,设置严格的门槛进入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产品标准,在扩大市场及产品量的前提下,对房主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与勘验,并将实践成果汇总,形成系统科学的行业标准规范,以提升入住者的入住体验。政府部门也应当在共享住宿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尽快明确短期住宿产品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同时出台我国短期住宿产品行业制度规范,借助共享信息平台的监管,消除消防法规无法有效应用、经营纳税真空、维护消费者维权利益等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

3.3丰富产品类型,提高产品质量及管理水平

虽然短期住宿产品提供者在产品设计上各显神通,客房装修风格各不相同,但与酒店整个行业的产品相比,目前短期住宿产品还是仅以分散式家庭公寓为主打产品,共享住宿信息平台应当尽可能地多开发一些其他形式的住宿产品,以满足市场上不同类型宾客的不同需求。同时在物业管理、客房清洁服务、智能门卡系统等方面完善产品支撑技术,提高公寓及住宿产品的管理水平,与管理规范及行业标准一起共同形成品牌化经营,从根本上确保宾客的消费权益。

[1] 王政军,崔永聪,刘真.基于共享经济下的短租住宿产品问题研究[J].旅游纵览,2016(1).

[2] 张衠.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1).

F713.36

A

2096-0298(2016)11(b)-144-02

王文慧(1976-),女,汉族,河南鹤壁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高职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酒店管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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