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2016-07-12徐光冀
徐光冀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 100031)
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徐光冀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 100031)
摘 要:大遗址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国,大遗址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而国家遗址公园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文物保护领域,是从2000年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开始的,这是在大遗址保护实践进程中的一种创新。应该将遗址保护放在第一位,指引遗址公园的建设。文物保护事业涉及众多职能部门,涉及诸多学科,只有各部门、各学科相互协作,才能做好文物保护事业。
关键词:大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
1 大遗址的概念及保护的重要意义
大遗址,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大遗址指面积大、文化内涵丰富、学术价值高,对研究古代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遗址。其种类有聚落、城镇、宫室、建筑群(含园林)、寺庙(含石窟寺)、手工作业作坊、工程、陵寝和墓葬群等,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遗存,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由于大遗址是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是反映社会历史文化的诸多方面,对研究古代社会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中国近代考古学诞生开始,其研究目标即是大遗址。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即对北京周口店遗址、河南安阳殷墟遗址、山东章丘城子崖遗址、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等进行勘查、发掘。新中国成立之后,50年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即对西安半坡、丰镐、汉长安城、唐长安城,安阳殷墟,洛阳汉魏故城、隋唐城等大遗址开展勘查、发掘工作。河南省也开始了对郑州商城遗址的研究工作。这些遗址的工作大多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今后还需长期继续工作。
国家对于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历来重视,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即有50处以上的大遗址。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公布的4 29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 000多处为大遗址,保护工作十分繁重。
2 大遗址保护的历程及发展
大遗址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大遗址面积大、内涵丰富、学术价值高、需长期工作的特性,与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产生矛盾,使大遗址的保护始终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一贯得到国家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之初,1950年5月,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其后在1953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在基本建设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特别指出:“各部门如在重要古遗址地区,如西安、咸阳、洛阳、龙门、安阳、云岗等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会同中央文化部与中国科学院研究保护、保存或清理的办法”。这些重要遗址的地区,都是大遗址集中的地区。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特别明确指出:“全国很多地区已经确定是革命遗迹和重要的古文化遗址,例如:河南省安阳殷墟、新郑郑韩故城、洛阳汉魏故城,陕西省西安市丰镐遗址、汉城,山东省临淄县齐国故城、曲阜鲁国故城,河北省邯郸赵王城、易县燕下都,湖北省江陵楚郢都、纪南城,云南省大理县南诏故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辽大明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尔湖故城以及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地点。在上述遗址进行农业生产基本建设规划的时候,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遗址的破坏”。《通知》中指出的这些大遗址,以后都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根据中国国情,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明确保护文物的范围和对象,按国家、省、县(市),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明确文物保护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为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奠定了基础。同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180处)。1963年4月文化部颁布《文化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人员”[1],即简称为“四有”,并提出:“为解决与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1],在这里明确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
1964年3月文化部在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召开的“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是在1961年发布“保护条例”,公布第一批国保单位之后召开的,意在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大遗址保护工作。主要推动“四有”工作,研究大型遗址的保护规划。会议计划1968—1969年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后因“文化革命”中止[2]。“文化革命”期间,文物包括大遗址,遭到严重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文物保护工作重新走上轨道。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62处)。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国家公布的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法律,是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使之上升到法律层面。为贯彻文物保护法,保护大遗址,1983年10月,国家文化局在山东曲阜召开全国古城址保护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交流经验,提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讨论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总的情况是国保单位保护较好,如:内蒙古辽上京遗址、邯郸赵王城遗址等城内土地征为文物保护用地,无居民及工农业生产。会议还介绍曲阜鲁故城用勘探的方法,划分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同时会上提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丰富了“四有”的内容。燕下都遗址的保护经验,主要是发动群众组织义务文保员,防止在城墙、夯土基址开荒、取土,阻止盗墓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着重讨论了西安、洛阳、安阳等城市的大遗址保护(见徐光冀参加会议的《工作笔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深入,1992年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中央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方针,以后又增加“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形成十六字文物工作方针。这一方针载入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02年)。这是对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重点发掘,重点保护,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1961 年3月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的一个重要发展,使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1992年三峡工程启动,为保护三峡文物,编制三峡工程文物保护规划,保护项目1 087项,这是在我国大型基本建设中,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规划(该规划已于2010年由三峡出版社正式出版)。同时,国家文物局主导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局审批,省政府批准公布,作为法规性文件执行,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将大遗址保护实际由文物行政部门为主导,变为各级政府为主导,加大了保护力度。
2005年国家文物局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将100处大遗址纳入保护规划。以后又增加到150处。由中央主导,地方配套,并投放专项资金,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同时国家文物局在洛阳、无锡、西安、杭州召开有关大遗址保护的会议和论坛,开创了大遗址保护的新局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3 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3-4],是大遗址保护的有效举措。全国4 000多处国保单位需制定保护规划,其中1 000余处大遗址的保护规划的编制难度很大,更有数千处省级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也需要制订,因此保护规划的工作已成为一种新行业。国家文物局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良莠不齐,现就笔者近年参与规划编制和论证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同行参考。
(1)大遗址保护中对遗址本体保护是第一位的,本体受到破坏,就谈不到其他了。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包括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
(2)考古勘探发掘和研究是大遗址保护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连起码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都不能确定。
