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2016-07-10陆晓双夏文慧
陆晓双 夏文慧
【摘 要】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交易纠纷产生,传统的交易纠纷解决模式无法与庞杂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案件相适应。我国急需建立起效率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ODR来解决这些矛盾。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纠纷;ODR;淘宝判定中心
一、网络交易纠纷的产生与新兴解决途径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电子支付”等交易模式和手段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日趋频繁所带来的后果有二——其一,网络交易的数量大大增加,管理难度加大;其二,网络交易的质量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因此,由这些“不良”的网络交易而产生的交易纠纷亟待解决。
传统的交易纠纷解决无非私下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这些机制在形式上虽然也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但实质上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贸易纠纷的被告是一个网络上的不知名商家,确认被告人身份具有一定困难,交易双方可能相隔万里(甚至跨国),法院的管辖存在诸多争议。在这方面,淘宝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促进交易纠纷解决,淘宝网官方推出了处理用户违规行为和用户纠纷判定平台(简称淘宝判定中心),吸纳满足条件的大众评审员,以动员全体用户参与淘宝网络交易管理。在淘宝有限的工作量下,大众评审让淘宝可以更有效率且低成本地解决交易纠纷问题。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问题全部交给大众评审。
二、淘宝判定中心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关系
然而通过我们的实地考察,以及对大众评判和被评判的买卖方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淘宝判定中心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最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虽然大部分人有在淘宝购物的经验,但是只有少部分人知晓淘宝判定中心的存在,同时淘宝为判定中心作的宣传的也比较少,淘宝判定中心作为新兴的私人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还不能很好地为人们所接受与运用;其次,判定的方式与结果也存在很大问题,直接制约了淘宝判定中心的进一步发展。判定中心为了调动评审员的积极性,设置了激励和等级机制,判定员每参加一次判定可以获得10积分,这些积分既可以帮助贫困儿童又可以换小礼物,虽然这些机制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有些评审员会为了刷积分和等级不仔细分析就胡乱投票,这样一来,淘宝判定中心作出来的判定结果能否使人信服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淘宝判定中心”作为中国大陆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第一次尝试,为中国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开了个好头,但是对于中国建立完整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无国界性、跨境性、效率性、无纸化、电子化、低成本、保密性等特点。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成本较传统的模式减少了经济成本,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他们的交易纠纷问题,而不需要赶到其中一方的法院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去解决。通过这样的解决机制,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监控到案件受理进程,而且解决纠纷事件短,效率快。这样就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如诉讼费,交通工具费,时间等。
为了保证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平公正性,需要仲裁员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对仲裁的案件行业有一定了解等。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应需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则,即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在法律下进行,否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增强对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企业网上信任资源,增强消费者信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方面”,而要构筑企业网上的信用资源,增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信心,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一种公正、高效、便宜的救济渠道,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这种机制中受益,但现实是国内网络企业和网民对在线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很少。
三、從国外ODR机制到我国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提到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这个概念,我们不得不提起国外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ODR。ODR全名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演化而来。而ADR本身的概念就是通过除诉讼或仲裁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解决交易纠纷,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因此ODR也就自然而然地包含着这种除司法以外的方式的含义。目前国外的各大ODR模式有三大特点,首先,依赖于先进的网络科技和其他相关科技;其次,融合了传统的调解员与新兴的人工智能的优势;最后,管辖范围不受地域限制。这些特点无一不依赖于国外的本土优势——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雄厚的私人救济组织或机构等。因此,我国要建立一个可操作的ODR机制,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于科技研究,这就使得自负盈亏的企业望而却步。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支持,国家力量的介入不仅能够解决技术力量和公民信任度的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结果的执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ODR本身就是独立于司法之外的私人救济途径,国家力量的介入只有具有间接性才能最大程度的地保证其性质不偏离轨道。
作者简介:
陆晓双(1995.10-),女,江苏苏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夏文慧(1996.04-),女,江苏南京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郑远民,浅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65-67.
[2]杨春香,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探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