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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如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2016-07-12陈红太

人民论坛 2016年18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陈红太

一个政党在多大程度上被公众信服,取决于其代表和反映民意的程度。只有充分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才能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受到人民的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民主制度建设探索中,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通过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方式,保障人民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从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独特的公信力优势。

【摘要】党在长达九十五年的建党实践中,形成了三种最具特色的党性传统——伟大、光荣、正确。“伟大”指“道德理性——牺牲奉献”;“光荣”指“民主理性——群众路线”;“正确”指“科学理性——实事求是”。

【关键词】民主制度 依法执政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力量

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究竟如何,这实质涉及我们国家的权力属性问题。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两者的关系讲得很清楚:“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力量,而不是替代力量。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党一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利益的党。这样的党才会集中人民的利益诉求,做出符合人民利益要求的政治决策。在个体异化和腐败的情况下,“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可能会异化。现在我们国家的政治权力体制中,实际形成或存在着个别家长制和裙带权力关系体,这与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

能不能保持住我们党九十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研讨班上提出的“五大优势”,不是靠一厢情愿、也不是靠自说自话,而是要靠这些优势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来证明。共产党人在长达95年的建党实践中,形成了三种最具特色的党性传统来表达我们党的优势——伟大、光荣、正确。“伟大”指“道德理性——牺牲奉献”;“光荣”指“民主理性——群众路线”;“正确”指“科学理性——实事求是”。现在还需建立一种新的理性——“执着”,指“法治理性——依法办事”。能否把科学、民主、法治“三大执政”和道德、民主、科学、法治“四大理性”化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制度以及实际运作机制,这不仅关系到党性的纯洁性,也关系到党领导发展市场经济这件事情的最终成败。如果党性被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异化了,变成了没有信仰、人格和追求,只懂得玩弄权力、贪图钱权的特权利益集团,那意味着我们党领导发展市场经济这件事情的方向出现了偏差。

市场经济离不开人民民主的权利参与和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与共产党的领导,有一个相互适应和制度化再造的过程。市场经济完全资本当家不行,要在平等和公益的价值面前让步;共产党领导大权独揽也不行,要适应人权和法治需要,实现执政方式转型。既然“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样精要的表达已经提了出来,实践中就要贯彻落实。实际上,我国地方和基层多年来已经创造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治民主和自由权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基本需求,不仅市场经济本身要求法治保障和规范权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大、政府的立法、决策和管理,以及基层自治都离不开人民民主的权利参与和法治保障。这就要求党的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必须成为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理念和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法律和制度本身是一种规范,同时对于能够自觉遵循和熟练驾驭法治的政党来说也是一种执政的最有效工具。善于在法治范围内、运用法治实现执政目标,实际上早已成为现代化政党的基本素质和执政能力。民主执政既包含了党的执政目的,也内含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技术。无论是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还是协商性政党制度,利用选任问责、评议问责和激励,利用社会功能组织和区域自治组织以及民众参与政治录用、决策、动员和沟通等政治过程,都是现代化民主政党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的参政与执政手段和基本功。

我国已经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突破

笔者这些年在地方和基层的实证调研发现,有两种创新实践可能蕴含着中国式民主政治的未来走向,一是有效执政,一是有序参与。有效执政和有序参与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比较理想的民主法治化状态,目前已有一些区域性试验,主要形式有“公推直选”、“评议问责”、“公益结社”、“市镇自治”等。

“公推直选”目前在成都市已经推行许多年,从2003年起,成都三百多个乡镇党委书记多数都实行公推直选,村党组织书记还试行跨村社直选。这项制度在其他一些省市也有试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十七大党章修正案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实际上也为公推直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人做出了制度性保障。

“评议问责”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在试点。这项制度实质是赋予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权”,评议不过关的领导干部要接受问责。目前我国实际已经试行行政问责制,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责任人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给予职务问责。“评议问责”实质是一种建立在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基础上的民主问责制度。可以考虑把这项制度推广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制度化评议过程,只要评议不过关就实行问责,而不仅仅是职务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才给予上对下的实质是行政性的“问责”。

目前公益类结社在一些地方也逐渐试点和放开。如深圳和成都等地,对公益类以及基层互助类、自治类、文体类结社,实行单一的民政部门注册制,改变过去的“双婆婆”主管审查制。笔者认为,对这些公益类的结社,应给予更多信任和鼓励引导,以满足民间正常结社需求。

“市镇自治”可能是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大趋向。依据国际工业化和城市化经验,城市化率在30%—70%区间内是城市化发展最快速时期,在此期间,城市化水平将以每年1%左右的速度迅速提高。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50%多,每年正以0.7%-1%的发展速度向前推进。可以预计,在未来的20年到30年,中国的城镇群和城市化社区还会不断地涌现和崛起,城乡二元对立的传统郡县格局会逐渐被大大小小的市镇格局所取代。市镇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镇自治也有可能成为我国未来的国家纵向结构和国家治理体制。中央允许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探索科学发展的可行性和实践路径,这也为形成一种极具包容性的国家体制机制和文化提供了政策前提。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

【参考文献】

①刘美珣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责编/张夏梦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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