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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应当有点“形而上”的追求

2016-07-09石永宁

人大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普法弘扬

石永宁

围绕着“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主题,各种各样的宣传纪念活动广泛开展,向人们传递出增强宪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共识和积极能量。

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从形式意义上说,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从实质意义上说,它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如果从“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哲学意义上来理解,前者可以理解为“形而下”的制度器物层面,后者可以理解为“形而上”的思想真理层面。我们做好法律体系及制度设施方面的建设,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实现法治创造良好条件,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有一点“形而上”的真理性追求,即把法治的原则、价值和精神等思想真理安放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使法治建设成为有思想的实践,其作用、意义和效果将会更为深远。

在弘扬法治的实践中注入一点“形而上”的真理性追求,举其要者,首先,能够使我们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深刻地触及人们的思想和灵魂,彻底涤荡人们思想深处尚不同程度存在的传统观念、人治思想和惯性思维的影响,使人们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把法治的原则、价值和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我们推进法治建设的步履更加坚实。其次,能够使我们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住实质和根本,删繁就简,举一反三,提纲挈领,舍椟得珠,克服具体法律规定条文浩繁而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量有限的矛盾、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丰富性之间的矛盾,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能够使我们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为“理想趋向现实、现实趋向理想”的辩证运动过程,真正把法治的理想转化为一种思维方式,使人们善于从本原性的法治真理演绎推导出法律体系的原则性要求,从而达到 “有一言能终身行之”和“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使“他律”内化为“自律”,有效解决“知法未必守法”的问题。第四,在推进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 “普遍服从”的同时,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良法”“善治”的鉴别力和判断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我们一步步趋近“良法之治”的法治目标。

在法治问题上的“形而上”追求,就是坚持不懈地反思和追问法治的本质、价值、原则和精神等根本性的问题,从大量感性的政治法律现象中获得普遍必然性的认识。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在他们思考探索的过程中,给我们留下了非常宝贵和丰富的法治思想与精神财富,值得我们无比珍视。每当我们读到“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成就,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权力的驯服,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梦想……”“贫民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等等这些法治警句的时候,我们的心灵就会产生强烈震撼,这种震撼正是其中所蕴含的深刻的“形而上”思想传递给我们的。

我们人类与生俱来就有超越感性经验、追问事物形而上本质的自然倾向。我们弘扬法治,应当充分开掘人们的这种自然本性,引导人们对法治多作一些“形而上”之思,以“形而下”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体现“形而上”的思想真理与法治精神,以“形而上”的真理追求引领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把两者有机地统一在我们的法治建设实践包括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使其相互推进,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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