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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研究

2016-07-12慧黄淮学院

科学中国人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社会秩序公正

苗 慧黄淮学院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研究

苗慧
黄淮学院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系统、科学的认知二者关系以及二者各自的构成对我国相关立法意义深远。我国已有刑事诉讼立法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不断地发展,也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应随社会发展逐步完善。

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关系;逐步完善

作为处理社会冲突的法律机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无辜、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公平、公正、效益、秩序的追求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目的,指的是我国司法机构希望通过该法律机制、诉讼程序实现的目标,刑事诉讼是依据主流价值观的要求,立足于刑事诉讼的属性定位而设定的刑事诉讼最终结果的预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是立法者对于该机制价值观的之中体现。刑事诉讼目的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直接目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有两方面表现:第一,国家运用诉讼机制,对刑事案件的真相予以查实,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量刑处置,从而实现刑罚权。第二,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尤其要保障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诉讼双方的权益,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惩罚犯罪。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和谐统一。

刑事诉讼的价值指的是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实行可以满足国家公民的社会需要又对社会秩序有促进作用。刑事诉讼价值受到社会现实的限制,不具有主观性。刑事诉讼的价值为公平公正、效益、秩序,刑事诉讼本质属性、公民对刑事诉讼的需要程度是刑事诉讼价值的来源。公平公正是该价值的核心。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为:目的取决于价值,价值是目的的反映,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刑事诉讼相关立法、理论借鉴

1、借鉴国外立法

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注重保障诉讼双方及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进行限制。

第一,裁决之前无罪原则,即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最终判决之前是无罪的,国家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一切人身权权利。

第二,当事人辩论。即再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直接的陈述、辩论。这一原则要求,诉讼程序涉及到利益的相关人员可以参加诉讼,对于诉讼程序中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有知情权和话语权,相关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

第三,沉默权。刑事诉讼中,当法官的提问对自己不利时,对诉讼当事人有权对法官的体温保持沉默;诉讼双方不能使用有损对方尊严的方式,逼迫对方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词;嫌疑人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愿作出陈述,任何人不能强行逼供。被告人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做出相关陈述,并承担有关法律后果。

2、国外理论借鉴

初期,相关学者重视刑事诉讼程序中刑罚权的地位,随着法制进程的推进,更多学者开始关注人权保障问题。有学者认为“刑罚”与“保障人权”相矛盾,其实“保障人权”所包含的范围比后者更广。“保障人权”指被告人和所有社会人,“惩罚犯罪”只指被告。法律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保障了那些齿不尖、爪不利的民众的平等权益,这是社会安定的根本。

三、刑事诉讼目的、价值关系之完善

公平公正是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价值。诉讼程序中所体现的公平,指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高度重视诉讼双方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平等进行,切实保障对相关案件事实情况的真实性,切实保障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进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的稳定有序和公众对刑事诉讼案件最终裁决结果的满意。不过世界上的公平都是相对的,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中,最终的公平公正都是以主流的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确定的,无法做到绝对公平。鉴于此,本文认为应该之中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价值,与此同时也要兼顾经济价值和外在价值。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的形式真实可感。刑事诉讼价值具有公平公正、民主、人道等要求:首先,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公开;其次,法律保障诉讼双方必须权利对等、在相关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再有,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必须保障裁定平等、保持客观中立。

想要完成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价值定位的重新确立,除了需要学术界在理论上将其合理的定位、分析,还要促进其制度的完善,后者是重中之重。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活动自身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院和执法人员只有保证对立性,不依赖、牵附与任何机构,才能公职权独立正裁决和严格执法。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意味着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意味着司法部门职权独立,只有不受治与任何组织和个人,才能对法律负责。关于如何保障司法职权的独立,有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理清法院裁决与人大监督、党的领导之间的正确关系。政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应严格划分。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而产生的、依法行使法律职能的国家机关,必须接受党的监督,接受党的领导,对党负责。其中党的监督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人民法院有案件最终决定权,当不能代替其行使审判裁决的权力。监督必须是集体行为,人大代表的监督不能是个人行为,要以人大常委会为单位提出。

其次,理清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关系。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存在缺陷,例如其中的制度之一——案件请示汇报制度,这一制度下上级法院介入刑事案件案件,先入为主,跨级行使判决权,导致许多案件的审理存在出入,鉴于此此制度应该取消。此外还有两审终审的制度,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审判结案之前提前介入,严重破坏了审级制度。

最后,注重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这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所有检察官、法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还要完善法官的任免制度,法官的任免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

结语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可简述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存在的,人们对刑事诉讼进行主观认知,用主流价值观对其进行价值选择,并进一步对其目的进行确定。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是不可分割的,二者共同架构起我国的社会秩序。

苗慧(1987-),女,回族,河南省确山县人,硕士研究生,助教,教师,诉讼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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