(3)保护规划的编制要从遗址的实际出发,把握其特点,深入研究遗址的历史和价值,准确评估保存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文字要准确规范。切忌按保护规划要求逐条回答,千篇一律。甚至有的规划,照搬、照抄别人的规划,极不严肃。
(4)大遗址以土遗址为多,给保护带来困难。在目前的条件下,地下遗迹仍应以回土填保护为主;地面遗迹保护应以物理材料为主,如城墙、台基,用土料包、培、填(含土坯),覆土植草,锚芊等方法。支持对化学材料的研究和实验,但用于文物本体时一定要慎重,应具有可逆性。
(5)展示必须以保护本体为前提,可有多种方式,如:保护棚(图1)、露明、模似、标志等,根据遗址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保护棚不宜高大,最高的境界应是“有似无”,避免喧宾夺主。
(6)规划编制应采取合作的方式。要与在遗址工作的文物考古机构和学者合作,他们是最了解遗址的实际和特点的。当然,同时也要与其他方面的学者合作。
(7)遗址博物馆应建在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大,要考虑运营成本。其功能集保护、研究、展示、管理为一体。主要展示为该遗址的出土遗物、遗迹和模型,内容切忌庞杂。
(8)文物用地要适当,要考虑国家基本农田。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民居、耕地,只要不损害地下文物的,可继续居住、耕种;可不搬迁的民居,暂不搬迁;种植物品种可根据规划要求适当调配。
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后,还需有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经费的审计制度,以保证保护规划实施。
图1 邱承墩原址保护展示大棚
4 关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在大遗址保护实践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一种创新。遗址公园的概念,进入文物保护领域是2000年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2001年国家文物局《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称为“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2009年12月,国家文物局制订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定义为“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说明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有条件的,有两条具体条件是硬指标:一是要有经省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二是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长期考古计划,并要专门制定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2011年10月国家文物局公布了第一批12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23项立项名单。2013年12月17日,国家文物局,又公布了第二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同时又公布了31项立项单位,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在遗址公园提出之初,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担心建设遗址公园会损害遗址本体,其间也确有过这种现象。笔者认为这不是主要的,主要是在实践中将遗址保护放在第一位,指引遗址公园的建设,不断地总结经验,将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图2 高句丽考古遗址公园丸都山城核心区
图3 三星堆博物馆俯瞰
图4 秦始皇陵外景
公布的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各有特点,有些遗址公园对本体和环境保护做得很好。高句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包括五女山城、国内城、丸都山城(图2),王陵及墓葬区,实施对遗址本体和环境保护,用多种展示手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三星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图3),将城址实施了完整、真实地保护,遗迹展示主要是模拟展示,考古研究工作可长期有计划地进行,遗址博物馆老馆显得高大,新馆则为隐蔽性的,休闲区在保护范围之外,环境优美,参观游客众多,取得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秦始皇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也是做得很好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它突出了秦始皇陵坟丘本体(图4),但周围的建设应更简约一些。鸿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将遗址实施完整、真实的保护,目前的展示为遗址博物馆(含现场展示),保护范围内居民整体搬迁,种植调整为农业生态展示区,考古研究工作可长期有计划地进行,休闲区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吴文化博览园。金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位于成都市区,保护难度很大,当地政府调整建设规划,置换回购土地,对遗址实施整体保护,并有部分遗迹展示,建立体量适宜的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可长期有计划进行,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图5)。但可惜玻璃保护棚修建显得高大,论证时曾提出意见,仍感降低程度不够。笔者认为这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值得倡导的。也还有些做得不够好的,比如隋唐洛阳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明堂保护棚内夯土已有开裂;大明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宫门保护建筑内夯土开裂,应采取覆土措施使文物本体(夯土)避免进一步损坏。
图5 观众走进原状保护的遗迹现场参观
公布的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同样各有特点。笔者认为曲阜鲁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汉魏洛阳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大运河南旺枢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钓鱼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做得很好的。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有缺陷的,它的保护棚过于高大,评审时提过意见,但只做了小的修改,有喧宾夺主之嫌。
目前在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中,相当普遍的都提出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际是不同的两回事,不要混在一起。大遗址编制保护规划是普遍性的,都需要制定的;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有条件的,是少数的,是要另外申请立项的,需另行编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实施后,最后经过评定批准。
5 结束语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是人类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性质具有不可再生性,是民族、国家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爱民族、爱国家、爱乡土的具体生动教材。爱民族、爱国家、爱乡土从来都是具体形象的,而不是的抽象的。其范围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其年代不仅包括古代,也包括近代、现代与当代。激励人民群众热爱自己的民族、国家、乡土,从而激励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因此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文物保护,制定法律保护文物。但文物保护事业不仅是某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社会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涉及考古学、历史学、民族学、古建筑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也涉及物理学、化学、工程学、文物保护科学等学科,只有各部门、各学科相互协作,才能做好文物保护事业。
(原文刊登于《中国文物报》2016年2月26日5版)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2]李晓东.1964年“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述略[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1(4):21-23.
[3]张忠培.考古学与文物保护[N].中国文物报,2015-07-03(002).
[4]徐光冀.区系理论在辽西的实践[C]//苏秉琦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Great Site Protection and National Archaeological Park Construction
XU Guangji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31,China)
Abstract:Great site is the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the carrier,it is a valuabl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In China,the site protection has undergone a process of development,and gradually form a protec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achieved positive results.The concept of National Heritage Park for the first time to enter the field of heritage conservation,from the 2000 National Heritage Board approved the "Yuanmingyuan Ruins Park Plan" beginning,this is a great site to protect innovation in the practice process.Should be site protection in the first place,to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rk.Relic protection involvesmany departments,involvesmany disciplines,only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disciplines ofmutual cooperation,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Key words:great site protection;archaeological site park;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志码:A
作者简介:徐光冀(193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考古。E-mail:xu-guangj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