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体制比较研究
2016-07-13张庆红李兆龙魏华
张庆红 李兆龙 魏华
摘 要 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这种执行权分散、执行主体多元化的刑罚执行体制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纵观世界各国大都采用一元化刑罚执行体制即由一个统一的国家机关执行刑罚,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本文在对各国刑罚执行体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完善。
关键词 刑罚执行体制 多元化 主体
基金项目:云南省司法厅一般项目“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统一刑罚执行体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YNSF15-10)。
作者简介:张庆红,大理州司法局局长;李兆龙,大理州司法局副局长;魏华,大理州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14-02
刑罚执行,是指有刑罚执行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
一、国外刑罚执行体制的概述
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法治传统、社会经济情况形成具有各国特色的刑罚执行体制,现就世界各国刑罚执行体制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美国刑罚执行体制
美国的刑罚执行权统一由司法部行使,联邦执法官署、监狱管理局和假释委员会等是司法部的内设机构。美国建国初期,死刑、监禁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美国主要由监狱承担刑罚执行职责,监狱根据罪犯危险程度分为不同安全等级,采取不同警戒措施,并注重对罪犯的矫正和社会帮教。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明尼苏达州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后,非监禁刑开始被广泛运用,截止目前,美国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已远远超过监禁刑适用比例。非监禁刑的罪犯主要由假释犯和缓刑犯构成,由法院或矫正局来管理。在美国,检察官并不负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在押罪犯可以选择向监狱、监狱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加拿大刑罚执行体制
加拿大的刑罚执行权由矫正机构(CSC)统一行使。加拿大矫正机构属于联邦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协助犯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不再重新犯罪,保护公众安全。加拿大矫正机构负责管理53个矫正机构和90个假释中心,负责管理在押犯和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判决确定罪犯的刑期,国家假释委员会作出有关批准、拒绝或撤消假释的决定。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和加拿大监禁率最高。为了减少迅速增长的监狱人口数量,加拿大效仿美国,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广泛使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明显超过监禁人数。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对于侵犯权益的行为,罪犯有权提出申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三)德国的刑罚执行体制
德国的刑罚执行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由检察机关根据法院书记员制作的文书进行刑罚执行。德国刑罚配置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废止了死刑,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作重点,符合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而且在刑罚执行强调对服刑人再社会化回归。为了规避监禁刑的不足,德国注重贯彻行刑社会化原则,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高。在德国,检察机关不仅担负侦查、公诉职责,还承担刑罚执行功能,负责监禁刑、罚金刑和其他刑罚的执行。同时德国的检察机关还有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为了保障刑罚的执行,根据德国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发出通缉令,缉拿潜逃、隐匿的被判处刑罚的人归案,同时交付执行。
(四)意大利的刑罚执行体制
意大利刑罚执行权由司法部统一行使。意大利司法部内设监狱管理局,地方司法部内设监狱管理局分支机构,负责监狱内外的刑罚执行。意大利的社区矫正刑罚种类繁多,有缓刑、假释、监视居住、监视自由和半自由等。意大利社区矫正的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考试录用,专门负责刑罚执行工作。意大利检察机关具有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为了有效履行刑罚执行职能,意大利专门设立监察办公室、监察法庭和监察法官来监督和管理刑罚执行和变更。
二、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借鉴前苏联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体制。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执行;公安机关承担着对拘役、驱逐出境和一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及余刑为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管理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刑罚的执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2012年两高三部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具有执行主体不统一、执行权分散的特点。这种执行权分散、执行主体多元化的刑罚执行体制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一)刑罚执行立法分散
我国刑罚执行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有关刑罚执行法律法规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上述法律法规共同组成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体系。我国刑罚执行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众多,立法较为分散而且效力不一,有法律、条例、实施办法等。缺乏专门的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立法分散,没有系统性,既不能适应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导致刑罚执行效果不理想,司法权威受到影响。
(二)刑罚执行主体不统一
和国外执行主体一元化不同,我国刑罚执行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不同,刑罚执行政策自然有差异;刑罚执行机关不同,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标准也会不同。各自为政的刑罚执行机关之间关系较为松散,缺乏紧密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导致整体的刑罚执行效果不佳。同时司法职权配置较为混乱、不科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和法律监督、法院负责刑事案件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罚的执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人民法院既负责审判又负责部分刑罚执行,公安机关既有行政管理权、司法权还有刑罚执行权,本质上是把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合而为一,多重权力的重叠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不能够有效防止刑事司法权力的专断和腐败。
(三)刑罚执行监督不力
为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各国均设置专门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有监督权。由于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较为分散,而且都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导致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效果不理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监督方式单一。针对刑罚执行活动出现的问题及情况,检察机关通常采取的监督手段就是提出检察建议,而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缺乏约束力,使法律监督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其次,执行机关分散。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分散,检察机关派出的机构和人员,显然无法也不可能对整个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造成监督效果不佳,影响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三、构建我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立法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决定》突出了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对我国刑罚执行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现行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实际,在比较国外刑罚执行体制和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立法建议。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刑罚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深化刑罚执行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针对我国目前缺乏统一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立法分散、规定较为原则、规定不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滞后的问题,建议参照德国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来确定科学、高效的刑罚执行体制,明确统一刑罚执行主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和标准,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
(二)统一刑罚执行权
国外刑罚执行体制多为一元化的模式,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刑罚执行权均由一个机构来统一执行,有司法部、检察机关、矫正机构等。一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有利于优化国家司法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实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建议我国用一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代替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把刑罚执行交由统一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有刑罚的执行,包括死刑、监禁刑、非监禁刑、财产刑等,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刑事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合理配置刑事司法权力,建立起侦、诉、审、执四权分工配合的刑事司法制度。具体构想是:将刑罚执行权统一归司法部后,设立刑罚执行总局,刑罚执行总局分设四个部门: 监狱管理处、社区矫正处、财产刑执行处和涉外执行处,分别负责监禁刑执行、非监禁刑执行、财产刑执行与涉外执行。
(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通过立法明确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首先,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人员编制情况;其次,明确监督方式。通过立法明确监督方式,既包括知情权即随时检查刑罚执行活动、随时约谈在押罪犯、随时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权利等;也包括督促(建议)权即针对刑罚执行活动中出现问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并赋予检察建议强制力、约束力并启动特定的程序督促刑罚执行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等。最后,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通过立法明确刑罚执行监督启动时间、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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